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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同名不同地区侵权吗?

发布于 2024-06-29 16:50:06 作者: 帛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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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这个看情况而定

但应该不至于侵权那么严重的

先看下面这个规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条文里面说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也就是说,那个企业和你属于同一个工商局管理的,才会不符合规定。

譬如说,我在广州办的企业的名字叫“广州市生意兴隆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办了个“深圳市生意兴隆有限公司”,那么这两个公司名称是没有任何冲突的。

又例如,我在北京市的海淀区办了个“北京市海淀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的朝阳区办了个“北京市朝阳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名称也是没有任何冲突的。

例子之所以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公司登记机关是不同的,所以不构成什么侵权不侵权的行为。

但如果在同一个工商局的管辖范围,那么就有关系了,例如在已经有了“北京市海淀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还去办一个叫做“北京市海淀区生意兴隆有限公司”的公司,那就肯定是违法的了。

况且,只要给你办营业执照的工商局发了营业执照给你,那么你的公司名称就是合法的,完全不用顾虑啥问题,因为工商局本身是不允许在其辖区内存在字号名称相同的企业的。

附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两个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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