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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与清算义务人的联系、各自承担的责任(附音频)

发布于 2024-10-17 00:06:03 作者: 檀芷若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主页带大家认识深圳公司注销备清算组成员,如果你们也遇到这种问题,相信看完本文,你们就懂得怎么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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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律师

本文2700余字,建议先码后看

内容包括:

☑概念辨析☑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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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公司清算程序走入大众的视野,清算组成员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股东、董事等作为清算义务人又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清算组成员与清算义务人是什么关系?为解答这些问题,本文将从清算组、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和法律责任着手分析他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一、概念辨析

(一)清算组的概念及其组成

清算组是负责具体清算事务的人。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在清算期间行使清理公司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职权。

1.在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未必所有股东都要成为清算组成员。首先,公司法并未规定必须全体股东都作为清算组成员。其次,清算组只是公司自行清算中的执行机构,而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仍有决策权,例如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方可执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对于股东人数较多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可以由股东会确定部分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未加入清算组的股东仍可以通过审议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方式监督清算组工作、维护股东权益。

2.在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股东也可以委托非股东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首先,对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该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实际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由谁来负责组建清算组的规定,“该条规定并未将清算组成员限定在股东范围内,股东为履行清算义务委派股东以外的他人作为清算组成员完成清算任务并不违背法律规定。”❶

其次,清算组成员作为具体执行清算事务的人员应为一个个自然人,如果公司的股东为法人股东,那么该法人股东自然需要指派具体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再次,公司清算工作中可能会涉及复杂的法律、财务、税务问题,允许公司股东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非股东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更有利于公司清算工作的高效开展。参考《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成员组成的规定,自行清算中也应允许由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律师、会计师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

(二)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及其组成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在公司解散时负有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❷

清算义务人概念首次出现在法律中是《民法总则》第70条,即“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法人形式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可见《民法总则》并未规定股东为清算义务人,而是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在此之前,实务中一般都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清算义务人,并且在特定情形下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而将股东设定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学界也一直是有争议的。

小结:清算组是由清算义务人组建的负责具体清算事务的组织。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公司的股东,而清算义务人也为公司的股东,因此,二者的组成人员往往具有同一性。但在法律概念和法律责任上二者是不同的。

二、清算组与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清算组的损失赔偿责任

1、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清算组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如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二)清算义务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未启动清算程序的损失赔偿责任。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无法清算时的连带清偿责任。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项连带清偿责任与上述第1项损失赔偿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责任承担范围和方式均不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分两款对该两种责任分别予以规定,债权人在起诉时应当针对其主张明确其系依据哪一款规定主张哪一种责任,以便对方当事人答辩及法院审理。第1项损失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满足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财产或债权人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2项连带清偿责任构成要件应当满足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及其他义务与公司无法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恶意处置财产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骗取注销登记的赔偿责任。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因上述1-5项可以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讼或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综上,清算组成员和清算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不同的,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也有所不同。

❶ 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新民申1417号《张丽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❷王欣新:《论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及其与破产程序的关系》,法学杂志·2019 年第12 期。

- The End -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深圳公司注销备清算组成员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主页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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