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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3人销售假冒名牌月饼获刑

发布于 2026-01-19 05:54:04 作者: 陶诗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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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3人销售假冒名牌月饼获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张建国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销售假冒名牌月饼的刑事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香港美心月饼”“利口福”“WING WAH”“金九”“安琪”等商标已被大众所熟知,其注册人分别为香港、广州或深圳的公司。2019年8月,主犯庄某云(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本案被告人庄某林、庄某鸿、林某新等人,租用位于龙岗区布吉街道的一处房屋作为存放月饼的仓库,开始销售假冒上述几个注册商标的月饼。在庄某云的组织指挥下,被告人庄某林负责送货和记账,庄某鸿负责看管仓库和进出货搬运,林某新负责送货和协助推广月饼并从中提成。同时,被告人庄某林还另外单独进行月饼的贩卖活动。

同年8月28日,公安民警将3名被告人抓获,从仓库内、货运司机赵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新的车上等地方,现场查获一批由庄某云存储待售的各种“品牌”月饼。经权利人认定,缴获的月饼中,美心、广州酒家、荣华、金九、安琪五个品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被告人已销售假冒名牌月饼共计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林、庄某鸿、林某新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与庄某云的共同犯罪中,3名被告人均受雇参与部分工作,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并给予从轻处罚。鉴于3名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庄某鸿、林某新2人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林、林某新有期徒刑各1年2个月,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2万元,判处被告人庄某鸿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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