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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商银行法人变更流程

发布于 2024-03-23 22:24:13 作者: 魏晴曦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将带大家认识深圳农商银行法人变更流程,并将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告诉大家,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减轻一些烦恼。

农商银行身份信息过期,如何更改

农商银行身份信息过期,如何更改

在手机上打开该银行的APP(安卓版/iOS版v2.1.12)软件登录进入。点击客户信息,进入到信息更新界面以后按照页面给出的步骤提示就可以完成身份证信息更改。具体的身份证信息更改方法如下:

1.进入登录主界面,输入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页面弹出系统提示,点击立即补录。

2.进入银行预留信息补录,输入证件有效期,职业,家庭地址,点击提交。

3.页面弹出确认,点击验证,输入手机收到的验证码,点击确定。

4.进入免冠照片,点击拍摄免冠照片。 人脸识别认证通过之后,核对信息无误以后点击页面底部的立即更新按钮。此时可以看到页面系统弹出的身份更新成功的信息提醒。

更新农商银行的预留身份证号还有以下几种

1.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到农村信用社营业厅申请办理身份证更新业务;

2.直接拨打农村信用社卡背后的客服热线,转人工

服务,让客服帮忙更新。登录农村信用社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在个人 信息里面按照页面提示进行更新按照页面提示进行 更新;

身份证过期后,银行卡是可以正常使用的,但是一些 个人业务就会受到影响,比如修改银行卡密码、开通 网上银行、修改个人信息、开通手机银行、挂失补卡等业务。银行身份证过期最常见的原因就是用户自 己的身份证过期,这种情况应该先去公安局提前办 理新的身份证,然后再通过的渠道更新自己在 农村信用社里面的身份信息。

拓展资料: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身是各农村信用社。根据2004年国务院农村金融改革精神,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各信用社于2005年7月18日完成改制,是一家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本联社职工自愿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联社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

操作环境:小米mix 10 9.9.3

重磅!16日后深圳公司注册、变更不能使用外地银行U盾!

众所周知,在深圳创业注册公司是全流程网上登记,因此可以“远程签名”的数字证书是必不可少的。网银U盾也是数字证书的一种,由此许多外地创业者都可以在当地银行办理网银U盾,轻松注册深圳公司。

但近日有消息称,10月16日以后,深圳地区注册公司不能使用外地银行U盾了。

WHAT?

这是真的吗?

这意味着要注册公司,只能使用在深圳当地银行办理的U盾?!

外地的创业者还得来深圳的银行办理了U盾,才能注册深圳的公司?!

得知这个消息后,小微第一时间致电咨询了深圳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实了 确有此事。

所有全流程网上业务,法人代表及经办人的U盾必须是深圳银行颁发的,才能使用。由此除了公司注册,公司变更等全流程网上业务都是如此。

深圳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银行颁发的网银U盾: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平安 中信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广发银行 招商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交通银行

除了使用网银U盾以外,我们还可以申请办理CA(个人数字证书)来注册公司。

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

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可是这里面有三家不是深圳的,那还能使用吗?

经过咨询,小微可以很明确告诉你,外地的限制仅针对网银U盾,并不针对个人数字证书,所以这三家公司颁发的个人数字证书,依然是可以使用的。

还要提醒一句,安全方便起见,创业者们最好是办理一个专门用于公司工商业务的,网银U盾或者个人数字证书。网银里最好不放钱,密码设置也是尽量不和其余账户密码相近。

而为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依法做账、按时报税都是少不了的,否则被税务局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那可就麻烦大了噢。

农村信用社开业规定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03]1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

现将《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五章 基本职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管理,规范省联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向省联社入股,并取得有关服务。�

第三条 省联社享有由社员社投资入股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财产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社员社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省联社承担责任;省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省联社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第五条 省联社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业务活动以为社员社提供服务,促进社员社的发展为宗旨。省联社不对公众办理存贷款金融业务。�

第六条 省联社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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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省联社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命名为“××省(自治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八条 设立省联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省联社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省联社发行的全部股份。�

