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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在重庆的新公司开展外汇业务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具体的程序是

发布于 2026-01-21 21:52:10 作者: 房宛菡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下面,主页带你了解重庆代办注册外资公司手续 ,希望本文能帮到你。

问题1:所在地在重庆的新公司开展外汇业务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具体的程序是什么?

所在地在重庆的新公司开展外汇业务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具体的程序是什么?

优质回答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终止外汇业务的手续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终止外汇业务应办理下列手续:

1、经营信托存款、放款、投资、融资、租赁、担保等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以下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

(2)确属国家和地区经济、金融、贸易发展的需要;

(3)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特别应具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经济和金融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有3年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业务经验;

(4)具有下列规定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①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10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5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③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2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3、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

(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组织章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5)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4、审批权限的程序为:

(1)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3)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经省、自治区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4)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

6、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或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时,应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税务、工商和审计部门监督下,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完毕,交回或由外汇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7、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停办外汇业务,应在30天以前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董事会签署的停办外汇业务申请书;

(2)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外汇头寸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人员汇出外汇的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正常业务的外汇支出,可凭付款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2、 "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申请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

3、 "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如要将外汇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4、 "三资"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用产品回收资本和分配利润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提取和拥有的其分额内的产品可以运出,但必须汇回应在中国缴纳的税款和其他应付的款项。如在中国境内出售,其销售所得的外汇,在缴纳应付款项后可以汇出。

5、 "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可凭企业董事会证明和纳税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其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汇出金额超过50%的比例时,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

6、 "三资"企业经批准在外国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外汇经费,经上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期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7、依法停办的"三资"企业清理结束后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或所分得的资金如要求汇出,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应办理下列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需要,要求在境外银行开立帐户者,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境外开立帐户:

(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

(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帐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3)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

3、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帐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金融、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企业对境外帐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4、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帐户,并应在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的国家或地区开立。该地区如有中资银行的,应首先选择中资银行,如属特殊需要,也可选择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

5、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凡未提交书面证明者,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户的文件自动失效。

6、企业境外帐户使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帐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帐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帐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并作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应办理下列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凡经批准者,均可通过其外汇存款户办理收付。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

(2)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属下列情况者,一般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违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销或返销责任,不按期达到国产化程度的;

(2)属国家不鼓励投资的企业或产品。

五、外国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兑换外汇办理下列手续:

1、各国驻华的外交外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以及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外交管、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也可以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及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2、银行为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并监督开户单位收付。驻华机构从其帐户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其未使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3、银行为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帐户,常驻人员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注册"常驻人员存款户"。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收音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分外汇(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50%)。常驻人员不出境的,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4、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常驻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5、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带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公证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成外汇,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

6、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银行不予供汇。

六、境内提交者在境外投资的手续

境内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应办理下列手续:

1、拟在境外投资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须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境内投资者在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9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1)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明:

①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法令、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税法等;

②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有关对境外投资股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的管制规定;

③经投资所在国(地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该项投资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④经投资所在国(地区)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和该投资项目符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或享受行为优惠的评明书;

⑤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⑥投资回收计划;

⑦我驻外使领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或对有关资料的确认意见;

⑧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境外购买公司或企业的,除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该公司或企业近3年的经营情况及有关财务报表。

(2)拟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除应提交上述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投资所用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的外汇价格的资料。

3、境外投资项目经正式批准后,其境内投资者应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1)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2)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4、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但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的,按下列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1)境外投资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或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以及一部分外汇资金进行投资的,其境内投资者按所汇出外汇资金数额外负担的5%缴存保证金,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部分按上述规定办理。

5、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在30天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6、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7、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转让股份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8、境外投资企业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时,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财产估价等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将中方应得的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9、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应经当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10、境外投资项目由两个或两个的境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多个投资者)共同举办的,按下列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同一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出资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不同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投资者协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该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审查结论抄送其他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及资金汇出等事项由各投资者到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问题2:外资企业变更法人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哪些材料?

优质回答一、外资企业法人代表变更流程

1.营业执照与电子营业执照变更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与IC卡变更

3.税务登记证变更

4.统计证变更

5.财政登记证变更

6.外汇登记证变更

7.法人章更改

8.其它变更若是外资贸易型公司,则进出口备案(外经委、海关、电子口岸等)也相应进行变更。

二、外资公司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

注: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流程为先办理批准证书变更,然后办理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外资公司证照的变更。

三、外资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所需时间1.外资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所需时间为50个工作日左右2.若其它项目(如进出口备案)需要变更,则变更时间相应延长。

四、外资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所需费用1.上海天尚行代理服务费4800元人民币,若变更进出口备案,另收代理服务费2000元人民币。

2.政府行政收费:2000元人民币左右(以政府实际发票为准)。

外资公司变更手续需委托专业的外资公司注册代理公司办理。

问题3:0元成立公司:答疑解惑,重庆融资租赁公司怎么注册?

