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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独资公司变更理事会成员.深圳想要变更公司法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发布于 2024-01-20 06:12:47 作者: 干雨雪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主页带大家认识深圳独资公司变更理事会成员,如果你们也遇到这种问题,相信看完本文,你们就懂得怎么解决了。
深圳想要变更公司法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最佳答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被简称为法人,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人,一般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CEO担任。出于公司的发展或战略调整等原因,公司法人有时候就需要由一人变更为另一个人,这就是大家常说的法人变更。那么在深圳想要变更公司法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具体的流程手续有哪些呢?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被简称为法人,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人,一般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或CEO担任。出于公司的发展或战略调整等原因,公司法人有时候就需要由一人变更为另一个人,这就是大家常说的法人变更。那么在深圳想要变更公司法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具体的流程手续有哪些呢?
法人变更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或经理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法人变更流程
(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预约。
(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4)若材料有疑问或当地工商局还要求其他证明,则补充材料(一般下次来无需再预约)。
(5)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6)再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7)到刻章公司刻制新的法人章。
(8)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注:五证分立的“原始企业”的法人变更需要顺便办理五证合一,需要准备的材料更多(比如五个证),所以会相对麻烦一些。三证合一与五证合一的企业只需要去工商局进行变更法人即可,工商局会将公司变更信息同步共享给税务、社保等部门。
深圳市信宜商会的商会章程
最佳答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深圳市信宜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信宜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敦睦乡谊、沟通乡情、互贺共勉、共架桥梁、互通信息、合作共赢。”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地址:深圳市桃源街道办福光股份公司大楼2楼2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信宜各界与深圳的信宜籍知名人士和信宜人在深圳创办的企业的沟通联系,为家乡建设提供科技、经济信息,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
(二)加强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相互帮助,共谋发展;
(三)为会员提供科技、经济、管理、教育培训、就业、市场开拓、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和帮助;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科技、经济和文体活动,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
(五)宣传家乡社会经济建设的成果,宣传深圳信宜籍知名人士和信宜人在深圳创办的企业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
(六)承办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凡由信宜籍人士在深圳投资兴办的各类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并经本会会长批准;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会员之间提供的帮助和支持;
(六)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办本会委托的事项;;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员会费一届缴纳1000元;
(二)理事会费一届缴纳5000元;
(三)副会长会费一届缴纳20000元。
(四)常务副会长和监事长一届缴纳100000元。
(五)会长会费一届150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中途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本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及会长批准,可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具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人数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为:理事会成员为会员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其余名额,由秘书处根据信宜行政区域及会员数量按比例分到各镇区办事处,由各镇区办事处负责组织会员会议产生,最后由秘书长汇总审核并报会长审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和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须有2/3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会长常务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常务会议须有2/3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2/3的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常务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会长常务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常务会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3年,最多可连任2届。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常务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常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其工作直接向会长汇报。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和增补监事的,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和增补常务理事成员的,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和增补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的,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收资收益;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四十条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全体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会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会进行年度检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进行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会第一届卸任会长,确立为本会“创会会长”。以后历届卸任会长,经常务理事会评议通过后可授予“永久名誉会长”荣誉。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0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电子商会的商会章程
最佳答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电子商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ELECTRONIC CHAMBER OFCOMMERCE,缩写为SECC),是经深圳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服务的企业单位及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为会员、市场、政府服务为宗旨,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电子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面向企业,积极促进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与国内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壮大会员的经济实力,维护会员的台法权益,扩大商会的社会影响,为深圳电子信息产业的生产和流通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面向企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对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服务于深圳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本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一、关注国内外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状况,组织开展电子市场调查研究,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决策、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二、组织对电子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形势和政策,对电子产品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促进深圳电子行业的健康发展。三、通过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发、建立市场信息渠道,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市场信息服务。四、组织会员单位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往,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和扩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五、协调会员之间的相互利益,制止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保持电子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电子市场秩序。六、对国际电子产品市场及其运行规则进行调查研究,为深圳电子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七、组织各种国内国际性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会,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为会员争取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九、开展管理顾问服务,应企业要求,组织专家对企业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进行诊断咨询。十、为会员单位培训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十一、组织本会会员认为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凡承认深圳市电子商会章程,积极参加商会活动,有加入深圳市电子商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交纳会费的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经营、研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二、与生产经营电子产品有关的协会组织、学术团体、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可以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三、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四、凡申请加入的企业、团体,均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特殊情况可由正副会长直接审批,但须由常务理事会确认。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登记注册、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与讨论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各种会议、展览及各种培训,对于收费项目享有优惠价格;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有权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七、有权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资料,并享受本会的信息、法律咨询服务;八、会员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得到本会的保护。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制订的各项规定和制度;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严格遵守本会会员之间联合对外签订的协议, 不得做损害商会和会员的声誉和利益的事;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查批准本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重大资产投资;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六、讨论决定本会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际到会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负责。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工作报告及财务预算及决算;十一、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三、其它职责。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根据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的主要任务是:一、提出修改本会章程草案;二、提出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和工作任务;三、拟定年会工作报告的有关文件;四、提出需要常务理事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的意见草案;五、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业务往来和业务纠纷;六、组织收集与处理各种市场信息,办好本会会刊和深圳电子工业经济信息网;七、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八、开展企业管理咨询及培训活动;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项;十、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落实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决定任命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为加强联系和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活动,本会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理事单位委派,属秘书处非常驻工作人员。秘书处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会议,研究具体业务工作。联络员要熟悉工作,相对稳定。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若干业务部门,分别开展各种业务活动。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的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分会, 但需报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社团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本会各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二、资助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依法取得的其它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一、为实现本会任务开展的活动支出;二、本会所需的办公设施、用品及经费支出;三、本会召开各种会议的费用支出;四、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预算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决算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向理事会报告。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最佳答案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英文名:Shenzhen Real Estate Broke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R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咨询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团体会员)和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从业人员(个人会员)自愿发起成立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促进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进步。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会员争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本会住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索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理论、方针与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参与制定房地产经纪行业标准、行为规范与自律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三)为政府、行业、社会、会员之间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本行业反映会员的呼声与建议;对涉及会员与其他行业、企业或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四)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专业信息,组织编印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推动行业内交流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相关工作。
(六)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行业品牌建设,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七)组织会员参加专业培训及继续教育,提高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整体素质与专业水准。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业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九)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深圳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与咨询业务,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从业人员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议定。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深圳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与咨询业务、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入会会员发会员证、会员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监督、批评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培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经纪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调查和统计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及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是否提前换届选举;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根据本会会员数量增加实际,理事会可以提议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数量及产生办法届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会员书面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量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或经五分之一会员书面提议,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三)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记录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赞成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以下事务做出有关决定。
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提议会员的除名;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会决定授权的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每次开会须有二分之一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协会秘书长和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实施或委托主持负责本会有关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须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上不得超过两届。连任确需超过两届的,应由理事会提议,出席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提议,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或经费;
(四)捐赠及赞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支出用于下列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本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为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会员大会做出的终止决议在三十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费用从本会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程序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同意变更或终止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二○○九年三月三日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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