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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发布于 2025-01-20 07:24:04 作者: 尚嘉歆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主页带大家认识香港注册乳品公司流程视频,如果你们也遇到这种问题,相信看完本文,你们就懂得怎么解决了。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所有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办事指南,就18类产品和非18类产品的注册途径、必备文件和后续的审核要求等办事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企业可自行对应下载相关材料进行填写,可通过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两种途径推进注册工作。
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网上办理:24小时;外交途径:法定工作日8:00-17:00。
(二)海关审核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7:00
办理地点:
(一)申请材料递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邮编100005。
(二)网上办理:https://cifer.singlewindow.cn,还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 )标准版应用进入。
办事流程图:
办理流程文字版:
(一)注册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查、决定
1. 申请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申请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和企业申请两种。
18类产品(包括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 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并提交申请材料。
18类产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产品分类:
十八类以内: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请选择产品类别
肉与肉制品
牛肉产品、猪肉产品、羊肉产品、马驴骡肉产品、禽肉产品、兔肉产品、
鹿肉产品、骆驼肉产品、熊肉产品、袋鼠肉产品、犬肉产品、其他肉产品
肠衣类
猪肠衣、羊肠衣、牛肠衣、鹿肠衣、其他动物肠衣
燕窝与燕窝制品
燕窝与燕窝制品
蜂产品
蜂产品
蛋与蛋制品
蛋与蛋制品
食用油脂和油料
油料、食用植物油、食用动物油脂
包馅面食
包馅面食
食用谷物
食用谷物
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
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
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
保鲜和脱水蔬菜、干豆
调味料
调味料
坚果与籽类
坚果与籽类
干果
干果
未烘焙的咖啡豆和可可豆
未烘焙的咖啡豆、未烘焙的可可豆
特殊膳食食品(不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
豆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其他(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等)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
乳品
婴幼儿配方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和其他乳制品
水产品
水产品
冷冻水果
冷冻水果
十八类以外:
企业申请注册,请选择产品类别
蔬菜及其制品(保鲜和脱水蔬菜除外)
蔬菜及其制品(保鲜和脱水蔬菜除外)
粮食制品以及其他产品
粮食制品以及其他产品
茶叶类
茶叶类
坚果及籽类制品
坚果及籽类制品
酒类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其他原酒及食用酒精
饮料及冷冻饮品
包装饮用水、果蔬汁及其饮料、蛋白饮料、碳酸饮料、茶(类)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冷冻饮品及其制作料/食用冰
饼干、糕点、面包
饼干、糕点、面包
糖类(包括原糖、食糖、乳糖、糖浆等)
原糖、食糖、乳糖、糖浆、其他糖
糖果、巧克力(包括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糖果、巧克力、其他糖果/巧克力
调味品(不包括食糖)
食用盐、酱油、食醋、味精、其他调味品(不包括糖)
经烘焙的咖啡豆、可可豆及其制品(不包括巧克力)
为烘焙的咖啡豆、为烘焙的可可豆
水果制品
果酱、果粉、水果罐头
其他杂项食品
蜜饯、膨化食品、酿酒原料、食品加工菌种、果冻、蛋白质及其衍生物、棕榈芯、鱼肝油原料、保健食品原料、
2.提交
除相关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就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的申请,应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提交。
3.受理
海关总署食品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要求实施注册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4)发现申请注册境外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发现已注册境外企业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二十四条相关要求办理。
海关总署食品局可通过书面函件、传真文书、电子邮件或信息化系统等形式,向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反馈受理情况。
4.评估审查
根据风险分析及实际工作需要,海关总署食品局可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评估审查形式如下:
1.书面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通过对所递交申请文件材料的审阅,对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境外生产企业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实施检查。根据申请文件材料情况,海关总署可以要求申请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或境外生产企业补充缺少的信息或者材料。
2.视频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的方式,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接受视频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为视频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视频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接受视频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进行整改并提交相应整改情况。
3.现场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赴境外到申请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实地现场,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验证。接受现场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海关总署可要求被现场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进行整改并提交相应整改情况。
评估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将根据世贸组织(WTO)三姐妹组织(OIE、IPPC、CAC)相关指南、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海关总署食品局组织评审组开展视频检查、现场检查,将根据风险分析及国际惯例,并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提前沟通协商。
5.审核
海关总署食品局对评审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6.予以注册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海关总署食品局可通过书面函件、传真文书、电子邮件或信息化系统等形式,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二)注册事项变更
已注册境外企业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按照申请途径根据要求递交相应的变更申请材料。
经评估审查,如认为变更事项不涉及境外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控制(例如企业名称改变等),确认符合变更要求的,予以变更;经评估审查,如认为相关变更调整可能影响境外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控制的,不予变更并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按照申请途径,提交新的注册申请。新的注册申请通过后,原有在华注册编号将自动失效,注册资格被注销。
企业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是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等,应提交新的注册申请。新的注册申请通过后,原有的在华注册编号将自动失效,注册资格被注销。
生产场所迁址,指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实际生产场所(厂区)实施搬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变化不属于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指境外企业的实际拥有者发生变化。如果境外企业实际拥有者不变,但代表实际拥有者执行企业生产场所(厂区)管理的人员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可先申请变更,海关总署评估相应变更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控制的实际影响,决定是否予以变更。
(三)延续注册
已注册境外企业,应在其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应当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按照申请途径根据要求递交相应的延续注册申请材料。
经评估审查,确认符合延续注册要求的,予以延续注册;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并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原有在华注册编号将到期自动失效,注册资格被注销。
海关总署食品局可通过书面函件、传真文书、电子邮件或信息化系统等形式,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四)注销注册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销其资格时,应当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按照申请途径根据要求递交相应的注销申请材料。
海关总署食品局对符合注销要求的予以注销,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并予以公布。
受理条件:
(一)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
(二)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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