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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于 2024-05-30 04:00:29 作者: 零傲之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一项任务。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了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下面,跟着主页一起了解下长沙外资公司注册办理地址的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你现在所苦恼的问题。
个人如何注册境外公司?

答境外公司注册流程
1、为客户提供公司的名称进行注册,然后将该机构注册在开曼群岛公司进行查询的名称,以确认名称是可用的。海外公司名称可以用英文或中文和英文,但公司拟使用公司名称的公司不能注册和公司名称已被重复。
2、在确定公司名称后可使用名称后,签署委托书、协议书并支付代理公司注册的海外公司服务费用
3、在成功支付代理服务费后,国外公司开始准备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和以下文件:
(1)委任海外公司的第一名董事
(2)海外公司董事的通知
(3)海外公司的其他适当文件,如股东和董事会的记录。
每一个注册成功的海外公司都有自己的备忘录和章程,包括英文版和中文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目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并打算注册的股权和数量的明细。
4、由该机构拟支付的第一年政府牌照费提交给注册地的外国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章程,并在相关文件的审查注册,一般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发布境外公司注册证书。
5、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证明,由境外公司代理人领取证书。
6、海外公司注册证书及相关文件:
(1)海外公司章程大纲及海外公司章程大纲
(2)一个公司海外金属密封刻上公司的名字清晰的形式,作为公司的印章,签订合同。
(3)以海外公司名称及“代表公司”一词的名称抵销。使用此印章时,公司的高级员工代表公司签订业务合同。
(4)海外公司法定登记册、董事及秘书记录登记册、会员登记册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或资料。
(5)海外公司向股票投资者发行股份。
(6)第一届董事会召开会议,处理海外公司的各种问题,如租赁办公室、海外公司的开业、银行账户等。
7、接收注册文件,接收文件,在指定的客户签署文件后,将该机构签署的文件副本文件,注册过程完成。
扩展资料:
登记证件
名称预先登记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登记注册委托书;
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
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
3、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原登记主管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印章);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
隶属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办事机构可免交);
分支机构场地使用证明(租期应一年);
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加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公章);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司注册
百度百科——外资企业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的条件
答允许上市,主要参照各个上市板块的条件。例如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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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挂牌可行性分析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依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中外合营、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般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两种方式由外商独资企业转为中外合资企业。但需注意,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引入的中国股东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得为自然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第二章第2.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因而,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要求,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在新三板挂牌。
2
外商投资企业挂牌实务问题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向商委申请股改应报送下列文件: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展唐科技(430635)为例。2007年8月23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根据当时国务院规定,该机构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发《关于同意设立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外资委协漕[2007]3792号),批复同意设立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同意投资者签署的展唐有限合资合同和章程。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获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2013]1567号),同意展唐有限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0日向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商外资沪股份字[2007]2985号)。展唐科技是首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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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1) 对发起人要求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 对投资产业的要求
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的要求。
3) 审批权限的规定
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4)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规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以展唐科技(430635)为例。展唐科技有三名外国股东,且全部股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其经营范围主要为从事与电子通信相关的技术和软件产品的研发、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属于当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并且获得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批复。
6) 关于注册资本、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该令颁布实施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且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25%。《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还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据此,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然而,由于《暂行规定》出台较早,后续一些法律法规已经将关于注册资本、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限制性规定突破。现行《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3000万元,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持有不少于25%的股份,也未强制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除了《公司法》外,关于取消前述限制要求的规定也在不断出台落定。
2002年12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协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虽未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可以持有少于25%的股份,但该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次,《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为了进一步明确已取消对注册资本及外资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颁布实施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明确删除了《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的规定。从此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无须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也无须一定要达到25%。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还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商务部办公厅于2014年6月24日已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明确指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下一步,我部将通过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上述问题。”然而在之后的《2号令》中,并未删除原《暂行规定》中关于‘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的相关条款,修正过后的《暂行规定》仍规定, “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商务部办公厅的一个函件是否可以对抗国务院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对于该问题仍依赖于各地掌握政策的尺度,具体执行需依照当地省级部门的要求。
相关新三板挂牌案例:珍吾堂(833113),财务报表显示持续亏损,2014年6月12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取得批准号为商外资津台港澳侨字[2013]01052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 关于锁定期的要求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仅规定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的限制。显然三年的限制期不利于外资企业股份的流通。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中规定,《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此外,根据商务部办公厅于2009 年3 月20 日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下发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商办资函[2009]75号)的批复内容,“《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八条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 年后进行’源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 号)第147 条之规定。鉴于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已做出了修订,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转让应适用新《公司法》第142 条的规定,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限售期满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应经具有相应权限的商务部门批准。”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应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而不再适用《暂行规定》中三年的限制。
以南京旭建(430485)为例。南京旭建于2011年6月取得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批复(宁投外管[2011]174号),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其中发起人香港锦发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为境外公司,按照暂行规定,其股票应锁定至2014年6月。但在南京旭建2014年1月22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载明“股份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8日,截止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股份公司成立已满一年,因此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该外资股份公司成立并未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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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挂牌七大疑难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新三板挂牌?
