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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提出变更工作地点,员工可以不同意吗?

发布于 2024-12-08 18:48:03 作者: 坚曼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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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一中院妥善化解了一起涉案标的十余万元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引导推动下,于二审开庭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款及时履行完毕。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同意公司安排的异地出差或者外派异地工作。入职后,张某先在海南工作了五个月,接着到河北等地出差了两个月,此后一直在深圳南山区和罗湖区两地工作。

2022年8月9日,某公司向张某发起劳动合同续签。同日,张某以“合同中实际办公地址不明”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2022年8月15日,某公司向张某作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终止事由为张某拒绝续签合同,要求张某于2022年8月20日将工作交接完毕并办理离职手续。

由此,张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某公司支付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6676元和律师费8000元。经仲裁裁决某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116676元和律师费4000元。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116676元和律师费4000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

调解过程及结果

1.找准案件矛盾焦点

经承办法官阅卷发现,本案争议疑点较多,尚存在法律空白,例如续签劳动合同沿用原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地点的表述是否属于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首签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地点的情况下,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明确约定劳动地点?劳动者可否据此拒签劳动合同?若由此造成劳动合同未能续签,后果应由谁负担等等。

2.庭前摸排了解诉求

经电话沟通,某公司向法院反馈,因疫情和经济环境影响,公司近几年经营不善,无法继续负担深圳区高昂的办公租金,所以决定取消深圳办公地点。张某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张某从职业规划、劳动付出和薪资等综合考量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工作地点发生明显变化,将直接否定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某公司在合同续签前直接取消深圳办公地点,超出了原本拥有深圳生活圈员工的每日正常往返范围,实质上降低了工作条件。

3.庭审疏导化解矛盾

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均代为陈述了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起初,张某代理律师态度强硬,坚决要求二审合议庭依法裁判;而某公司代理人则在据理力争的基础上,充分阐述了公司变通采取居家办公的优越性。鉴于此,承办法官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从法律法规、类案指引到类案裁判,从法理、事理到情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最终,在承办法官的释明和引导下,双方均缓和了对抗情绪,表示将认真考虑调解事宜。

4.庭后继续推进调解

庭审后,合议庭再次组织研判分析,认为本案仍有和解的几率,应当贯彻“全流程调解”理念,加大调解力度,深入了解当事人诉求,找准利益契合点,快速及时跟进,争取实现矛盾纠纷非对抗化解。经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代理人调解沟通,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愿,握手言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一次性付清了争议案款10万元,实现案结事了。

调解思路

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析理、平稳情绪、换位思考,即“调解三要素”之间相互结合渗透,灵活选择运用,方能促成纠纷化解。本案中,合议庭以“全流程调解”理念,抓住每一次调解契机向当事人宣传调解的优越性,鼓励双方代理律师引导当事人参与调解,最终促使矛盾纠纷实体化解,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使得劳动者快速拿到补偿款,又为经营困难的企业争取到了轻装上阵的机会,真正实现了多方互惠共赢、多赢的效果。

典型意义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海南一中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理解调解工作的政治性、民族性和制度优越性,履行好指导和践行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能,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以“能调尽调随时调”为原则,全力推进调解工作,既要解决诉求,更要解开心结,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平安海南、法治海南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定的基础。

来源:海南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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