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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最高奖励50万元!@布吉企业,符合这些条件可申请!
发布于 2025-06-29 04:48:03 作者: 宁子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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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企业有序复产复工,根据《龙岗区关于支持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复产复工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了相关的操作规程:
1、龙岗区复产复工“四上”企业贷款贴息扶持操作规程
2、龙岗区复产复工企业防疫效果奖励操作规程
3、龙岗区农贸市场和超市防疫消杀补贴操作规程
4、龙岗区园区抗击疫情隔离单间补贴操作规程
5、龙岗区企业抗击疫情隔离费用补贴操作规程
一起来看看
申请企业需符合哪些条件?
01 龙岗区复产复工“四上”企业贷款贴息扶持操作规程
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贷款
按照其新增贷款之日起
3个月内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全额扶持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贴息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获得深圳辖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
(二)贷款必须用于支持对象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三)企业可叠加享受上级部门疫情防疫期间相关贷款贴息的专项扶持政策,但累计获得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总额。
(四)企业的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必须均在龙岗区。
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
即在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息后,再按一定比例补贴。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由各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统计和梳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已发生贷款,制作贷款贴息明细表;
(二)相关金融机构在2020年7月的前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明细表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对名单进行初审,并将拟资助贷款贴息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三)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向区财政统一申请资金统筹,各金融机构将拟贴息企业的收款收据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汇总;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在区财政下达资金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按计划将贴息资金拨给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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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降低龙岗区“四上”企业融资成本,根据《龙岗区关于支持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复产复工的若干措施 》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四上”企业是指在龙岗区依法登记注册并统计在库的规模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服务业企业(不含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具体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支持的“四上”企业贷款包括“四上”企业的经营性贷款,以及通过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对优质中型企业提供的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
第四条 贴息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获得深圳辖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
(二)贷款必须用于支持对象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三)企业可叠加享受上级部门疫情防疫期间相关贷款贴息的专项扶持政策,但累计获得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总额。
(四)企业的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必须均在龙岗区。
第五条 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贷款,按照其新增贷款之日起 3 个月内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全额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在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息后,再按一定比例补贴。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由各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统计和梳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已发生贷款,制作贷款贴息明细表;
(二)相关金融机构在2020年7月的前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明细表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对名单进行初审,并将拟资助贷款贴息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三)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向区财政统一申请资金统筹,各金融机构将拟贴息企业的收款收据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汇总;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在区财政下达资金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按计划将贴息资金拨给各企业。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可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各被资助企业对贴息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需积极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九条 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各被资助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02 龙岗区复产复工企业防疫效果奖励操作规程
该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对于符合该操作规程条件的企业
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申请本奖励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为龙岗区统计在库的规模工业企业、限额批零住餐企业、规模服务业企业或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以及其他非“四上”中小微法人企业。
2、企业必须已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并复工,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防疫工作,且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发生感染疫情事件。其中,“疫情防控期间”是指“从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一级响应开始,至广东省取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响应为止”。“没有发生感染疫情事件”是指“某特定场所或区域在某个时间段内没有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病例”。如后期上级文件中对其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则从其定义。
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规模工业企业:
年产值超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超30亿元不超过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超10亿元不超过3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超亿元不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其他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2、限额批零住餐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3、规模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4、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其他非“四上”中小微法人企业:一次性奖励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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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区内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复产复工,根据《龙岗区关于支持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复产复工的若干措施 》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本奖励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为龙岗区统计在库的规模工业企业、限额批零住餐企业、规模服务业企业或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以及其他非“四上”中小微法人企业。
2、企业必须已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并复工,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防疫工作,且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发生感染疫情事件。其中,“疫情防控期间”是指“从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一级响应开始,至广东省取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响应为止”。“没有发生感染疫情事件”是指“某特定场所或区域在某个时间段内没有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病例”。如后期上级文件中对其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则从其定义。
第三条 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规模工业企业:
年产值超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超30亿元不超过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超10亿元不超过3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超亿元不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其他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2、限额批零住餐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3、规模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4、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其他非“四上”中小微法人企业:一次性奖励3千元。
第四条 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其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必须均在龙岗区。
第五条 企业的产值或营收等数据,均为2019年度,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第六条 规模工业企业、限额批零住餐企业或规模服务业企业的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由区住房建设局牵头,分别制定和发布相应的申报指南,与区统计、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核实相关数据后,将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并在预算下达后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其他非“四上”中小微法人企业由各街道办负责,其中申报指南和网络申报平台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制定发布并统筹相关资金预算。各街道办负责:发动企业申报,受理核实企业的申报材料,将资金预算报区工信局汇总,在区财政下达资金后拨付企业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本规程涉及的资金预算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区相关部门或各街道办审核后直接拨付。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各被资助企业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需积极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条 各被资助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本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03 龙岗区农贸市场和超市防疫消杀补贴操作规程
