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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二)
发布于 2025-10-11 07:00:03 作者: 甘又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将介绍深圳注册公司购入房产费用,希望可以让你在这方面有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第五章 长期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长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与管理:
(一)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 长期股权投资应按被投资单位设二级明细账核算。
(三) 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四) 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和股利,计入公司的税后利润,由公司统一进行分配。
(五) 为加强投资计划管理,经批准的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编制用款进度计划,报公司财务部审查,经财务经理、财务主管领导、总裁批准后方可用款。
(六) 财务部应对公司已投资项目实行全程监控,检查投资合同履行、投资项目收益、被投资企业利润回报及及经营状况等,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减少公司的投资损失。
第二十五条 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与管理:
(一) 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设置“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明细科目核算。
(三)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确认。
(四)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则对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帐面价值的部分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六章 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五类。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未取得所有权前也按上述分类另行核算。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其不同来源分别确定:
(一)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税金等记帐。
(二)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购建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帐。
(四)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当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
(五)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六)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税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七)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类别、使用部门设置明细分类帐进行核算。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入帐,入帐后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帐面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价值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 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指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的那部分价值。除下列固定资产外,公司其他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股本等资本类项目。
(一)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应按原价扣除该项固定资产原值5%的残值确定,本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年折旧率为:
固定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30年 3.17%
机器设备 10年 9.5%
运输设备 10年 9.5%
电子设备 5年 19%
其它设备 5年 19%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应根据月初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来计算。月份内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适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通过“累计折旧”科目进行核算。
第六十二条 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当月成本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采用分摊方式。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理和报废
(一) 固定资产清理和报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核算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 固定资产清理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由于技术更新、企业变动等出现多余和不需用固定资产,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和市场情况进行转让、处理。转让价格与固定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作营业外收支处理。
第六十五条 财务部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每年年末必须进行实地盘点。出现盘盈盘亏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在期末财务结帐前处理完毕,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六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期末按帐面价值与可收回余额孰低计量,对
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处于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
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一) 在建工程的计价:
1、 工程用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
2、 待安装设备:比照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计价;
3、 预付工程款:按实际支付的工程款项计价;
4、 工程管理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计价;
5、 自营工程:按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6、 出包工程:按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7、 设备安装工程:按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8、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汇兑损益等费用应予资本化,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停止费用资本化,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 “在建工程”科目下设“自营工程”、“出包工程”、“工程物资”三个二级科目,并按承包单位或工程项目设三级科目进行核算。
(三) 公司应于年度终了时,对长期停建并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或其他足以证明发生减值情形的在建工程,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六十八条 出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决算:
(一) 工程完工前,工程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派专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跟踪和监督,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二) 工程完工后,应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工程部、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均应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财务部门依据验收合格证书及工程合同支付工程款。
(三) 所付工程款按工程造价的5%扣质保金,特殊行业如返修率较高的防水工程等,按10%扣质保金。质保金时间为半年至壹年,到期后财务部门依据工程部和使用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支付质保金。
第七章 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
第六十九条 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与管理:
(一) 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及摊销期在一年的其它摊销费用。
(二) 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三) 当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金额较大、受益期超过一年时,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
(四)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应按长期待摊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五) 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一) 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能在较长时期为企业提供收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经营特许权、专有技术等统称无形资产。
(二) 无形资产应按企业取得的实际成本入帐。
(三) 无形资产按项目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四)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合同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确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五) 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 发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开发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
(六) 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七) 定期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检查,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余额孰低计量,年末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八章 流动负债核算与管理
第七十一条 短期借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 短期借款指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二) 短期借款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十二条 应付票据的核算与管理:
(一) 应付票据是由出票人出票,由承兑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明。
(二) 财务经办人在应付票据到期前,及时将款项足额交存开户银行,维护公司商业信用。
(三) 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到期清付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七十三条 应付帐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 应付帐款指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
(二) 应付帐款入帐时间以所购买物资的所有权转移、或接受劳务已发生为标志。
(三) 应付帐款按实际应付金额的总值,即价税合计数入帐。
(四) 应收帐款按供应单位的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 加强与供应单位的对帐制度,及时清算帐款,保证公司商品、材料采购的良性循环,维护公司商业信用。
(六) 对于债权单位撤消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或将应付帐款划转给关联方等其他企业的无法支付或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资本公积。
