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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由深圳盐田搬坪山,公司给员工选择是否跟去,去不去都是赔偿总

发布于 2024-11-21 03:40:09 作者: 天语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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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公司由深圳盐田搬坪山,公司给员工选择是否跟去,去不去都是赔偿总工资的30%,但去到新公司需重签合同

公司由深圳盐田搬坪山,公司给员工选择是否跟去,去不去都是赔偿总工资的30%,但去到新公司需重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假若你的公司从深圳市的福田区搬迁到盐田区,具有相当的跨度。而且松江区属于上海市郊,交通等条件与属于市区的福田区不可相提并论。即使提供班车,员工的上下班也会有重大影响。从你的描述来看,很多员工都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不愿意过去工作,说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所以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你所在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盐田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问题2:深圳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的介绍

深圳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1月(前身为深圳东鹏实业有限公司),是受深圳市政府的委托、负责盐田港港区及其后方陆域建设与经营的大型国有集团公司。 盐田港集团从90万元起家,经过17年的艰苦创业和经营发展,截止2001年底,总资产超过91.5亿元,净资产达52.9亿元。拥有1家上市公司、4家控股公司、8家参股公司,形成了以港口运输为主、相关配套产业为辅的具有相当竞争能力的产业结构群。

问题3:公司由深圳盐田搬坪山,公司给员工选择是否跟去,去不去都是赔偿总工资的30%,但去到新公司需重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假若你的公司从深圳市的福田区搬迁到盐田区,具有相当的跨度。而且松江区属于上海市郊,交通等条件与属于市区的福田区不可相提并论。即使提供班车,员工的上下班也会有重大影响。从你的描述来看,很多员工都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不愿意过去工作,说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所以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你所在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盐田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问题4:我在公司上班有7年了,现在工厂从深圳盐田区要搬到龙岗区,我的劳动合同2015年到期,我不跟着去.

有,你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为由,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补偿。(你还可百度一下“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文,该文对此问题作了详尽的论述)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题5:深圳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的介绍

深圳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1月(前身为深圳东鹏实业有限公司),是受深圳市政府的委托、负责盐田港港区及其后方陆域建设与经营的大型国有集团公司。 盐田港集团从90万元起家,经过17年的艰苦创业和经营发展,截止2001年底,总资产超过91.5亿元,净资产达52.9亿元。拥有1家上市公司、4家控股公司、8家参股公司,形成了以港口运输为主、相关配套产业为辅的具有相当竞争能力的产业结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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