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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需要成立境外公司吗

发布于 2024-01-21 02:15:17 作者: 房善思

每一个创业者都有着创造一个独一无二的企业的梦想。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注册公司。注册公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是它是必须的,因为它将为你的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和信誉。今天主页给大家带来有关港股上市注册非香港公司的内容,以下关于香港上市需要成立境外公司吗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香港创新板挂牌的条件是什么

香港创新板挂牌的条件是什么

优质回答1、香港创新板主要分为初板和主板两种,初板的挂牌条件为发行企业在上市时预期市值至少达到2亿港币,100名投资人,且公众持股比例至少达到25%。

2、另外,挂牌企业没有盈利要求。主板的挂牌条件则是企业得拥有符合上主板与创业板的条件,即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入合计须达2000万元,市值至少达1亿元。公众持股量达3000万元及25%且持股量最高的三名股东持有不得超过50%。

3、香港创新板是为暂时无法登陆港交所主板与创业板的企业做备用板的,所以它的相关限制就没有那么高,它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给中小企业做一个挂牌融资的功能。

4、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到一点,那就是创新初板规定连续停牌3个月将会自动摘牌;创新主板规定连续停牌6个月将会自动摘牌。

香港买壳上市怎么操作的?

优质回答1.香港买壳上市总体步骤

第一步,香港壳公司剥离原资产(和转移到境内);

第二步,境内资产的控制人获得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控制权;

第三步,境内资产通过外资并购,实现资产出境后再注入到香港壳公司,或者由香港上市壳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外资并购,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

2.香港买壳上市的主要法律限制

(1)关于境内企业资产出境限制

商务部10号令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见下文10号文详解)。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应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特殊目的境外上市,应经证监会批准(见下文)。

(2)联交所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

香港联交所对在香港买壳上市的行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上。该规定将上市发行人通过交易实现将收购资产上市的意图并规避新申请人规定的行为定义为反收购行动,对拟进行此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反收购行动”通常包括(1)在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同时发生或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或(2)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24个月内取得控制权人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是指按照《证券上市规则》计算的资产比率、代价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或股本比例达到或超出100%。

据此可以认为,若不构成“非重大的收购事项”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人和资产转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则可不视为“反收购行动”。

(3)联交所关于“现金资产公司”“出售限制”的规定

《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现金资产公司”中规定,如上市发行人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该上市发行人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而本交易所回将其停牌。如申请复牌,交易所会将其复牌申请视为新申请人提出的上市申请处理。

据此可以认为,新资产注入应当在资产剥离前完成。

《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出售限制”中规定,上市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转手后的24个月内出售其原有业务,除非上市发行人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接受审核或者上市发行人向此等控制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其关联人所收购的资产,连同发行人在控制权转手后所收购的任何其他资产,能够符合上市资格中对财务指标、控制权和管理层的相关要求。

据此可以认为,资产剥离应当在上市发行人控制权转移前完成。 综上所述,买壳上市的操作顺序应为:

剥离资产 注入新资产 控制权转移。

3.香港买壳上市需要注意的问题

(1)防止在资产注入时被作为新上市处理

2004年4月前,香港对买壳后资产注入的监管宽松,之后相关上市规则大幅收紧,规定买方在成为拥有超过30%普通股的股东后的24个月内,累计注入资产的任一指标高于壳公司的收益、市值、资产、盈利、股本等五个测试指标中任何一条的100%,则该交易构成非常重大交易,该注入可能要以IPO申请的标准来审批。

(2)收购股权比例太小存在风险

通常,对大股东股权的收购价比一般流通股增加了壳价和控股权溢价,全面收购价往往远超过二级市场股价。有的买家为了避免以高于市场价向小股东展开全面收购,降低整体收购成本,而选择只收购壳公司30%以下的股权。有的则在取得接近30%的股权后,通过代理人继续持有超过30%部分的股权份额。若买家意图通过这种曲线方式进行全面收购,以降低成本并避开公司被作为新上市处理的限制,那么需要注意,此举违反股东应如实披露权益的条例,一旦被证明可能面临刑事指控。而且,香港证监会会关注原上市公司大股东处置余下股份的安排(如售予其他独立第三者) ,不会令买方对这些剩余股份行使控制权。过去证监会曾多次因不满意余下股份接手人士的独立性而拖延或不确认买方“无须提出全面收购”的要求。这一做法不仅不合法,日后也容易遭到其他股东的挑战。按照上市规定,大股东注入资产时自己无权投票,其最后命运会由小股东控制,如果原来的股东分散或者其他股东的投票权接近,不满的小股东可跳出来反对资产注入。

