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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发布于 2024-07-07 11:52:10 作者: 钊红旭

注册公司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但是它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如果你想要创造一个成功的企业,你需要了解如何注册公司,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今天主页带你认识深圳福田区注销清算公司以及应该怎么解决它,如果我们能早点知道解决方法,下次遇到的话,就不用太过惊慌了。下面,跟着主页一起了解吧。

一:深圳市食品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深圳市食品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优质回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Food IndustryAssociation ShenZhe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的食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及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和与本行业有关的部门、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及个人组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把深圳市创建为为食品消费放心城市。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三街祥云天都世纪A座 29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制订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向政府购买“服务”。

(2)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及有关企业执行。

(3)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进行行业排序,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4)答复有关部门的咨询。受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6)研究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做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

(7)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并组织推行和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8)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评工作和国家优质产品、名牌产品行业推荐工作。

(9)组织对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给予奖励。

(10)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取得联系点或建立关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11)加强与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和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12)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13)为会员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14)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15)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及名牌产品发生、发展路子、先进科学技术。

(16)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17)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宣传协会的品牌,以及发展新会员。

(18)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组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上下链会员均享有会员权利和义务。

会费标准:会长300000元一次性交齐,常务副会长20000元,副会长10000元,理事5000元,会员2000元,上下链会员10000元。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食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工业企业,保健食品工业企业,糖、烟、酒、水、饮料类工业企业,食品机械,食品包装,食品添加剂生产和制造企业,餐饮酒店类企业,食品进出口贸易企业等食品加工、贸易、销售及相关企业或个人均可加入本会。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介绍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图片资料;

(2) 经协会秘书处组织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考察,出具综合考察意见,报理事会审议确认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会员匾牌》;

(3) 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的活动;

(3) 获得协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方面困难的优先权。

有参加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名牌(优质)产品评审和受协会保护并要求协助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优先权。

(4)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向协会提出开办新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的咨询和申请;

(6) 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不做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

(6)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匾牌),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有权收回会员证(会员匾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3)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或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常务副会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召集理事会须至少提前两日将理事会议议程、有关讨论、审议事项资料发给各理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任期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长侯选人必须获得20%或会员联合提名方可作为侯选人,经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侯选人须向会员大会阐述企业和个人简历及进行竞选演说并接受会员的提问或质询,当选的会长是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秘书长侯选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运用本会会员的现有资源,更好地推动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会设立常务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或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的人数、具体职责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会长是会长办公会议的召集人、秘书长为当然的常务副会长。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1)决定理事会的召开;

(2)决定理事会的议程;

(3)其他由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1)(2)项决定须经到会半数常务副会长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3)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未做过有损协会声誉、利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会员表决通过。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的罢免须由三分之一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秘书长的产生须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经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理事会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生效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重新选举;在会长、秘书长辞职之后至新会长、新秘书长的产生之前的这段时间,由常务副会长、副秘书长临时主持协会、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雇;

(5)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协会发展,设立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制度,聘请若干名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对协会作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士出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他们将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理事会或常务副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或受协会委托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的聘任或解聘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本会设立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列席理事会(或常务副会长会议)并提出有关建议(无表决权);

(2)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3)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协会年度财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捐赠;

(3)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

(4)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1)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2) 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 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实现行业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指导监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变更、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

(1)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2)依法被撤销。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解散决议,应在30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费用从行业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管;新的相同类型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设立的行业协会。

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清算完结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年度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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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优质回答第一章 总 则

· 本协会名称: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英文全称: SHENZHEN SPECIAL EQUIPMENT ASSOCIATION ( 简称 :SSEA)

· 本协会的性质

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是由特种设备行业从事设计、生产、销售、维修保养、安装、营运 ( 使用 ) 、检测检验、培训的单位自愿组成的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章程所指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本行业服务;促进协会按照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标准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发挥政府、检验机构、企业和广大用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努力起好助手作用,突出服务、突出安全;联络同业,充分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

·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类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本协会的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 531 栋 502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采取多种形式宣贯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提高社会安全质量意识。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不断改进、增强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

(三)开展培训、技术咨询、标准化服务、安全质量评估,协助企事业做好基础技术工作。承接可代理代办的服务,努力减轻企业负担。

(四)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安全和学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六)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涉及的,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八)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九)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依法在深圳市从事特种设备行业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保养、营运(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的单位都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协会会员。

·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 参加本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本协会管理,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本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信息资料。

·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会员欠费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会员大会须有一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一年超过一次,且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会员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成员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 40% 。

·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监事,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须有 2/3 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理事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2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常务理事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年龄选举时不超过 68 周岁 ,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需继续连任,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行业协会署、市民政局备案。

·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秘书长。

·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发布新闻和公告。

·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本协会设监事 2 人。监事由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行业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 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 本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作为本协会专业管理、业务交流、研讨机构,起草有关业务规范。本协会可以在会员以外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担任有关专业委员会的顾问。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 电梯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电梯专业行业自律规范,抵制和消除恶性竞争,为与特种设备有关的人、机、环安全提供前提保证;组织技术、安全、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开拓该专业业务。

