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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网店监管如何找到人、查到货,管得住?(一)
发布于 2026-03-17 15:12:04 作者: 帖静槐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主页将带你了解西安红盾网年审营业执照,希望你可以从中得到收获。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从事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交易(年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等类型网店可以免予登记。由于自然人网店免予登记,各平台对自然人网店入驻平台、信息公示、运营检查、违规行为监测处置、权利救济、退出平台等管理标准不统一,发生问题后往往找不到人,查不到货,难以有效规制违法行为。对此,《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特邀请平台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专家交流讨论如何能找到人、查到货。期望本专题能够激发大家更深入的思考,共同为下一步推动体系化顶层设计贡献智慧。
本专题为系列报道,共分两期刊发。本期请行业专家来交流自然人网店的现状、问题及监管发展建议。
自然人网店的经营现状及发展建议
文/吉林青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王鹏
笔者曾经开过淘宝网店,也在多个平台管理和经营过企业店铺,目前主业是做电子商务咨询服务的,也是一名电商专业讲师。自然人网店这个业态,“基数大、稳定性差”“有意愿,但能力弱”“能成功,但概率低”,其中的矛盾问题重重,但自然人网店又是电子商务、新就业途径、创新创业孵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高度关注。本文围绕自然人网店的社会价值、发展趋势,以及规制框架现状和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政策制定提供有益参考。
自然人网店的作用及发展趋势
目前自然人网店在当前经济形态下的最大价值在于其就业承载作用,其社会价值明显大于其经济价值。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很大,内需不振,大量企业产品滞销,大量人员出现失业。从扩大内需的角度分析,如果能有一个出口,让失业的人员把滞销的产品通过各种形式盘活,对于这样利国利民利己的事情,应当给予鼓励。
目前自然人网店的经营取得成功的概率较小,自然人网店发展的前景并不乐观,趋势并不明朗。
从现有法规来看,在《电子商务法》中已将自然人纳入“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将自然人网店与企业网店共同囊括在管理规范的范畴内,提出了与《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同标准的要求,所以笔者理解在管理框架的设置上并不存在真空地带。
从平台自治管理的角度看,开设网店经营还是依赖于平台企业的自治管理,就目前了解的淘宝、京东、抖音、拼多多等平台在网店的信息管理上,对自然人网店和企业网店并没有差异化,水位和标准一致。
从政府监管来说,自然人网店的监管存在多种难题,通过行政手段调查(查人、找人)成本极高,偏重事后,社会效果有限。
从从业者来说,尽管国家政策支持和平台简化程序等,但开个人网店并不是就业创业的首选,个人很难在品牌、企业价格内卷竞争的大环境下脱颖而出,取得稳定的利润。
从实际经营效率来看,虽然自然人网店在整体比例和数量上远远大于企业店,但从实际销售和经营情况来看,其结果并不好。在评估自然人网店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监管部门、电商平台以及电商从业者均面临一个不得不思考的灵魂之问:对于自然人网店是支持鼓励发展,抑或是助推其消亡退出历史舞台?