第十条 设立省联社,申请人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筹建省联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省联社的名称、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等;�

(二)筹建方案;�

(三)筹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四)发起人协议书;�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组建省联社的意见;�

(六)发起人权力机构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省联社筹建工作结束后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进账单复印件,发起人名单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六)理事会成员简历和资格证明;�

(七)从业人员和内设机构基本情况;�

(八)创立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九)基本管理制度;�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省联社,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审批,省联社可在辖内设立办事处。办事处是省联社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颁发金融许可证,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有关职责,其民事责任由省联社承担。�

第十五条 省联社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修改章程; �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省联社解散、被接管、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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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可向省联社入股,省联社不吸收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

第十八条 省联社每股股金十万元人民币。单个社员社出资比例不得超过省联社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社员社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九条 社员社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股金必须一次募足。�

第二十条 省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社员社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联社股权证书依法可以承继和转让。股份过户手续在年终决算之后、社员大会之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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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是省联社权力机构,由社员社代表组成。每个社员社的代表数量相同。社员社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省联社章程;�

(二)审议批准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四)审议批准省联社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

(五)选举(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

(六)审议批准省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省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作出决议;�

(八)对省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聘任或解聘为省联社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听取理事会关于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十一)听取理事会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

(十二)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各社员社。临时社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社员大会必须由二分之一的社员社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社员大会实行社员社代表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社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社代表半数通过;修改章程、合并、分立及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社代表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方式提请社员大会决议。选举理事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由九至十五名理事(奇数)组成。每个社员社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一人,省联社职工中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制订省联社的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

(四)制订省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省联社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决定省联社内部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省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聘任或解聘省联社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九)对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十)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一)拟订省联社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十二)听取省联社主任工作汇报并予以评价;�

(十三)省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三分之一理事和主任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签署省联社股权证书和签发理事会决议;�

(四)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高级管理层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省联社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主任、副主任的聘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通过。主任、副主任任期三年,期满后可以连任。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主任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省联社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省联社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省联社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省联社工作人员;�

(七)省联社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理事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违法、严重违规行为记录;�

(二)具有大专及学历;�

(三)从事经济、金融管理工作五年;�

(四)熟悉银行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省联社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派人列席会议。省联社社员大会、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在十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其学历和经济金融工作年限的具体条件为:具备本科及学历、金融工作年限八年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二年(其中金融工作五年)。

第三十二条 省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资格,不得到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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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本职能

第三十四条 省联社履行下列职能:�

(一)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

(二)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三)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四)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辅导和审计;�

(五)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

(六)指导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

(七)指导、协调电子化建设;�

(八)指导员工培训教育;�

(九)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十一)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

(十二)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十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四)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五条 省联社应建立行业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定期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送银行业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 省联社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省联社及社员社汇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省联社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省联社应当尊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不得无偿调动农村信用社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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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联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省联社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信用社怎样才能改制到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级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杜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策;

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

1.增资扩股和验资。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

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

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

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

(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

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3.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估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

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

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

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

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机构名称

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十县名十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十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字号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计划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计划单列市名十县或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县(市 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三)设立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

1.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人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 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

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在社员退股前,由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

1.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应有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 15号)

2.关于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如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可以在开业后逐步建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及人员构成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比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应积极向社会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业时,其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的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副监事长、营业部总经理、信贷、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行长和支行副行长由银监局负责审核。

(八)银监局负责或授权银监分局负责审批原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变更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许可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设立、凭证印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即启用新的印章、凭证,自行制作独立的行徽、标识。

(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

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人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申请书主送机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机关为银监局和银监分局。申请书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初审,银监会负责审批和核准。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银监会两份,银监局一份,银监分局一份。

4.银监局上报《审核报告》(《组建工作验收报告》作为附件)一式两份正式文件。

(十)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指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严把受理和审查关,确保组建质量。各银监局统一整理归纳辖区内组建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则上不接待申请单位直接咨询。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书,不得逆程序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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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u盾变更人员需要带着企业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原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还有法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去银行的柜台,然后让银行的工作人员给你进行一下变更,只有进行变更完成以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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