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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涉税风险及应对

发布于 2024-06-22 07:42:04 作者: 通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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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涉税风险及应对

企业注销涉税风险

1、 股东放弃了对企业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即不用偿还的应付款项按照规定应作为企业的债务重组收入,在企业注销时办理汇算清缴手续的时候调增所得额。

应对策略:将债权转为增资,然后办理注销手续。

2、 库存商品账户有余额的企业将商品分配给股东,未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2008〕828)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应对策略:按照正常的销售货物,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对应成本结转,申报当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注销时调整所得额。

3、 股东长期借款未归还。

财税[2008]83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对策略:及早归还,或者无法归还就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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