自然人网店监管难的主要原因
自然人网店监管的范围边界模糊。比如一个自媒体博主,每天以测评形式夸耀某品牌商品,年底该品牌一次性送给他10万元货物,他转手卖掉,这一行为如何界定?一个卖海参的商家,每天都在大谈商业哲理,吸引了大量粉丝参加他的线下培训,而收款方完全是另外一个商业主体,这样的行为又如何界定?从法理上,这个人的服务行为和销售结果之间完全没有关系,那么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按照自然人管,他没有销售,按照法人管,他没有收入。
对于自然人网店的风险呈现一定特殊性。在主体管理方面,自然人网店数据已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执行报送的情况下,与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无异。但自然人网店存在人店不符的情况,以及过程中店铺转让交易需要落实管理机制的问题。在信息发布管理方面,个人网店运营能力与企业店铺相比较差,产生问题也较多。在纠纷处置及配合调查方面,不少自然人网店投入少,经营预期低,遇到纠纷和问题时,不愿意出面处理,故意失联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自然人进行监管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如果无法解决自然人网店的经济承受能力与处罚不匹配的问题,即使将全部自然人完成经营主体登记也解决不了问题。事实上登记除了增加成本外,与网店的合规经营表现并无实质关联。
自然人网店监管的政策建议
目前自然人网店监管不是缺少法规,不建议再次进行立法出规定。现有对于交易监管的法律,重视交易过程和交易实质,比如在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条款中,不考虑销售主体身份,只要实施欺诈,就属于违法。对于自然人网店的监管,在了解和学习监管部门管理制度的时候,会清晰地感受到国家对经营行为是鼓励还是阻碍。在2017年底,《电子商务法》生效之前,淘宝第一次出现了开店人数下降的情况;在广东等地出现了大量电商企业注销的情况。立法的初衷一定是规范发展,但是现实的结果与预期还是有很大差距的。
建议出台支持促进自然人网店发展的政策。近几年来,国家频繁出台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电商行业是为数不多的几乎是以民营经济占主导的行业,而自然人网店是电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业务发展,民营企业的建立发展,也会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开始规模小,在家里就能干,规模大了,招聘员工,给客户开发票,这就涉及社保问题,不注册企业就没法解决社保、发票问题,可以说规范化是做到一定规模必经之路。所以问题的核心是自然人网店能够发展起来,然后通过发展解决目前的问题。
建议完善自然人网店信用监管制度,以信用监管督促其合规经营。目前阶段,保障自然人网店健康发展,加强信用监管是核心,信用监管相对灵活,且不整体垒高经营成本,与大政方针一致,同时与征信挂钩后,个体重视程度将大大提高。针对违规违法,不愿出面处理纠纷及问题的网店,从信用监管入手,让“坏人”寸步难行;以找网店经营者为例,在现有的网店经营注册过程中,即使是个人开店也必须注明经营地以及售后处理的地址。对于经营者来说,如果填写虚假地址,行政机关联系不上,轻则面临无证经营、异地经营等问题,重则可能因为未能及时处理受到处罚,导致个人征信出现问题。一旦网络经营失信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自然人一定会考虑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如此有利于督促其配合监管部门。
当前,以电商为代表的大量经营者正遭遇着系统性的困难,面对供应商采购、平台流量成本、人力成本、税务成本等需要刚性支付的成本,某些平台还在大力推行“仅退款”政策,加之索赔人越来越专业化,延伸出更加高级的字体索赔、素材索赔、背景音乐索赔等。再强大的骆驼也承担不了这么多稻草,所以作为从业者也替自然人网店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谨慎出台政策,多出好政策。
“找不到人”是自然人网店监管的症结吗?
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刘奕诗
《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针对自然人网店提出了较为完善的监管原则和规范方法,但监管实践中,各地仍在大量反馈自然人网店“监管难”。平台和监管部门需要直面问题根源,用好现有制度和管理手段;针对自然人网店的特性,也应适当通过制定规范和指引,创建一些实用的制度机制“补丁”,为基层监管执法提供更多出路。
从平台管控措施借鉴思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主流电商平台在该办法已列明的合规基础上,自行探索出对自然人网店的管控方法。这些做法,可以为监管部门日后针对自然人网店的监管规则设计提供一些思路借鉴。
对自然人身份信息的把控。部分具有支付工具的电商平台,除掌握自然人身份证信息外,还具有其银行账号、支付流水等信息,更有条件核验自然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部分平台要求自然人入驻开店时,需要本人手持身份证拍照,由平台人工核验。有的平台设定规则要求,开店的自然人不得低于16周岁,该要求源自《民法典》“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表述。部分平台会限制单个自然人对应开店的数量,比如单个自然人在同一平台最多开设两个网店。