通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通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第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通程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满足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条件后,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未就外商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设置其他附加条件。
二、是否可以设立或者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通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类型。
通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通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通程《外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通程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前述法律法规设立,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应先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外商投资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引入中国股东作为发起人。外商投资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投资产业、审批权限做出了具体规定。
发起人方面,《暂行规定》要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投资产业方面,《暂行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审批方面,《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应达到最低限额人民币3千万元,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是否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因此,不论是直接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无须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外国股东持股比例也无须达到注册资本的25%。
五、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是否要求改制前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明确“经研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的股票限售期?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文作者认为《暂行规定》与《公司法》关于发起人限售期限不一致,应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理由如下:
《公司法》(1993年颁布)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鉴于当时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暂行规定》参照《公司法》规定,要求发起人股份应在公司成立3年后进行。
《公司法》(2005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其一年内不得转让,”且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更未提及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售情形。
此外,作为《暂行规定》的制定部门,商务部应秉承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精神。
七、境内自然人能否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共同设立、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股权转让、定向增发成为其股东。
对于第一种情形,《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此,境内自然人共同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制度障碍。
在实践层面,各省市出台了有关规定,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
通程如前述湖南省规定,其内容已经突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上位法的规定,湖南省规定的有效性存疑。即使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全国股转系统认可其效力,其针对的是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与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并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公司成立的合法合规性与避免影响挂牌进度考虑,我们建议在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审慎引入境内自然人作为发起人。
对于第二种情形,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是“外国股东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共同举办可理解为共同投资设立,因此,现行法律法规对境内自然人通过定向增发或者股权转让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无禁止性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日葵在上市之前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使71名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商务部办公厅出具商办资函,批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在上市公司长荣股份中,2004年5月20日,台湾有恒与境内自然人李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2004年6月1日台湾有恒将其持有的长荣股份49%无偿转让予李莉。2004年7月23日,公司就取得了天津市政府颁发的变更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李莉作为内地自然人持有合资企业股权。
服务公司简介范文6篇
答服务公司指开展业务活动为客户提供各种便利。下面是服务公司简介 范文 ,欢迎参阅。
服务公司简介范文1
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 ESCO),标准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ESCO是以提供一揽子专业化节能技术服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主要是采用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 服务合同 ,为用户的节能项目提供包括节能诊断、融资、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调试、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的特色性服务,通过节能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主要涉及的行业几乎涵盖全部工业、事业、机关及 其它 公建机构。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简单地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提供一种旨在降低能源费用的综合管理 方法 。ESCO主要经营机制是合同能源管理,其结果是ESCO与客户一起共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服务公司简介范文2
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简称北京FASCO),于1982年1月29日正式成立,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中国民用航空局外航服务中心),专门为境外航空公司提供各类劳务人员,包括地面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和中国籍乘务员、空中翻译、机务人员等,是中国大陆最早的涉外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一,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证书》。