(3)尽量获得清洗豁免

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新股东如持有股权超过30%,可能被要求向全体股东提出全面收购要约,并证明买方拥有收购所需资金。最近香港股市畅旺,壳价水涨船高,已达1.8-2.4亿港元,买壳加上实施全面收购须动用的资金至少需要3亿港元,要减少收购所动用的现金,就必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全面收购豁免(又称“清洗豁免”)。证监会对清洗豁免审批有严格的要求,除非证明如果没有买家的资金注入,壳公司可能面临清盘,否则不会轻易批准。

(4)尽量避免被认为是现金公司而停牌

香港上市公司要保持上市地位,就不能是纯现金公司(只有现金没有业务),因此,假如收购对象的业务基本停顿,除非买家能协助壳公司在短时间内开展新业务,否则可能面对无法复牌的风险。在港上市的三元集团就因为壳公司已没有业务,新股东买壳后提出复牌建议不获港交所同意,最终被判摘牌而导致买方巨大损失。

(5)注重原有资产清理的复杂程度

壳中业务的资产构成决定收购方在买壳后进行清理的难度和成本,一般在容易处理的资产中排名第一的是现金和有价证券,因其具备高流通性、有公开的交易市场和价格;排名第二的是土地和房地产,它们在持有期间极少需要管理,且价值不容易迅速减少;第三是不需要经营性的固定资产、资金回收周期短的贸易、软件和服务业务;第四是固定资产需求较少的加工业和轻工业;第五是带工厂和设备的工业类上市公司。买家应该尽量避免业务需要持续关注和精良管理的壳,涉及庞大生产性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和产品周转期长的壳公司最难清理,该类资产套现困难,原大股东赎回也会因须动用大量现金而无法实施。而且,拥有大量经营性资产的壳如果资产置换耗时长,其业务和资产就存在贬值风险,且这些业务的管理需要专业技能,容易令外行的买方挠头。

(6)交易期越短越好

股份交易与资产退出和注入的整个交易期越短,买壳的成功率越高。一方面,市场气氛和经济形势千变万化,任何因素都会影响价格和双方完成交易的决心,光汇就是通过在下跌趋势中拖延时间而获得超过1亿元的价格折让。而且,新旧股东在交易完成前有一段“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处时期,这一时期,如果董事会上两股力量互相牵制的话,可能导致双方的矛盾和火拼。为避免潜在争执,理想的做法是在新股东进入的同时把原有股东需要取回的资产剥离。

(7)需周详地协调新旧资产更替

由于香港上市规则对原有资产的出售有所限制,部分壳中的资产难以在两年内售出,这使如何协调买方新注入资产与壳中原有资产的方案设计提出了较高的难度。

(8)做好审慎调查

买方可买有业务的壳,也可买业务已萎缩的壳。买有业务的壳,危险在于公司过去的经营中可能有潜在负债、不良资产或者法律纠纷,因此,买方应从法律、财务、股东和业务等方面进行足够的审慎调查,否则会自咽苦果。

(9)成立买壳实体

上市主体在内地注册的企业一般适合在A股买壳,要在香港买壳的企业,其控股公司必须为离岸公司,否则资产注入将存在障碍。

买壳是很多民营企业建立资本平台、进入资本市场的开始,而不是最终的目 6

的。上市壳如不能发挥在较高股价上再融资的能力,这一平台亦失去意义。因此,企业买壳前应作全面的准备,包括考量公司内不同项目的价值和投资安排、融资计划、拟注入上市公司的价格、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等。选择壳公司时亦需考虑将来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注入时间及规模等。