对自然人网店经营商品或服务的限制。首先,具有行政许可方能经营的类目不得面向自然人开放,比如加工类食品、出版物、药品、医疗器械等。其次,部分平台会对单价较高的商品采取限制措施,如珠宝玉石、名贵奢侈品、收藏品等类目不得向自然人开放,或者直接限制自然人网店的商品价格上限。另外,平台可能针对客诉率高、保证金高的类目采取限制措施,如水果、海鲜,部分商品或服务的兑换券,以及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等。对自然人网店经营活动设置针对性的事中管控措施。比如,平台对自然人网店设定交易额累计触发提醒机制,年交易额达到10万元则提示商家办理营业执照;比如,平台对自然人网店商品严重高于或低于市场价的情形进行排查,核实是否属于正常销售行为;平台还需要关注自然人网店跨类目上传商品的行为,避免自然人网店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规避平台对主体资质的审核。
对自然人网店管理的难点:找不到人
市场监管部门对自然人网店的监管,最普遍的难点就是“找不到人”。自然人网店入驻时向平台提交的经营地址往往是身份证上的住址,但实践中通过该地址经常面临找不到人的困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而“找不到人”的困苦,让基层监管部门有所怨言。不少基层监管部门呼吁,应当改变对自然人网店“实际经营地址”的认定方法。有观点认为,应当将自然人常住地认定为实际经营地,但现实中个人常住地难以找到库存商品,难以有效取证。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发货地认定为实际经营地,但现实中发货地也常面临“找不到人”的情况。还有观点大胆建议,应规定自然人住所地、常住地、发货地、户籍地等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均可以进行管辖。但这样的规定可能造成多地推诿的局面。
对“实际经营地”问题的思辨:以网管网
如上所述,平台在自然人入驻时可以确定其真实的身份信息,那么为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还是要孜孜求索自然人网店的实际经营地?如果说只有通过实际经营地址才能找到人,那么已经办照的个体工商户仍有大量异地经营、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通过登记地址找不到人,真的是自然人网店独有的监管难题吗?
笔者认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如此关注自然人网店的实际经营地址,除了“找到人”的目的外,更多是为了明确管辖地,搞清楚“谁上手”。由于个体工商户网店和企业网店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信息让管辖地争议较小,自然人网店相对成了“烫手山芋”。
可以开放地想一下,是否行政部门对自然人的处罚,都需要通过在实地找到人,才能进行行政处罚?为何交通管理部门不需要见真人就可以开罚单?市场监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自然人的处罚,到底有哪些不同?
首先,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超速、闯红灯等简单定性的违法情形,可以通过抓拍直接认定,并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下发处罚通知;对于酒驾等取证相对复杂的违法情形,仍需要依赖现场检查的方式认定。其次,交通管理部门下发处罚通知后,处罚对象可以到所在地交警大队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交警官方App缴纳罚款。再次,若处罚对象不按期缴纳,其驾驶证的换证补证、车辆年审均会受阻,拒缴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扣押车辆等强制措施。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简单得出一些关于自然人行政监管执法的结论。理论上,对于线上明显违法、认定简单的情形,无须“找到人”即可形成处罚结论;只要明确自然人身份和送达路径,就可以让违法者自行缴纳罚款;行政监管部门对处罚对象应设置禁限措施,确保自然人违法者拒不缴纳罚款会面临更重的后果。
所以,由实际经营地确定谁来管辖,其实并非自然人网店监管的必解题。建议应抛掉过往线下监管执法的传统思路,真正树立“以网管网”思维,从监管机制、监管方式上寻求更多可行出路。
对自然人网店监管的建议:认定违法行为 自主承诺 信用惩戒
制定网络交易违法行为认定工作指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拟定网络交易违法行为认定相关指引,明确哪些线上违法营销、交易行为可被列入简易认定程序,满足一定线上取证条件即可直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并实施“不见面处罚”。还可以要求各网络交易平台设置对商家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电子送达方式和线上送达地址,通过平台送达即视为行政相对人接收。
设置自然人网店实际经营地承诺制。建议通过未来制定新规,要求自然人网店入驻时必须提交实际经营地址,并承诺该地址的真实性、有效性,未来该地址便作为管辖地的主要依据;若后续发现该地址信息为虚假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可对该自然人网店直接采取限制措施,比如可规定平台必须配合监管部门对该网店采取限制交易、封禁账号等措施,也可以此为由断定该自然人网店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加重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对自然人违法者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可以借鉴交通管理部门做法,先从用好自身权力做起,比如对拒不缴纳罚款的自然人施加日后办理证照的限制;可以联合主要电商平台建立对自然人违法者的联合惩戒机制,限制拒不缴纳罚款的自然人到各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若未来可以联合其他部门或机构,让拒不缴纳罚款的自然人无法到银行办理信用卡、限制贷款额度等,则对自然人违法者的信用惩戒达到理想状态。
可以想象,若上述条件均满足,“管辖地”难题将不再值得纠结,市场监管部门对自然人的监管才会顺遂。
人货场分层协同:哪些平台能做到,哪些行政需介入?