· 起重设备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起重设备专业行业自律规范,抵制和消除恶性竞争,为与起重设备有关的人、机、环安全提供前提保证;组织技术、安全、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开拓该专业业务。

· 承压设备 ( 锅炉、压力容器等 ) 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承压设备专业行业自律规范,抵制和消除恶性竞争,为与承压设备有关的人、机、环安全提供前提保证;组织技术、安全、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开拓该专业业务。

· 本协会将根据发展需要,再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 专业委员会的设定、选任方法、工作规则及管理方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 本协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本行业和社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通报表扬:

(一)为促进本行业发展、维护本行业权益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四)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严重事故或三年内每年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违反行约行规,情节严重的;

(四)拒不执行本协会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五)其他本协会认为应受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本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本协会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实体上缴的管理费用及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对本协会章程内容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通过。

·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五: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优质回答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英文名:Shenzhen Real Estate Broke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R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咨询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团体会员)和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从业人员(个人会员)自愿发起成立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促进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进步。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会员争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本会住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索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理论、方针与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参与制定房地产经纪行业标准、行为规范与自律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三)为政府、行业、社会、会员之间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本行业反映会员的呼声与建议;对涉及会员与其他行业、企业或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四)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专业信息,组织编印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推动行业内交流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相关工作。

(六)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行业品牌建设,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七)组织会员参加专业培训及继续教育,提高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整体素质与专业水准。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业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九)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深圳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与咨询业务,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从业人员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议定。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深圳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与咨询业务、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入会会员发会员证、会员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监督、批评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培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经纪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调查和统计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及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是否提前换届选举;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根据本会会员数量增加实际,理事会可以提议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数量及产生办法届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会员书面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量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或经五分之一会员书面提议,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三)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记录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赞成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以下事务做出有关决定。

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提议会员的除名;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会决定授权的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每次开会须有二分之一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协会秘书长和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实施或委托主持负责本会有关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须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上不得超过两届。连任确需超过两届的,应由理事会提议,出席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提议,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或经费;

(四)捐赠及赞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支出用于下列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本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为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会员大会做出的终止决议在三十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费用从本会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程序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同意变更或终止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二○○九年三月三日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六: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优质回答第一章 总 则

· 本协会名称: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英文全称: SHENZHEN SPECIAL EQUIPMENT ASSOCIATION ( 简称 :SSEA)

· 本协会的性质

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是由特种设备行业从事设计、生产、销售、维修保养、安装、营运 ( 使用 ) 、检测检验、培训的单位自愿组成的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章程所指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本行业服务;促进协会按照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标准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发挥政府、检验机构、企业和广大用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努力起好助手作用,突出服务、突出安全;联络同业,充分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

·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类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本协会的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 531 栋 502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采取多种形式宣贯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提高社会安全质量意识。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不断改进、增强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

(三)开展培训、技术咨询、标准化服务、安全质量评估,协助企事业做好基础技术工作。承接可代理代办的服务,努力减轻企业负担。

(四)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安全和学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六)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涉及的,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八)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九)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依法在深圳市从事特种设备行业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保养、营运(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的单位都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协会会员。

·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 参加本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本协会管理,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本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信息资料。

·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会员欠费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会员大会须有一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一年超过一次,且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会员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成员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 40% 。

·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监事,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须有 2/3 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理事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2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常务理事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年龄选举时不超过 68 周岁 ,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需继续连任,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行业协会署、市民政局备案。

·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秘书长。

·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发布新闻和公告。

·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本协会设监事 2 人。监事由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行业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 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 本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作为本协会专业管理、业务交流、研讨机构,起草有关业务规范。本协会可以在会员以外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担任有关专业委员会的顾问。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 电梯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电梯专业行业自律规范,抵制和消除恶性竞争,为与特种设备有关的人、机、环安全提供前提保证;组织技术、安全、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开拓该专业业务。

· 起重设备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起重设备专业行业自律规范,抵制和消除恶性竞争,为与起重设备有关的人、机、环安全提供前提保证;组织技术、安全、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开拓该专业业务。

· 承压设备 ( 锅炉、压力容器等 ) 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承压设备专业行业自律规范,抵制和消除恶性竞争,为与承压设备有关的人、机、环安全提供前提保证;组织技术、安全、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开拓该专业业务。

· 本协会将根据发展需要,再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 专业委员会的设定、选任方法、工作规则及管理方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 本协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本行业和社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通报表扬:

(一)为促进本行业发展、维护本行业权益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四)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严重事故或三年内每年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违反行约行规,情节严重的;

(四)拒不执行本协会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五)其他本协会认为应受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本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本协会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实体上缴的管理费用及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对本协会章程内容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通过。

·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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