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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场监管公众号

发布于 2024-04-19 12:51:08 作者: 潜从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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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8年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佳答案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部署,我委决定于2018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商事主体(包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公示信息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市质〔2018〕36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部署,我委决定于2018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商事主体(包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公示信息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18年8月至10月15日。

二、抽查对象

在全市已注册登记的商事主体范围内,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选检查对象。

三、抽查内容

(一)年度报告信息公示情况。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2017年度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检查企业公示即时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三)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检查代表机构提交的2017年度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检查方式

各辖区监管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抽查对象公示信息实施审查,或由监管人员直接对抽查对象公示信息实施检查。

(一)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审查

专业机构依委托向抽查对象获取公示信息审查所需的章程、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抽查对象公示信息进行审查,形成《专项审计复核报告》并移交辖区监管单位。监管人员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复核报告》,结合相关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形成检查结果。

(二)监管人员直接实施检查

监管人员向抽查对象获取检查所需材料,直接对其公示信息实施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形成检查结果。

五、商事主体配合检查的义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1、拒绝监管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2、拒绝向监管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3、不如实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4、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相关事项说明

(二)监管人员、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工作证件(或身份证件)。商事主体对未出示相关证件、身份不明的来访人员,应审慎对待,谨防不法分子以欺诈手段获取商事主体内部信息。

(三)监管单位对抽查对象公示信息实施检查后,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向社会公示。

(四)商事主体对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进行咨询或申诉,可拨打热线电话12345咨询市场和质量监督业务。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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