文/淘天集团法务负责人 朱坚
关于自然人网店监管执法的管辖、找到人等疑难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解题的关键点在于能否创新思路,加强监管部门与平台协同共治。
自然人网店监管的问题:确定管辖、找到人、查到货
一方面,从整体上来说,需要明确行政监管执法调查的目的,主要可分为明确违法行为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风险扩大化、对违法行为施以惩戒(四要素)等,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和情形可能适用的调查目的并不一致,因此最后所采取的行政执法手段和执法措施也是不同的。
另一方面,再回到目前自然人网店行政监管执法的现状:难以确定管辖机关、难以找到人、难以查到货以及找到人之后不配合处理等一系列难题。而前述这些难题的出现在电商领域不仅是自然人网店行政监管的问题,也是经营主体登记店铺会面临的同样问题。
能够快速找到人、查到货是在网络交易环境下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挑战,也是在原来的传统执法办案思路上的一次破圈。这就迫切需要根据执法调查的目的来分析,根据不同情形以及结合执法目的,科学合理设定有分层措施,既明细执法流程和责任,又能将社会总成本控制得最小化。
对自然人网店监管难题的思考:平台自行处理 行政监管介入
围绕执法目的的实现,解决这几类疑难问题可以依靠什么有效的手段、措施,不妨借鉴目前平台对于网络经营者的规制措施,区分哪些情形平台已有足够能力可做到上述四要素,对于这部分只要加强对平台的管理即可实现。而对于哪些平台很难做到的,需要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动用行政执法资源才可实现监管目标。
通过平台即可发现、制止,非需要查验实物的情形。一般而言,许可经营资质、发布虚假宣传、价格违法行为、商品页面商标侵权等行为均是信息层面可发现的违法行为,仅有在个别情形下需要查验实物。针对前述这类自然人网店的投诉举报行为,如主要体现在信息层面,无需联系自然人网店经营者就可通过平台实现确定经营者,并通过平台协议和规则对所投诉举报行为予以实现“制止违法行为、防止风险扩大化、对违法行为施以惩戒”的“以网管网”“网上办案”的工作方式。特别对于前述自然人网店经营者的涉嫌投诉举报行为涉及信息层面轻微违法的,如不用通过联系自然人网店可实现结案的,如适用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情形的,无需非得找到自然人然后强行通过一整套完整的行政执法流程实现监管执法的目的。
通过平台也难以处置的,包括需要进一步查控实物,以防止侵权扩大化的情形。假冒注册商标或者盗版的商品、商品质量问题等,这类违法行为的调查一定是与实物相结合的。一旦涉及到此类的自然人网店投诉举报行为,确实需要联系自然人网店经营者以及其经营的商品(找到人和货)。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和平台共同努力通过技术手段一定程度上去解决找人找货的问题。
加强自然人网店监管的具体建议:分层处置,精准防治
基于上述的思考,从人、货、场三方面看,提出如何形成分层处理的漏斗机制,将行政执法中社会总资源的消耗最小化,同时对违法行为更精准地防治。
发挥场域积极作用,促进店铺在线完成整改处置。即完善属地监管部门与平台以及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处置机制,加强自然人网店所在地、平台以及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建立自然人网店轻微违法首违不罚清单制度。针对明确的违法情形(轻微违法行为),平台转通知配合监管文书和要求送达、提供资料、电子笔录、商家自认等工作,对于其中事实清楚、商家自认、行为停止且无危害后果或扩大化风险的,自然人属地监管部门可直接凭借前述电子资料结案处理(首违免罚、轻微不罚)。
围绕货确定管辖地,通过货找人。人和货都是确定管辖的重要要素,但需要有优先级,如果以防止风险扩大化作为目标锚定的话,那么控货应当作为首要的考虑,发货地作为管辖地就比较重要了,当存在多个发货地时,可以考虑以最近一次的发货地作为管辖地。另外,对于协查发货地址信息,建议可参照“红盾云桥”智能平台模式,在全国推广该模式,推动平台属地监管部门与平台建立系统化对接机制,即属地监管部门可通过数据平台实现自然人网店相关发货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的在线查询。而异地监管部门(自然人网店属地监管部门)可通过国家网监平台向电商平台属地监管部门发送电子协查信息,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核实后可直接查询反馈。相关协查要求、提供字段和数据格式可由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统一制定,全国网监部门以及平台均按照统一格式执行。
