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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闵路注册外资公司地址~工商VS税务

发布于 2024-05-04 22:30:20 作者: 卷白梅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主页将会介绍沪闵路注册外资公司地址,有相关疑问的阅读者,那就请继续看下去吧。

工商VS税务

工商VS税务

最佳答案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管理职责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参于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定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确认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以及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网络经营行为;

(六)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违章活动。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参与对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一)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工作机构设置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公地址:肇嘉浜路301号

电话总机:64220000

邮政编码:200032

(一)内设机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内设15个处室(含1个派驻机构):

办公室

法制处

企业注册处

外资企业注册处

企业(个体私营)监督管理处 市场监督管理处

公平交易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商标监督管理处

广告监督管理处

合同监督管理处

干部人事处

基层工作指导处

财务处

监察室(市监察委员会派驻)

(二)下属机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20个分局和1个经济检查总队: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浦东分局

杨高中路 2900 号

68542900

200135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 800 号

63762222

200010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36699

200020

徐汇分局

茶陵路 76 号

64038400

200032

长宁分局

定西路 1289 号

62521550

200050

静安分局

胶州路 58 号 1 楼

62153330

200040

普陀分局

北石路 579 号

52564588

200333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 880 号

56657070

200072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 296 号

55895588

200092

杨浦分局

双阳路 297 号

65190001

200093

宝山分局

淞滨路 28 号

66630032

200940

闵行分局

沪闵路 6388 号

64122688

201100

嘉定分局

嘉定区迎园路 955 号

59999010

201822

金山分局

石化街道卫零路 485 号

57961504

201400

松江分局

松江通乐路 ( 秋菊路 )69 号

67735913

201300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 175 号

59725800

201700

南汇分局

惠南镇人民西路 88 号

58020361

201511

奉贤分局

南桥镇解放西路 51 号

57420761

201400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 338 号

59629939

202150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 888 号 7 楼

68841400

201202

检查总队

斜土路 2598 号

24862000

200030

上海市财政局是主管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主管本市国家税收工作的行政机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

上海市财政局协同各区县政府对各区县财政局实行业务指导。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本市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财税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拟定本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健全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它预算的综合预算管理体系;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本市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决算草案报告;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各项财政性资金和财政专户,编制各项财政综合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和执行财政收入分配有关政策,拟定和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运行,平衡政府财政综合财力。

(三)根据本市经济税源、预算收入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本市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税收信息进行预测分析,掌握税收动态;加强税收稽查,开展税法宣传,改善税收执法环境。

(四)参与本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拟定,参与产业政策、基建投资、劳动工资、价格、经济贸易、特定信用担保、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的拟定;拟定社会保险资金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并加强监督使用;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组织实施积极支持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举措。

(五)贯彻实施中央对本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市与区县的财政分配关系;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负责管理彩票发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定,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

(六)管理和监督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济建设、教科文、农业、行政政法、社会保障等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负责外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及其项目财务监督管理;研究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管理和指导本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考核、评审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会同有关部门有重点的向国有资金使用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并对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等实施管理、指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

(八)负责本市各项税收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负责日常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理;负责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九)负责本市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收征收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涉外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

(十)负责本市财政税收管理现代化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财税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财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四)研究财税理论和财税政策,分析财税信息,掌握财税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十五)承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是主管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主管本市国家税收工作的行政机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

上海市财政局协同各区县政府对各区县财政局实行业务指导。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本市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上海外资公司如何注册,有什么流程和费用多少

最佳答案一、拟定新公司查名:

外商投资企业新公司名称核准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件,

2、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及其翻译件的复印件。如投资方为个人情况的则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翻译件的复印件。

注:公司名称核准,一般情况由客户提供4至5个名称,确认其可行性后,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但很多情况是由于现在公司数量过于庞大,名称一次性通过的几率相对较低。最终公司名称以工商局核准件为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复:

向主管地的商务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在书面材料正式递交之前,必须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上办事系统内申请,正式书面材料审批时间一般在10-15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明、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明包含: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金、投资方名称、投资期限等基本信息,如企业在今后的经营时发生情况变更的都需要前往主管商务委员会申请变更。

