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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企业必看!内地香港税收安排,避双重税干货指南
发布于 2025-08-29 12:12:03 作者: 速思菱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接下来,主页将给大家介绍注册香港投资公司税收政策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一些烦恼。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是我国首个内地与单独关税区签署的税收安排,旨在协调两地税收管辖权,消除双重征税,促进经济合作。以下从核心条款出发,结合实务要点逐条分析:
一、适用范围(第2条)
核心内容:
《安排》适用于:
主体:两地居民(包括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所得类型: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9类所得;地域范围:内地(含内地法律规定的税收管辖区)与香港(含香港法律规定的税收管辖区)。
实务要点:
非居民企业/个人若需享受《安排》优惠,需先证明自身为“一方税收居民”(见第4条)。不适用于税收饶让抵免(因两地均无税收饶让政策),但可通过抵免机制降低双重征税。
二、居民身份认定(第4条)
核心规则:
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依法在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香港居民: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判定为香港税收居民的个人(通常为在香港有永久性住所,或在香港停留满180天/连续3年累计满270天的个人);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或其管理或控制地在香港的公司。
冲突解决(双重居民身份):
若个人/企业同时被认定为两地居民,按以下顺序判定单一居民身份:
永久性住所(内地:户籍、家庭、经济利益中心;香港:通常居住地);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双方主管当局协商。
实务要点:
企业需重点关注“实际管理机构”(内地)与“管理或控制地”(香港)的差异。例如,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的分支机构若被香港认定为“管理或控制地”,可能成为香港居民企业。个人双重居民需提供证明材料(如永久性住所证明、居留记录),由双方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三、常设机构(第5条)
核心定义: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
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程(包括建筑、装配、安装等)或安装项目,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独立代理人以外的代理人(若代理人有权并经常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
例外情形:
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场所;专为采购货物/商品或收集情报的场所;专为企业提供准备性/辅助性服务的场所(如仓储、广告等)。
实务要点:
时间标准:建筑工程类常设机构门槛为12个月(高于OECD范本的6个月),服务型常设机构门槛为6个月(与OECD一致)。独立代理人:若代理人仅按合同条款行事,无权以企业名义对外签约,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反之,若代理人有签约权且频繁行使,则可能构成。跨境电商、服务外包企业需注意:通过香港子公司提供服务若超过6个月,可能被认定为内地企业在香港的常设机构,需在香港纳税。
四、营业利润(第7条)
核心规则:
一方企业仅在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的,另一方仅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另一方不得征税。
实务要点:
利润归属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常设机构与总机构之间的交易应按市场价格定价。跨境集团需注意:香港子公司若仅为内地母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但未构成常设机构,内地不得对香港子公司的咨询所得征税;但若构成常设机构,则香港子公司需在香港申报利润,内地可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需避免双重征税)。
五、股息(第10条)
核心规则:
征税权:内地可对香港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征税,但香港可对香港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征税(仅限于其居民企业未在香港缴纳的部分)。优惠税率:若香港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内地公司至少25%的股份,内地预提税率降至5%;其他情况,内地预提税率为10%;香港对股息不征税(除非香港居民企业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且在港从事经营)。
实务要点:
“直接持股25%”需满足:持股数量≥25%且持股时间≥12个月(内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若香港公司通过香港空壳公司间接持股内地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导管公司”,无法享受5%优惠税率(需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见第10条第3款)。香港对股息免税的前提是:香港居民企业是股息的最终受益人,且在港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否则可能需在香港纳税)。
六、利息(第11条)
核心规则:
征税权:内地可对香港居民支付的利息征税,但香港可对香港居民支付的利息征税(仅限于其居民未在香港缴纳的部分)。优惠税率:内地对香港居民支付的利息预提税率不超过7%;香港对利息不征税(除非香港居民是利息的受益所有人且在港从事经营)。
例外:
若利息源于境内的不动产、股权(持股≥25%),内地可保留征税权(不适用7%限制)。
实务要点:
“受益所有人”要求:利息接收方需是利息的实际所有者,而非导管公司(如香港空壳公司仅为转贷收取利息,可能被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关联企业间利息支付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可调整应纳税额。
七、特许权使用费(第12条)
核心规则:
征税权:内地可对香港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税,但香港可对香港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税(仅限于其居民未在香港缴纳的部分)。优惠税率:内地对香港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不超过7%;香港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除非香港居民是受益所有人且在港从事经营)。
例外:
若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香港居民的企业,且该企业通过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内地可对特许权使用费全额征税(不适用7%限制)。
实务要点: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使用权费用,需区分“使用费”与“服务费”(后者可能按营业利润征税)。香港居民若为个人,需证明其在香港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居处,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居民。
八、财产收益(第13条)
核心规则:
不动产转让:转让内地或香港不动产的收益,由不动产所在地征税。常设机构财产:转让内地或香港企业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如厂房、设备)或属于常设机构的股权,由常设机构所在地征税。其他股权:转让内地或香港企业的股权(非不动产或常设机构股权),若该企业50%价值直接/间接来自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征税;否则,由被转让企业所在地征税(内地或香港)。
实务要点:
跨境并购中,若目标公司主要资产为内地不动产,转让方(香港居民)需就转让收益在香港和内地双重征税(内地按25%税率,香港可能征税),需通过《安排》判定征税权。香港对股权转让收益原则上不征税(除非构成香港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财产),但内地可能对非居民企业转让内地股权征税(税率10%)。
九、消除双重征税(第23条)
核心机制:
内地:对香港居民的已纳税额,允许在限额内抵免(分国不分项)。限额为内地税法计算的该所得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结转5年。香港:对内地居民的已纳税额,允许在限额内抵免(香港采用“全球征税”但税率低,实际抵免额可能较高)。
实务要点:
内地抵免需提供香港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如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纳税证明)。若香港税率低于内地(如股息预提税5% vs 内地企业所得税25%),内地需对差额部分退税(限额抵免)。
十、防止偷漏税(第26-29条)
核心措施:
情报交换:两地税务机关可交换与执行《安排》相关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信息、第三方数据等。反协定滥用:通过“受益所有人”“主要目的测试”等条款,防止企业通过虚构交易、设立导管公司套取税收优惠。协商程序:纳税人对《安排》适用有异议,可向内地或香港税务机关提出协商请求,由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实务要点:
企业需保留完整证明材料(如持股记录、交易合同、受益所有人声明),以证明符合《安排》优惠条件。若被税务机关质疑“协定滥用”,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交易的商业实质(如服务真实发生、定价公允)。
总结
《安排》通过明确居民身份、常设机构、各类所得征税权及消除双重征税机制,为两地企业跨境经营提供了税收确定性。企业需重点关注:
居民身份的双重认定及协商规则;常设机构的时间门槛(如建筑工程12个月、服务6个月);各类所得的优惠税率及“受益所有人”要求;消除双重征税的抵免操作;反协定滥用的合规风险。
建议企业结合自身业务(如跨境投资、服务、贸易),针对性评估《安排》适用性,并咨询专业税务机构以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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