设置兜底信用监管措施,督促找到人。当非要找到人才能实现执法调查目的的,人的责任应当落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管辖,找不到人或不愿意配合的,平台应当配合落实措施。在最极端情况下,自然人网店经营者不予配合,无法落实案件查处,但当事人又具有较大嫌疑的,可以使用信用监管措施,可以借鉴《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模式。除了找到人之外,对于恶意的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的自然人网店经营者,还需要通过黑名单共享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做好联合惩戒。即对于自然人网店因严重违法或违规被平台清退的黑名单(部分可能是灰黑产所掌握的自然人账号),建议总局网监司牵头汇总黑名单平台间共享机制并分发各平台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开展联合惩戒,确保恶意经营者在全网经营受限,同时对于黑名单下发处置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跳出“固定经营地址”的传统管辖框架
——浅议本地生活类自然人网店的监管思路
文/美团市场合规治理总监 王晓斌
《电子商务法》立法之初,兼顾规范与发展双重目标,一方面要求一般电商经营者完成经营主体登记,另一方面为便民劳务、零星小额等自然人经营主体创设免于登记的例外政策,由此形成自然人网店这一特殊形态。这不仅从制度层面释放了创业活力,也为电子商务普惠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经过多年实践,也存在少部分电商经营者滥用政策优势以逃避法律责任,对正常市场秩序形成冲击。因此,亟须在激发活力与规范秩序间寻求动态平衡,优化自然人网店发展路径。
如何引导自然人网店进行登记
自然人网店产生各种问题的原因在于自然人可以未经经营主体登记开展经营活动,过分依赖经营者自律,缺乏充分的外部监督。因此,首先应当判断现行政策下,自然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有哪些选择,是否存在登记难点,如何利用现行政策逐步引导有条件办理登记的自然人完成主体登记。
现行准入登记政策合规路径。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目前自然人采取个人经营方式的,可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除提供名称、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常规信息外,主要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同时,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的,还可以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因此,自然人网店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便利程度,主要取决于是否能取得可用的经营场所。对于使用线下经营地址登记,近年各地持续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尤其对经营场所有很多政策支持,有的采取住所承诺制(完成自我承诺,根据新生效的市场监管总局95号令《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须验证使用证明),有的采取集群登记制(在特定园区内,支持经营主体使用同一地址集群登记),已显著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对于使用网络经营地址登记,在2019年《电子商务法》生效后,也有多地报道支持使用网址完成个体工商户登记。
可见,目前在政策选择上已经具备多种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路径。在此基础上,值得关注的是如何引导自然人网店进行登记(在法律范围内,自然人具有自主选择是否登记的权利)。从正向激励看,现有商事登记改革政策宣导是否到位,是否与各类小微经营主体帮扶工作结合在一起(这同时也在考验帮扶工作的有效性);从负向限制看,登记政策在落地实施过程中是否有潜在卡点,例如法规规章都明确规定可以使用网络经营地址登记,自然人因此申请登记是否还存在潜在门槛(准入系统是否支持按政策办理登记)。
期待行政审批窗口延伸到平台实现“入驻即准入”。
本地生活服务电商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以提供各类生活服务和本地零售商品为主。自然人网店主要分布在不涉及许可事项的生活服务领域,包括家政、理发、(数码家电)维修等。对于线下有实体经营地址的商家,平台会优先引导商家办照。商家如不具备办照条件且能够符合自然人网店条件的,可以在不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入驻平台提供有关服务。商家主要向平台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以及部分行业会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用于后续消费者权益保障。对入驻后的商家治理,平台按照统一的治理规则来处理,没有对自然人网店作特殊区分。