三、如遇特殊行业的,需前置审批一般常见项目有:

1、食品流通许可证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4、公共卫生许可证

5、道路运输许可证涉及到项目的需要向主管审批机关审批许可证经营。

四、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

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复后(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的专项项目后)前往主管的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

五、公章的刻制:

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执照完成后,安排刻章,刻章时应当根据客户需要,选择材质制作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等。刻章完成后应当委托刻章公司前往公安局特管部门,申请办理准刻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

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清晰的身份证明,外籍法人提供护照,中国籍法人提供第2代身份证明。

七、税务登记证申请:

前往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手续,因每个区县的税务主管部门对新设立登记的要求不一样,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前,应当做好相关材料的咨询准备,以免漏备材料的情况发生。另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最好带好公章和法人章,如有补充材料现场办理。

八、外汇登记的申请及资本金账户开设: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前往银行开设资本金账户时,必须先要前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证IC卡,在完成外汇登记证IC卡手续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前往客户指定银行办理资本金开户手续。

九、人民币基本户账户的申请:

人民币基本户的开设根据客户要求,就进原则找银行安排人民币基本户开户手续,外资企业开设基本户的费用根据每个银行的标准为准。

十、验资:

资本金账户开设后,银行会送达开户的信息,把基本信息告知客户,安排资本金打入时间。国际资本金汇入手续一般在3个工作日左右完成。资本金到账后银行会来电通知,这时候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安排验资手续。

十一、统计证、财政登记证的申请:

最后,完成统计证、财政登记证的申请工作。

在哪里可以完成外资公司的注册?

最佳答案在中国注册外资公司通常需要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政务服务中心完成。不同地区的具体办理地点和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基本步骤包括:

1. **北京市**: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例如: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如: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

2. **广州市**:

-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例如: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329—342窗)

在实际操作中,注册外资公司可能涉及以下主要步骤:

- 提交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及相关文件至当地商务部门(如商务部地方代表机构)进行审批或备案。

- 准备符合要求的注册地址证明材料,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

-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及正式注册手续。

-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外汇登记等一系列后续手续。

- 根据业务性质,可能还需获得相关行业的前置审批。

由于政策会不断调整,请务必联系当地相关部门或咨询专业服务机构获取最新的外资公司注册指南和程序。同时,在线办理也已成为趋势,许多城市的政务服务网站提供了在线注册与申报功能,方便快捷。

外国法人在中国注册贸易公司

最佳答案可以注册外资企业.

食品批发,需要实地注册(用所租赁的可以用作公司注册之用的店铺地址注册)

另,食品批发需要申请前置审批:食品流通许可证

外资企业办证所需材料

1.章程 (可由我园区代拟文本)

2.中、外方董事人员委派书 (可由我园区代拟文本)

3.中、外方签字授权书 (可由我园区代拟文本)

4.董事会决议(可由我园区代拟文本)(如不需设立董事会,可直接设执行董事一名)

5.董事会人员名单

6.董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代表一寸照片2张

7.设立监事的委派书,监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8.中方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9.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当地使领馆认证 原件2份(附带中文翻译件,并由翻译单位盖章)

10.外方银行资信证明(如是外文的,应带中文翻译件,并由翻译单位盖章)原件1份

上海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流程较为复杂,必须委托专业的外资公司注册代理公司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公布并施行)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 44 号令发布,2009 年7月30日起施行)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许可机关市工商局及各分局。

注:市工商局登记的经营主体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向市工商局食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工商分局登记的经营主体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分局消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1市 局肇嘉浜路 301 号 22楼64220000

2浦东新区分局杨高中路 2900 号68542900

3黄浦分局河南南路 800 号63762222

4卢湾分局巨鹿路139号53836699

5徐汇分局茶陵路 76 号64038400

6长宁分局定西路 1289 号62521550

7静安分局胶州路 58 号62153330

8普陀分局北石路631号52564588

9闸北分局洛川中路 880 号56657070

10虹口分局大连西路 296 号51851111

11杨浦分局黄兴路2022号55122022、55129910

12宝山分局淞滨路 28 号56848510

13闵行分局沪闵路 6388 号64122688

14嘉定分局迎园路955号59999010

15金山分局金山区石化龙山路555号57922711、57922721

16松江分局文诚路69号67735888

17青浦分局青浦镇青松路 175 号59725800

18奉贤分局南桥镇解放东路 58 号55296103

19崇明分局城桥镇东门路 388 号59629939

四、申请对象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五、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新设立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二)变更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三)注销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办理注销的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七、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许可程序:

(一)许可程序(新设立):审查→受理→决定→发证;

(二)许可程序(变更):审查→受理→决定→发证;

(三)许可程序(注销):审查→受理→决定。

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查阅。

希望能帮助到你!

国外公司在中国开分公司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最佳答案一、注册流程 如何注册外资公司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图

办理时限:(设立)

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手续:(设立)

设立登记 :

(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6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7 )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1987 年 12 月 21 日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2000 年 10 月 31 日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国务院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二、外资公司代理及注册条件

1、一位或二位外籍人士或国外公司做股东

2、所有股东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照

3、注册资本不少于14万美金(具体外资行业项目不同,注册资本也有不同)

4、注册地址可以由我方提供,客户自有注册地址也可以办理!

外资公司注册:办理具体所需资料证件

外资公司企业名称核准所需资料(查名):

外资企业名称预登记:

①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表格;

②投资方委托书;

③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其他有关材料:授权书等。

三、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所需文件

1、投资方董事会决议(原件2份)

2、投资方的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复印件1份)及投资方的情况介绍

3、投资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2份)

4、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联络地址和电话

5、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2份)

6、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联络地址和电话,董事长还需要照片2张

7、授权书(原件2份)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授权书中请注明“授权__签署有关设立公司的法律文本”)

8、房屋租赁(购买)协议书和房屋产权证明(产权单位盖章);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9、新公司的企业名称(“上海+字号+行业+有限公司”,准备二个申请字号)

10、新公司的投资总额、注册资金、经营年限、经营范围

11、新公司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照片2张、简历、联络地址和电话

12、新公司如果是生产性企业,需提供进口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请尽量提供中文文件,或由我方委托政府指定翻译机构翻译。)

外资公司注册费用,注册外资公司,具体有多少费用.

序号

办理项目

需工作日

标准收费

张江高科技园区收费

1

名称核准

3

80.00

0.00

2

批准证书

3

10.00

0.00

3

公告

3

4000.00

4000.00

4

工商注册(按20万美金为例)

10

1333.00

0.00

5

工商IC卡

0

280.00

0.00

6

定制公章

5

500.00

500.00

7

企业代码

1

228.00

228.00

8

人民币基本户IC卡

1

250.00

250.00

9

外汇IC卡

1

250.00

250.00

10

税务登记

10

100.00

0.00

11

海关登记

1

175.00

175.00

12

验资(以20万美金为标准)

7

3000.00

3000.00

13

统计登记证

3

20.00

20.00

14

财政登记证

1

20.00

20.00

合计费用RMB:

10246.00

8443.00

*

英文文件翻译费:100.00页,特殊语言文件的翻译费>100.00页

*

张江高科技园区注册虚租费:2400.00年

*

各项行政收费会因投资地域不同和时间的变化而存在差异.

15

代理服务费 请电话 021-51154858、 021-51154868 征询

收费项目

标准

备注

承办费用(咨询、申请手续费)

$2500.00元

翻译费用

RMB75.00元页

按语言收费:英文RMB75.00元页,日文RMB85.00元页,其他语言RMB105.00元页

后续手续服务收费

RMB4000.00元

全过程二个月完成

四、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所需文件

1 股东会决议2份(由股东签名盖章,盖中方的公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当地工商部门盖章有效)

3 净资产证明报告(原件2份)

4 中方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联络地址和电话

5 新公司董事会中方成员委派书(原件2份)

6 新公司董事会中方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照片2张(2寸)、联络地址和电话

7 授权书(原件2份)

授权书中请注明“授权_签署有关设立公司的法律文件”