优质回答什么是融资租赁?通俗的解释就是我买了设备供你使用,你给我租金,等到合同结束,你就把设备的价值都用完了,或者我低价将设备卖给你,就相当于你买了台设备。那么融资租赁公司怎么注册呢?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金,其次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需在商务部备案审批。

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国内或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内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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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工商注册】创业干货注册外资公司怎么核名

优质回答现在中国发展还是很不错的,共享经济和快捷支付已经走在其他国家的前面。外资公司在我国注册也是越来越多了,曼德企服给大家介绍一下注册外资公司的核名规则,以便更好的通过公司名称核准。

一、外资公司名称构成

1.名称的构成: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一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例如:重庆(行政区划)+曼德企服(字号)+企业管理(行业特点)+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2.字号:以2个或的汉字组成。

3.行业特点:包括产品名称、行业名称或是产业名称等如:贸易、信息科技、广告、企业管理等。

4.组织形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

另外企业的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中的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外资公司名称查名规则

1、同行业公司字号不能同名不能同音。

2、2个字的字号,查名的时后是需要拆开来查的,比如“789”,查名时会查“78”、“79”、“89”查三次。

三、外资公司名称特殊规定

1、列入世界500强的外商投资,允许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或是不冠行业。

2、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的,允许企业名称不冠行业或使用“实业”、“企业”等字样。

3、外商投资占注册资本85%的,允许其企业名称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之前或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4、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投资性公司,允许在其企业的名称当中使用“投资”字样。

5、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的,允许其企业名称当中冠“国际”字样,作为行业修饰语。

四、外资公司名称核准程序

1、名称的预查

需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法人提供身份证,名称预查是在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区工商局。

2、名称审核

去工商局预查通过后再报市工商局进行审核,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左右。

3、颁发证书

市工商局名称审核通过后,由区工商局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借受理通知书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半年,若半年内还未去办理工商登记可以进行延期,再延长6个月。

企业名称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是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可以除外;(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问题5:所在地在重庆的新公司开展外汇业务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具体的程序是什么?

优质回答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终止外汇业务的手续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终止外汇业务应办理下列手续:

1、经营信托存款、放款、投资、融资、租赁、担保等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以下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

(2)确属国家和地区经济、金融、贸易发展的需要;

(3)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特别应具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经济和金融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有3年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业务经验;

(4)具有下列规定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①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10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5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③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2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3、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

(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组织章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5)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4、审批权限的程序为:

(1)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3)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经省、自治区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4)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

6、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或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经营外汇业务时,应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税务、工商和审计部门监督下,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完毕,交回或由外汇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7、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停办外汇业务,应在30天以前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董事会签署的停办外汇业务申请书;

(2)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外汇头寸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人员汇出外汇的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正常业务的外汇支出,可凭付款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2、 "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行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申请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

3、 "三资"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如要将外汇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4、 "三资"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用产品回收资本和分配利润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提取和拥有的其分额内的产品可以运出,但必须汇回应在中国缴纳的税款和其他应付的款项。如在中国境内出售,其销售所得的外汇,在缴纳应付款项后可以汇出。

5、 "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可凭企业董事会证明和纳税凭证向开户行申请,从其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汇出金额超过50%的比例时,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

6、 "三资"企业经批准在外国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外汇经费,经上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期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7、依法停办的"三资"企业清理结束后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所有的或所分得的资金如要求汇出,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应办理下列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需要,要求在境外银行开立帐户者,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境外开立帐户:

(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

(2)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该类帐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3)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

3、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帐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金融、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2)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企业对境外帐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4、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帐户,并应在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的国家或地区开立。该地区如有中资银行的,应首先选择中资银行,如属特殊需要,也可选择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

5、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的1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凡未提交书面证明者,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户的文件自动失效。

6、企业境外帐户使用期届满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注销境外帐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帐单;如需延期使用境外帐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并作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应办理下列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凡经批准者,均可通过其外汇存款户办理收付。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

(2)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属下列情况者,一般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违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销或返销责任,不按期达到国产化程度的;

(2)属国家不鼓励投资的企业或产品。

五、外国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兑换外汇办理下列手续:

1、各国驻华的外交外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以及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外交管、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也可以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及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2、银行为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并监督开户单位收付。驻华机构从其帐户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其未使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3、银行为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帐户,常驻人员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注册"常驻人员存款户"。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收音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分外汇(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50%)。常驻人员不出境的,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4、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常驻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5、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带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公证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成外汇,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

6、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银行不予供汇。

六、境内提交者在境外投资的手续

境内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应办理下列手续:

1、拟在境外投资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须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境内投资者在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9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1)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明:

①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法令、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税法等;

②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有关对境外投资股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的管制规定;

③经投资所在国(地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该项投资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④经投资所在国(地区)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和该投资项目符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或享受行为优惠的评明书;

⑤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⑥投资回收计划;

⑦我驻外使领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或对有关资料的确认意见;

⑧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境外购买公司或企业的,除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该公司或企业近3年的经营情况及有关财务报表。

(2)拟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除应提交上述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投资所用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的外汇价格的资料。

3、境外投资项目经正式批准后,其境内投资者应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1)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2)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4、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但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的,按下列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1)境外投资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或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以及一部分外汇资金进行投资的,其境内投资者按所汇出外汇资金数额外负担的5%缴存保证金,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部分按上述规定办理。

5、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在30天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6、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7、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转让股份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8、境外投资企业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时,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财产估价等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将中方应得的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9、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应经当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10、境外投资项目由两个或两个的境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多个投资者)共同举办的,按下列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同一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出资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不同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投资者协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该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审查结论抄送其他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及资金汇出等事项由各投资者到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问题6:注册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该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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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0元成立公司:答疑解惑,重庆融资租赁公司怎么注册?

优质回答什么是融资租赁?通俗的解释就是我买了设备供你使用,你给我租金,等到合同结束,你就把设备的价值都用完了,或者我低价将设备卖给你,就相当于你买了台设备。那么融资租赁公司怎么注册呢?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金,其次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需在商务部备案审批。

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国内或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内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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