第七十四条 其他应付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 其他应付款为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零星款项。
(二) 其他应付款按“存入保证金”、“应付租金”、“其他应付、暂收款”等类别以及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十五条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核算与管理:
(一) 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是企业使用了职工的劳动而应给予职工的劳动报酬和补偿。
(二) 根据国家统计局1989年第1号令发布的《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制定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
(三) 应付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实行医疗保险的企业按工资总数的8%计提。其工资总额的构成与统计上的口径一致,不作任何扣除。
(四)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
(五) 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十六条 应付利润的核算与管理:
(一) 应付利润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实现的经营成果除了按照税法规定交税外,还必须对投资者给予一定的回报,作为投资者应该分享的税后利润。
(二) 按公司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分配方案分配利润,正确计算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第七十七条 预收帐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 预收帐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
(二) 预收帐款的核算,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若预收货款较多的,可以独立设置“预收帐款”科目;若不多的,则可直接记入“应收帐款”科目的贷方。
(三) 本科目按付款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七十八条 应交税金的核算与管理:
(一) 应交税金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或所得等依法交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二) 增值税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金”、“已交税金”、“销项税款”、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 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已交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抵减产品销售收入,在“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进行核算。
(四) 营业税按应税金额的5%计征,在“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
(五) 土地增值税,因深圳市计征土地增值费,故目前没有开增土地增值税。子公司视所在地的有关规定计缴。
(六) 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所得税额在“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进行核算,深圳市内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其他地区视当地税务机关有关规定计缴。
(七) 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税率由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八) 印花税,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等方式缴纳的税款。业务发生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科目,不需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进行核算。
(九) 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各种应纳的税金,按照规定的列支渠道计入有关科目,正确反映各种应交纳的税金,并按有关规定的纳税时间纳税。
第七十九条 其他应交款是企业除了应交各种税金以外,按规定应交
的各种款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按照企业交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计算(城建税为1%,教育费附加为3%),并与流转税一并交纳。
第九章 长期负债核算与管理
第八十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
第八十一条 长期借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 及时反映和监督长期借款的借入、借款利息的结算和借款本息归还情况,遵守信贷纪律。
(二) 因长期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利息、汇兑损益等)的处理方法:
1、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购建的固定资产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前所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 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 长期借款应以实际发生的数额入帐。
(四) 长期借款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八十二条 长期应付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 长期应付款是指除了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专项应付款等以外的长期负债。包括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形成的长期负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形成的长期负债等。
(二) 及时反映引进设备价款和租赁费的发生、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设备价款和租赁费的归还;正确计算资产的价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应付款项,恪守信用。
(三) 长期应付款按其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八十三条 专项应付款的核算与管理:
(一) 专项应付款是指有关部门拨给企业,具有专门用途,可以长期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国家拨入的各种专项拨款。
(二) 专项应付款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金额入帐。
(三) 按拨入资金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 按拨款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保证拨入资金的完整性。
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核算与管理
第八十四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它表明企业的资产总额在抵偿了一切现存义务后的差额部分,主要包括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第八十五条 实收资本的核算与管理:
(一) 实收资本按投资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 及时反映和监督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投资者投入资本的正确及完整。
第八十六条 资本公积的核算与管理:
(一) 资本公积指由所有投资者共同享有的资金。
(二) 资本公积的主要来源:
1、 资本(或股本)溢价;
2、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 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
4、 法定资产重估增值。
(三) 正确反映和监督各项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按照规定用途正确使用资本公积,保护所有者权益。
第八十七条 盈余公积的核算与管理:
(一)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积累资金。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
(二) “盈余公积”科目设置“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 盈余公积的提取方法:
1、 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但此项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股东会决议提取。
3、 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至10%提取(具体比例另行通知)。
第八十八条 未分配利润的核算与管理:
(一) 未分配利润是指留存于企业尚未指定用途的净利润。
(二) 正确反映和监督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
(三) 正确反映投资者投入资本的积累情况,真实反映企业的净资产。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
第八十九条 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一) 公司应正确划分期间费用与成本的界限,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成本和费用率的高低,反映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 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指与当期以及以后多个期间的收益相关的支出;收益性支出指仅与当期收益相关的支出。公司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 资本性支出;
2、 被没收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及捐赠、赞助支出;
3、 分配给股东的股利;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三) 公司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项目列示。
1、 营业费用,指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司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子公司属商品流通企业性质的,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也包括在营业费用中。
2、 管理费用,指公司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租赁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电话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财产保险费、董事会费、水电费、清洁费、开办费、绿化费、审计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接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排污费、计提的坏帐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3、 财务费用,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九十条 必须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费用开支范围和提高费用标准,不得随意摊提、虚列成本。
第九十一条 公司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列入成本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8%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第九十二条 公司职工的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在
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九十三条 公司按深府(92)12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医疗、养老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计入人工费用,在工资项下列支。公司缴交职工社会保险金标准,以人力资源部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按国家会计制度及深圳市有关规定,正确计提、核算和使用坏帐准备金。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按国家会计制度及深圳市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外币汇兑损益。
第九十六条 费用报销统一按照集团《现金、支票使用、费用报销、借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和《集团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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