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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 城镇户 非农户 农村户 他们有什么区别? 各享受怎样的国家政策
发布于 2024-11-03 17:10:08 作者: 乘忆敏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下面,主页将带领大家一起认识深圳交通局退休局长公司注销,希望可以帮到你。
- 1、青岛市城阳区个体营业执照在哪里办
- 2、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意义
- 3、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意义
- 4、城市户 城镇户 非农户 农村户 他们有什么区别? 各享受怎样的国家政策?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问题一:青岛市城阳区个体营业执照在哪里办

最佳答案在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一般在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但青岛实行五证合一后就改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
办理须知: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房证明)。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 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扩展资料:
在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发证窗口,绍兴宸贝粘胶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沈尖尖从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魏鹏程手中接过一张崭新的营业执照。
与众不同的是,这张营业执照上同时印有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人识别号、统计登记证号和社保登记证号。据悉,这是绍兴首张“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我前天上午提交的资料,当天下午他们就通知我办好了‘五证合一’执照,让我今天上午来领取,真想不到有这么快。”沈尖尖笑着对记者说。
据了解,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从6月30日起,除新昌、嵊州以外,绍兴全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今后在新设企业登记中。
整合优化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的证照审批(登记)流程,向企业颁发载有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人识别号、统计登记证号和社保登记证号“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先申请人需跑五个部门提交身份证、公司章程、房产证(租房合同)、法定代表人认定书等五套相同资料。
“五证合一”后,大大简化了申请材料和审批环节,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办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原先五证全部到手,没有个把月时间办不下来,如今只需3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绍兴市6月30日发出首张“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问题二: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意义
最佳答案企业登记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企业依照本程序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程序对企业进行登记。 第三条 符合《施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填写《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四条 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宗旨、条件、可行性分析等。合伙企业还应提交符合《施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合伙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凡申请开办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证件:(1)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3)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4)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5)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 (6)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 (2)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凭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3)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验资证明。 (五)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五条 申请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对其开业条件、文件和证明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备开业条件; (二)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交的文件、证明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合法,协议、章程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名称、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主要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准予登记,由主管局长签字盖章后,核发营业执照。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九条 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返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 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提取印模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企业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企业核准登记开业后,须将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以及改变合伙人或投资者等主要登记事项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二)修改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涉及主要登记事项; (三)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 (四)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主要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实有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注册资金的20%,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减少超过20%的,应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负责人还应填写《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十八条 企业迁往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填写《企业迁移申请表》。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验《企业迁移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后,对符合迁移条件的,准予迁移,收回营业执照及副本,撤销注册号,并将企业档案移交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凭《企业迁移申请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到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企业转让,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照开业登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重新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停业三个月的,应在停业前十日内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填写《企业停业报告书》。合伙企业停业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企业停业期间,应交回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 企业停业期满,应在复业前十日内持《企业停业报告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复业手续,填写《企业复业报告书》,领回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歇业; (二)因分立、合并而终止营业; (三)自行停业一年; (四)领取营业执照六个月未开业; (五)因行政处分、法院裁决而终止经营;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 第二十二条 企业转让,转让方应当持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填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歇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资产清理和处分报告。 (三)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 (四)完税证明。 (五)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六)其他必须提交的文件、证明。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后,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收回其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撤销其注册号,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企业设立的分厂、分店、分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本程序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企业在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填写《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并凭此表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三十条 企业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按本程序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到分支机构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本程序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分支机构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董事会的决议书。 第三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办理登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办理登记,本程序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程序中规定的表格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问题三: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意义
最佳答案企业登记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企业依照本程序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程序对企业进行登记。 第三条 符合《施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填写《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四条 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宗旨、条件、可行性分析等。合伙企业还应提交符合《施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合伙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凡申请开办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证件:(1)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3)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4)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5)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 (6)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 (2)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凭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3)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验资证明。 (五)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五条 申请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对其开业条件、文件和证明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备开业条件; (二)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交的文件、证明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合法,协议、章程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名称、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主要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准予登记,由主管局长签字盖章后,核发营业执照。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九条 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返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 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提取印模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企业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企业核准登记开业后,须将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以及改变合伙人或投资者等主要登记事项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二)修改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涉及主要登记事项; (三)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 (四)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主要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实有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注册资金的20%,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减少超过20%的,应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负责人还应填写《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十八条 企业迁往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填写《企业迁移申请表》。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验《企业迁移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后,对符合迁移条件的,准予迁移,收回营业执照及副本,撤销注册号,并将企业档案移交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凭《企业迁移申请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到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企业转让,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照开业登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重新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停业三个月的,应在停业前十日内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填写《企业停业报告书》。合伙企业停业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企业停业期间,应交回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 企业停业期满,应在复业前十日内持《企业停业报告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复业手续,填写《企业复业报告书》,领回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歇业; (二)因分立、合并而终止营业; (三)自行停业一年; (四)领取营业执照六个月未开业; (五)因行政处分、法院裁决而终止经营;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 第二十二条 企业转让,转让方应当持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填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歇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资产清理和处分报告。 (三)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 (四)完税证明。 (五)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六)其他必须提交的文件、证明。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后,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收回其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撤销其注册号,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企业设立的分厂、分店、分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本程序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企业在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填写《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并凭此表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三十条 企业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按本程序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到分支机构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本程序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分支机构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董事会的决议书。 第三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办理登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办理登记,本程序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程序中规定的表格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问题四:城市户 城镇户 非农户 农村户 他们有什么区别? 各享受怎样的国家政策?