同时,为进一步打通平台入驻和市场准入,平台也在探索与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建立更深度的合作,推动实现“入驻即准入”的服务。期望通过政企合作,为自然人入驻平台过程中,直接提供政府行政审批入口。商家在平台内入口提交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材料,平台通过技术手段传输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在完成经营主体登记后,经营者可在线上直接获取登记结果。但囿于平台和政府行政系统之间对接的权限和技术原因,目前也仅能实现引导经营者到政府办照页面浏览(并且多地还未能实现线上办照,仅能了解所需材料),还未能实现行政审批窗口延伸到平台的能力。未来条件成熟后,仍可以继续推进探索合作链路。
本地生活类经营主体的监管思路
近年来产生很多新兴的服务业,突破原有便民劳务的行业范围,亟须在政策上保留空间,以自然人网店的形态扶持发展。服务方式上,突破传统到店的模式,涌现一些上门服务业,这也对现有基于固定经营地址为优先管辖的规则形成了挑战。
便民劳务行业的拓展支持。
这类经营主体在早期创业阶段,通常规模较小,缺乏市场抗风险能力,处于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之间。从活跃生态的角度,这部分商家不可或缺。在适用个体工商户登记政策方面,由于商家既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又会在线下通过社交模式拓展交易机会,因此客观上还难以适配现有的仅限网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政策,仍需要以便民劳务或零星小额类的自然人网店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建议根据市场发展变化,能够动态更新便民劳务行业范围,为新兴行业创新发展提供与时俱进的市场准入政策支持。
上门服务类网店的地址展示和管辖思路。
服务类经营者,有相当部分是上门提供服务,消费者所在地也处在变动中,通常存在一定的服务范围,但难以具体明确将固定场所作为实际经营地。举例来说,就是最近开放商家入驻的个人摄影师行业。用户可在平台上选择“上门”类型个人摄影师商家,购买有关跟拍服务。达成交易后,摄影师与用户沟通履约细节,根据约定的时间、地点来完成摄影跟拍服务。在这类“上门”店铺页面内,如果商家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就不再会展示具体地址,而是在门店信息内展示服务范围。
这从本地生活服务的商业模式来看,虽然这类自然人网店自身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但仍有其服务范围,本地生活 LBS(基于位置的服务)类型平台底层上是基于商家和用户之间的位置关系来匹配、撮合服务交易。因此,自然人网店基于其服务范围,会选择一个物理位置作为确定服务范围的中心点,但考虑到并非实际经营地址,为避免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误认,可以支持商家不再展示地点信息。就这类新情况,对传统监管管辖规则存在挑战。建议可以具体履约行为发生地作为投诉和举报的管辖地,主要解决个案上的消费纠纷和非法处理的管辖问题;而在日常治理的角度,考虑自然人网店的信息是网络集中展示,也可以将平台所在地作为集中管辖地,平台治理和平台所在地监管相结合,开展统一的线上纠纷和违法处置的协同共治工作。
总结与思考
自然人网店的规范革新与本地生活新业态的规范发展,本质上是数字经济时代包容审慎治理与市场化创新之间的动态平衡命题。针对自然人网店,建议进一步完善“登记便利化引导 豁免政策动态清单”的梯度管理体系:一方面,通过动态调整便民劳务行业目录、优化零星小额标准阈值,为新业态留足合规试错空间;另一方面,依托商事登记改革深化,打通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技术壁垒,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者主动纳入规范化轨道。而对于本地生活服务中的新兴服务模式,能够创新监管逻辑,跳出“固定经营地址”的传统管辖框架,探索以服务行为发生地为核心的多维治理体系,构建“平台信用评价 异地协同监管”的市场规范机制。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5年第4、5期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文字编辑 | 田英 刘美晨
新媒体编辑 | 黄圆圆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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