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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的税收优惠~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税务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发布于 2024-06-20 10:46:10 作者: 海娜兰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接下来,主页将给大家介绍外资公司注册有补贴政策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一些烦恼。
- 1、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 2、外资公司的税收优惠
- 3、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税务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 6、新办外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 7、新办外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 8、宝山区注册外资公司有哪些优惠政策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1: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x0d\x0a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x0d\x0a一、税收优惠\x0d\x0a1、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且经营期在15年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x0d\x0a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x0d\x0a3、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x0d\x0a4、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的内资企业参照标准执行。\x0d\x0a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x0d\x0a二、土地优惠\x0d\x0a1、 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x0d\x0a2、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x0d\x0a3、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x0d\x0a4、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x0d\x0a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x0d\x0a6、 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的项目用地,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x0d\x0a三、外商税收\x0d\x0a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x0d\x0a2、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x0d\x0a四、地区优惠\x0d\x0a1、沿海经济开放区\x0d\x0a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x0d\x0a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0d\x0a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x0d\x0a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x0d\x0a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x0d\x0a4、再投资税收优惠\x0d\x0a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x0d\x0a五、投资优惠\x0d\x0a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x0d\x0a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x0d\x0a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x0d\x0a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x0d\x0a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x0d\x0a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x0d\x0a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2:外资公司的税收优惠
答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4个方面。
(一)进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於<<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参考资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三)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2.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於从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将原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只能是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4.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 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5.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营业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参考资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3:外国人在中国开公司税务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一、税种优惠:
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优惠:
外资企业带动当地经济开展,特别是上海市郊,增加当地地方财力的,当地正度均予以增值税财政40%的扶持。
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一样的,企业所得税,也予以财政扶持的40%。
四、其他特定项目的税收优惠规定: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的。
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的。
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扩展资料:
外资企业应缴纳的税种: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10个税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知网-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弊端与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降低税率优惠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项目:
(1)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
(3)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回收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4)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的为限。
2、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项目:
(1)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设在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的沿江、沿边城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设在国务院批准的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定期减免优惠
1、对经营期在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2、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或项目),经营期在15年的,实行5年免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定期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额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的,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的,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对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
1、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能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推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对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 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式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式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九)减免预提所得税优惠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的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2000年,国家降低了预提所得税税率。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实际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十)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定,凡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和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在我省山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十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前面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由企业在购买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层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十二)技术开发费的优惠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在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方面:
(一)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的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 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所退 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 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 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 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 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所退税款由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 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可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凭委托方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业免税证明”,免征该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增值税。“来料加工”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具体规定有三点:
第一,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第二,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A、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 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B、必须是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且 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买的国产设备。
第三,凡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有关资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四)进口环节税收
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出口退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纳税人,直接出口和委 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先征后退” 或“免、抵、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2、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3、对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规定,对 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原油 (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享受 出口退税,退税率为13%。
4、境外带料加工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 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 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降低税率优惠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项目:
(1)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
(3)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回收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4)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的为限。
2、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项目:
(1)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设在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的沿江、沿边城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设在国务院批准的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定期减免优惠
1、对经营期在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2、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或项目),经营期在15年的,实行5年免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定期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额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的,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的,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对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
1、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能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推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对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 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式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式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九)减免预提所得税优惠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的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2000年,国家降低了预提所得税税率。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实际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十)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定,凡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和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在我省山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十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前面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由企业在购买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层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十二)技术开发费的优惠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在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方面:
(一)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的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 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所退 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 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 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 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 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所退税款由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 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可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凭委托方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业免税证明”,免征该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增值税。“来料加工”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具体规定有三点:
第一,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第二,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A、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 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B、必须是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且 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买的国产设备。
第三,凡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有关资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四)进口环节税收
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出口退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纳税人,直接出口和委 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先征后退” 或“免、抵、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2、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3、对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规定,对 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原油 (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享受 出口退税,退税率为13%。
4、境外带料加工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 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 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6:新办外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
外资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指外资企业除与内资企业一样享受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免税外,还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即自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外资企业优惠面最广的税种。它可分为4个方面的优惠:◆对于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都减按15%的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外商投资,我国有许多省份减免了地方所得税收。
◆鼓励再投资,实施退税的优惠税收政策。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若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那么外国投资者可申请提出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退换其再投资部分和缴纳所得税的40%。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房产税和车船税根据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房产税,也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怎么样才算外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7:新办外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
外资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指外资企业除与内资企业一样享受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免税外,还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即自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外资企业优惠面最广的税种。它可分为4个方面的优惠:◆对于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都减按15%的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外商投资,我国有许多省份减免了地方所得税收。
◆鼓励再投资,实施退税的优惠税收政策。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若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那么外国投资者可申请提出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退换其再投资部分和缴纳所得税的40%。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房产税和车船税根据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房产税,也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怎么样才算外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8:宝山区注册外资公司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注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于举办的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在国家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免征期满后,在先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三年。对于外商特别有利的条款是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凭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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