对符合规定的企业
按照其疫情防控期间通过采购专业消杀公司
开展防疫消杀所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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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本奖励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为防疫期间保障生活必需品(含肉类、蔬菜、水果、鸡蛋、大米、食用油、饮用水等)供应的农贸市场、超市。
2、农贸市场、超市实际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
3、农贸市场、超市通过采购专业消杀公司开展防疫消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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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区内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复产复工,根据《龙岗区关于支持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复产复工的若干措施 》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是指“从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一级响应开始,至广东省取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响应为止”。如后期上级文件中对其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则从其定义。
第三条 申请本奖励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为防疫期间保障生活必需品(含肉类、蔬菜、水果、鸡蛋、大米、食用油、饮用水等)供应的农贸市场、超市。
2、农贸市场、超市实际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
3、农贸市场、超市通过采购专业消杀公司开展防疫消杀。
第四条 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按照其疫情防控期间通过采购专业消杀公司开展防疫消杀所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申请本补贴的企业,为注册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第六条 用以申请本补贴的费用,必须由企业实际承担并实际发生,并需提供相应合同和票据证明。
第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应的申报指南,受理企业相关申报材料,核实相关情况后拨付企业。
第八条 本规程涉及的资金预算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直接拨付。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各被资助企业对贴息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需积极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被资助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本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04 龙岗区园区抗击疫情隔离单间补贴操作规程
对符合规定的园区
补助标准为每个独立房间
或临时单间为300元/月
单个园区管理机构的
最高扶持额度为5万元
▼
申请本补贴的园区需符合以下条件
园区由专业运营管理机构运营,且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设立了独立房间或临时单间(简称隔离单间,下同),可为园区内企业提供隔离观察服务。
补助的对象为园区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不面向园区内的企业。单个企业(或单一企业集团)的独立园区,不属于补助范围。
隔离单间设置要求:
1. 隔离室位置应相对远离工作区,如果设置在宿舍区,应设置在高楼层角落,通风、采光、生活及清洁设施齐全,有独自的通向厂区的出口。
2. 有专人管理。
3. 开窗通风,以保证室内的空气流通。
4. 每日按照消毒指引进行消毒。
5. 建立隔离人员健康监测登记。
6. 单人单间,每间隔离室物品专用,专人负责对隔离室进行消毒、保洁。
7. 明确各区域通向疑似发病员工隔离区路线。
补贴标准如下
补助标准为每个隔离单间300元/月,单个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最高扶持额度为5万元。
补贴时间自2月10日起,至疫情防控期结束之日止。
按此期间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给予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实施流程如下
相关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所在街道办提出核验申请,各街道办应对园区开展现场查验,并留存图片及影像资料,做好查验记录,重点记录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名称、设立的隔离单间数量等信息。
疫情结束之后一个月内,各街道办负责将相关资料(含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名称、设立隔离单间数量等)报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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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区内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复产复工,根据《龙岗区关于支持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复产复工的若干措施》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是指“从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一级响应开始,至广东省取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响应为止”。如后期上级文件中对其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则从其定义。
第三条 申请本补贴的园区需符合以下条件:
园区由专业运营管理机构运营,且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设立了独立房间或临时单间(简称隔离单间,下同),可为园区内企业提供隔离观察服务。
补助的对象为园区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不面向园区内的企业。单个企业(或单一企业集团)的独立园区,不属于补助范围。
隔离单间设置要求:
1. 隔离室位置应相对远离工作区,如果设置在宿舍区,应设置在高楼层角落,通风、采光、生活及清洁设施齐全,有独自的通向厂区的出口。
2. 有专人管理。
3. 开窗通风,以保证室内的空气流通。
4. 每日按照消毒指引进行消毒。
5. 建立隔离人员健康监测登记。
6. 单人单间,每间隔离室物品专用,专人负责对隔离室进行消毒、保洁。
7. 明确各区域通向疑似发病员工隔离区路线。
第四条 补贴标准如下:
补助标准为每个隔离单间300元/月,单个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最高扶持额度为5万元。
补贴时间自2月10日起,至疫情防控期结束之日止。
按此期间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给予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五条 实施流程如下:
相关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所在街道办提出核验申请,各街道办应对园区开展现场查验,并留存图片及影像资料,做好查验记录,重点记录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名称、设立的隔离单间数量等信息。
疫情结束之后一个月内,各街道办负责将相关资料(含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名称、设立隔离单间数量等)报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申报补贴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注册地、统计地和纳税地须在龙岗区。
第七条 本操作规程所述园区,包含工业园、创新产业园、物流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等类型。
第八条 本操作规程涉及的资金预算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各被资助企业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需积极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被资助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本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05 龙岗区企业抗击疫情隔离费用补贴操作规程
对符合规定的企业
按每个隔离员工100元/人/天
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补助期不超过14天
单个企业补贴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
申请本补贴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龙岗区已完成备案并正式复产复工的企业,在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方面突发事件且需要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由企业在自行隔离或在政府隔离场所予以解决,如果两者都无法满足需求,而由企业采用租用酒店等方式为员工在外自行设置隔离场所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可给予补贴。
如企业未发生重大疫情,或发生重大疫情后全部由政府负责员工隔离事项,不可申请本补贴。
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按每个隔离员工100元/人/天的标准补贴给企业,补助期不超过14天,单个企业补贴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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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区内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复产复工,根据《龙岗区关于支持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复产复工的若干措施 》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是指“从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一级响应开始,至广东省取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响应为止”。如后期上级文件中对其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则从其定义。
第三条 申请本补贴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龙岗区已完成备案并正式复产复工的企业,在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方面突发事件且需要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由企业在自行隔离或在政府隔离场所予以解决,如果两者都无法满足需求,而由企业采用租用酒店等方式为员工在外自行设置隔离场所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可给予补贴。
如企业未发生重大疫情,或发生重大疫情后全部由政府负责员工隔离事项,不可申请本补贴。
第四条 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按每个隔离员工100元/人/天的标准补贴给企业,补助期不超过14天,单个企业补贴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申请本补贴的企业,其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必须均在龙岗区。
第六条 用以申请本补贴的费用,必须由企业自身全部承担并已实际发生,并需提供相应票据证明。
第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应的申报指南,在疫情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发动企业申报,受理企业相关申报材料,与区统计、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拨付企业。
第八条 本规程涉及的资金预算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直接拨付。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各被资助企业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需积极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被资助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本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这么多项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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