目前,北京FASCO已与60余家境外(含港、澳、台)航空公司展开合作,成为以国际民航人力资源服务为主、兼营国际国内航空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培训等业务的综合型企业,在职外派员工已超过三千余人。经过多年的开拓、创新和不懈努力,北京FASCO已成为中外民航界之间的桥梁,更是外国航空公司与中国人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纽带。
服务公司简介范文3
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通信服务,中通服)是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大型企业,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三大电信运营商控股,在全国范围内为通信运营商、媒体运营商、设备制造商、专用通信网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网络建设、外包服务、内容应用及其他服务,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中国通信服务拥有先进的技术、齐全的业务、良好的业绩、完备的资质、广泛的本地化服务网络和独具特色的一体化服务模式,以及具有丰富 经验 和良好执行能力的管理团队。中国通信服务是我国通信行业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生产性服务类企业。中国通信服务上市被国务院国资委誉为“为大型国有企业盘活辅业资产进行了有益探索,提供了成功案例”。
中国服务网络
作为国内主导的“信息和媒体运营商的服务商”,中国通信服务将抓住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牢牢把握竞争的主动权,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客户价值与企业价值的共同成长,用3~5年时间,把公司打造成为客户领先、运营卓越、资源高效、创新领导的信息和媒体支撑服务业的主导企业,成为服务于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力量,成为客户满意、股东放心、员工信赖、社会认可的优秀企业。
2006年8月30日,中国电信集团在重组上海、广东、浙江、 福建、湖北和海南6省实业重点业务资产的基础上发起设立中 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2月8日在香港成功上市, 成为国内通信行业第一家在香港上市的生产性服务类企业。
中通服股权组成
2007年8月31日,中国通信服务收购江苏、安徽、江西、 四川、重庆、湖南、贵州、云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 新疆等13省(区、市)的实业重点业务资产,实现中国电信实业重点业务资产的整体上市。[1]
2008年4月3日,中国通信服务收购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收购有助于中国通信服务提升市场地位和竞争力,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实现运营的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
服务公司简介范文4
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简称北京 FASCO),于1982年1月29日正式成立,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中国民用航空局外航服务中心),专业为境外航空公司提供各类劳务人员,包括地面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中国籍乘务员、空中翻译、机务人员等,是中国大陆最早的涉外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一,具有国家批准的《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目前,北京FASCO已与七十余家境外(含港、澳、台)航空公司和境内外企业展开合作,成为以国际民航人力资源服务为主、兼营国内劳务派遣服务、企业人事代理服务以及培训等业务的综合型企业,在职外派员工已超过四千人。经过多年的开拓、创新和不懈努力,北京 FASCO 已成为中外民航界之间的桥梁,更是境外航空公司与中国人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纽带。
服务公司简介范文5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外服”),隶属于东浩兰生集团,成立于1984年。
在对人力资源外包市场的深入研究中,我们始终以前瞻思考和创新实践为行业输出管理经验和质量标准;我们遵循企业及员工的生命周期特征,服务触及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的所有细微之处;着眼于将国际标准和管理机制有机转化为本土体系,以应需而变的服务模式,为您提供最具商业价值的咨询服务,度身定制专属人力资源外包解决方案,助您达成卓越绩效,构建长期人力资源竞争力,实现宏大商业愿景。
目前,我们为30000余家企业的152万名员工提供高效服务;其中,在华世界500强企业中的85%选择了我们的服务。
业内首家通过挪威船级社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独创《全国分包服务商标准化评估管理体系》及服务行为细则,采用严谨的服务水平协议(SLA),让我们更加值得托付。
我们的愿景
全国布局,跨国经营,专业领先的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商
我们的精神
专业、严谨、创新、和谐
我们的承诺
以人为本 全心为你
服务公司简介范文6
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5月由北京燕鹏服务集团公司改制而成的,以多元化投资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改制后,经过6年的发展,企业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目前公司由5个子公司、5个分公司和1个合作企业组成,主要经营宾馆饭店、照相、写字楼和洗浴休闲等四个主要行业。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经营网点19处,经营建筑面积为25000平方米。公司经营性企业包括:北京大北照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圆中原照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御华旅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兆隆洗染有限公司、北京天坛南里康乐城有限公司、北京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永定门饭店、北京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惠达商务会馆、北京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块玉商务会馆。
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采用国际通行规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积极开拓市场,建立照相连锁企业,并在宾馆饭店建立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遵循“品牌经营、特色经营、连锁经营、规模经营”的经营方针,本着“开拓创新、科学管理、特色服务、诚信取胜”的经营理念,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诚信、优质、高效、特色、安全、舒适便捷的服务,使您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公积金交在哪个区
答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公积金交在芙蓉区。芙蓉区管理部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伍家井一号长沙二手房交易市场四楼。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简称fesco),前身于1979年成立并派出第一名中国雇员,自此中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应运而生。40多年来,fesco从北京走向全国迈向海外,一直引领着中国人力资源行业的发展。目前在中国,fesco帮助数万家企业和数百万中外人才提升人力资本效能,全面赋能人才和组织。fesco致力于打造一个有价值的智慧人力服务生态,以价值共生引领产业赋能,助力中国服务全球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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