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8 中方企业的情况介绍

9 房屋租赁(购买)协议书和房屋产权证明(产权单位盖章);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10 投资承诺(承诺中方的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50%)

11 合作意向书(包括投资方式,项目名称、注册资金、中外方比例、行业类别、注册地等)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者所需文件清单

1 投资方董事会决议(原件2份)

2 投资方的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复印件1份)及投资方的情况介绍

3 投资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2份)

4 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联络地址和电话

5 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2份)

6 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联络地址和电话,董事长还需要照片2张

7 授权书(原件2份)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授权书中请注明“授权__ _签署有关设立公司的法律文本”)

8 房屋租赁(购买)协议书和房屋产权证明(产权单位盖章);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9 新公司的企业名称(“上海+字号+行业+有限公司”,准备二个申请字号)

10 新公司的投资总额、注册资金、经营年限、经营范围

11 新公司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照片2张、简历、联络地址和电话

12 新公司如果是生产性企业,需提供进口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请尽量提供中文文件,或由我方委托政府指定翻译机构翻译。)

注内容适合设立非特殊经营范围公司,若有特殊公司设立请参照行业指导

设立外国企业驻沪代表处

一、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办理事项

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

1

工商登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MB 880.00元

2

刻制公章

上海市公安局

RMB 350.00元

3

企业代码登记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RMB148.00元

4

统计登记

上海市统计局

RMB 50.00元

5

外汇许可证

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RMB 300.00元

6

税务登记

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RMB 100.00元

7

海关备案登记

上海海关

RMB 340.00元

8

外籍代表就业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MB 210.00元

9

外籍代表居留证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RMB 100.00元

10

外籍代表工作签证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按国别对等收费标准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三、注册上海代表处所需文件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数据: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数据: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办公场所。

应当注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只有是经过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

6. 外国办事处设立登记表

该表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办单位可以从登记机关直接领取。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即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7. 公司成立证书或证明

该等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律师出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项

---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质押)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设立外商代表处所需准备的材料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数据: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数据: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办公场所。

应当注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只有是经过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

6. 上海代表处设立登记表

该表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办单位可以从登记机关直接领取。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即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7. 公司成立注册证书或证明

该等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律师出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项

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设立外商驻沪代表处所需的费用

序号

登记机构

申请事项

所需工作日

行政收费

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登记证

首席代表证

13

880.00

2

刻章(上海市公安局备案) 代表处公章

财务专用章

法人章

3

300.00

3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证

3

148.00

4

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税务登记证

10

500.00

5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外汇使用证

现汇帐户管理卡

1

300.00

6

上海市统计局

统计登记证

5

50.00

7

上海海关 海关登记证

5

340.00

合计费用RMB:

2518.00

8

代理服务费 请电话 021-51154858、 021-51154868 征询

收费项目

标准

备注

承办费用(咨询、申请手续费)

$2500.00元

翻译费用

RMB75.00元页

按语言收费:英文RMB75.00元页,日文RMB85.00元页,其他语言RMB105.00元页

后续手续服务收费

RMB4000.00元

全过程二个月完成

外资公司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分店、分支机构

上海市或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即分公司、代表处、连锁分店等),可直接向办公地的区县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一、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由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2.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副本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5.负责人填写企业人员登记表(如系外籍人员则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6.场地租赁协议,出租方提供产权证明

7.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8.公司拨给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证明

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办事机构的通知函(原件)

3.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原件)

5.负责人委派书(原件)

6.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所有表格须钢笔填写,不得复印。

2.所提交材料按变更登记表规格上报。

3.文件除变更登记表一式四份外,其余材料均一式两份。

设立费:RMB 300.00

IC卡费:RMB 280.00

税务登记等其它费用若干。

代理服务费: 请电话021-51154858、 021-51154868征询

如何在上海注册一家外商独资公司?

最佳答案上海是一个很多人会选择注册公司,和外资企业的地方。那么如何在上海注册外商独资公司呢?(一)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登记手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的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日期。如何在上海注册一家外商独资公司?(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由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签字;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4.合同、章程(包括附件、中外文文本)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明(原件1份);5.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与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7.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成员、董事和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上述人员的简历和身份证明;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9.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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