在收购过程中,必须掌握的原则按照重要性排列则包括:快,即以尽可能快的完成买壳交易,否则不仅成本增加,也延误后续资本运作;合法合规,交易中不要留下后遗症,特别要避免对未来产生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未来能控制自己的命运,买壳后,要使壳公司具备足够的二级市场操作自由度,对二级市场和股东结构的了解是关键。先对自身条件进行评估,如果具备相关的要素并遵从上述原则,加上有精于企业运作和资本运作顾问的协助,买壳可以使股东财富倍增、企业跃上新台阶。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优质回答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主要载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监管,还要遵守境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必须是依据香港、中国、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

发行人的章程应当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中国境内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发行人董事会中至少应有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发行人必须聘任一名合资格的会计师,专职负责财务及内部监控工作。该人必须为注册会计师,且是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或是经公会认可豁免会员资格考试的类似会计师团体会员。

发行人中必须有一名执行董事作为其监察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发行人应当有两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必须由发行人的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中的两名人士担任。

发行人必须成立一个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都应为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审核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发行人业务的活跃性

新申请人必须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的前24个月内,其自身或通过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专注于某一主营业务,多种不同但无一项主营的业务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适合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在24个月的活跃业务期间,管理层及其所有权形式大致相同。

新申请人必须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活跃业务记录,合理地提供有关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个月内的业务表现的详细资料。

创业板旨在吸引新兴增长性企业,因此活跃业务记录并不要求有曾经盈利或持续盈利的记录。

在特殊情况下(尽管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个月内,其管理层和所有权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联交所会根据个别情况,酌情作出允许新申请人上市的决定。

如果附属公司负责经营新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则新申请人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且不少于50%的权益。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只有总资产或市值达到5亿港元的申请人,方可以一年营运纪录申请上市,但同时需满足总值1。5亿港元股份公众流通量的规定。

■业务目标声明

发行人必须在招股章程中明确载有其业务目标的声明及解释其实现该目标的方法,并分析其主要业务的市场潜力,所作分析长达两年时间,即申请时剩余财政年度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

创业板虽然未对盈利预测作出强制性规定,但上述规定有相似的效果。发行人必须明确其主营业务在未来两年内的整体发展详情。

■公司股权结构

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万元。

对于市值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虽无明确规定,但发行人的最低市值不能低于港币4600万元。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市值40亿港元以下的申请人,在上市时公众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须为3000万港元或最低比例为总股本的25%,并以相对较高者为准;市值40亿港元的申请人,在上市时公众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须为10亿港元或最低比例为总股本的20%,并以较高者为准。同时,公众股东人数由原先的100人增加到300人,以提高股份的流动性。

■关于保荐人

新申请人须聘任一名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限,涵盖至少公司上市该年财政年度余下时间以及其后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

■会计师报告

新申请人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而且该财务报告须函盖上市文件公告前的两个财政年度。

新申请人的注册会计师所申报的最近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公告之日前的6个月。

■管理层股东

新申请人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在上市时合计持有的股份,必须不少于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管理层股东于上市日期后一年内不得出售其股份,但若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持股量不超过发行人股本的1%,则股份禁售期为半年。

管理层股东包括持股5%的股东、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权委派董事的基金投资者。

■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董事与发行人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发行人也可上市,但应当于上市时及上市后持续地对相竞争的业务进行全面的披露。

■承销安排

创业板未要求一定要有包销安排,发行人也可以委托承销商代销。但是在没有包销的情况下,发行人必须在招股文件中说明拟筹集资金的最低数额,如果实际售股的结果达不到招股文件中最低数额,发行人的新股将不能上市。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特殊规定

中国发行人必须在其证券在创业板上市期间,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该发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接收,中国发行人并须通知联交所有关该名授权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终止及有关资料的详情。

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或联交所同意的其他地区设置股东名册,转让的过户登记须在香港地区进行。

除非联交所另行同意,否则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证券方可在创业板进行买卖。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规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具备的条件是: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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