最佳答案司法解释的本义对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区别,就是按照户籍所在地划分的,所以居民的含义是特定的,并不因为实际居住地而自然转换户籍所在地。
农村居民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有何区别?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以前的人均生活费收入有何区别?
可支配收入,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之后,所余下的全部实际现金收入(不包括借贷收入)。
(以前的)生活费收入:指调查户实际现金收入中能用于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不包括借贷收入)
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实际收入-家庭副业生产支出-记帐补贴-个人所得税
生活费收入=实际收入-家庭副业生产支出-记帐补贴-赡养支出-赠送支出-亲友搭伙费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费收入)即用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生活费收入)除以家庭人口。
目前,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农民纯收入指标,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全年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它是反映农民家庭实际收入水平的综合性的主要指标。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入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调查的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
农民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区别在于:
从指标的含义上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中能用于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它是用以衡量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指标。而农民纯收入,则是指农民的总收入扣除相应的各项费用性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这个指标是用来观察农民实际收入水平和农民扩大再生产及改善生活的能力。
从形态构成上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只有一种形态,即价值形态。它只是反映城镇居民的现金收入情况。而农民纯收入的实际形态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另一种是实物形态,主要是指农民自留的粮食、食油、蔬菜、肉禽蛋等。它不但反映了农民的现金收入情况,也反映了农民的实物收入情况。
从可支配的内容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全部用于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而农民纯收入除了用做生活消费,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留做追加的生产费基金,用于农民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另外,从两者所反映的实际收入的角度看,农民纯收入基本上反映了农民收入的真实水平。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没有包括城市居民在医疗、住房等方面间接得到的福利性收入部分。因此,在运用上述两项指标进行城乡居民收入对比时,要充分考虑两者的区别,全面正确地加以分析。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职工平均工资有什么区别?
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劳动工资统计中的职工人均工资是统计工作中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统计指标,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调查的范围不同、统计口径不同:
(1)调查的范围不同。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查统计的范围是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收入,包括家庭成员中的职工与非职工的收入;劳动工资统计中的职工人均工资调查统计的范围是城市在职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的收入。
(2)反映的内容不同。可支配收入是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能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即用家庭中得到的全部现金收入减去个人所得税、减去记帐补贴及家庭从事副业生产支出的费用。职工人均工资是反映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工作单位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即包括计时工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包括超额工资)、各种工资性的奖金和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职工从工作单位得到的福利费(如洗理费等)、生活困难补助费、上下班交通费、自行车补助费、独生子女费、保健用品费、文娱费、差旅费及会议补助费、误餐补助费等。
城市居民家庭按收入水平分成几组?贫困户的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规定,城市居民家庭按生活费收入的高低共划分为八大组,各组家庭占调查总户数的比重分别为:
最高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10%
高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10%
中等偏上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20%
中等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20%
中等偏下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20%
低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10%
最低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10%
其中:更低收入户 占调查总户数的5%
居民贫困户是指在居民整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仍处于贫困状况下的居民户。贫困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绝对和相对之分。在这里,贫困的概念是指狭义的相对贫困,也就是指物质生活资料上的匮乏,指个人或家庭所得到的全部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物质生活极端困苦。
测算居民贫困户的核心是确定最低生活标准(也称贫困线)。当前,国内外最低生活标准的测算方法很多。国家统计局在结合了我国国情,并对城市居民贫困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对多种方法的筛选和完善,总结出以下四种主要的测算方法:
(1) 基本需求法:这种方法是针对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完全依据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确定消费的商品项目和需求量,并分别按同期的混合平均单价折成货币,加总计算最低生活标准。
(2)比例法:依据相对贫困的概念和居民收入的调查资料,把调查样本中一定比例的最低收入家庭视为相对贫困层,考察他们的平均消费状况,将消费结构中不合理的部分予以调整,得出这部分居民的消费支出额,作为最低生活标准。或直接把他们的收入水平定为贫困线。
(3)恩格尔系数法:以居民维持最低需要的食品支出为依据,除以同期最低收入水平组的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标准。
(4) 数学模型法:利用现有的调查数据,由收入指标与食品、衣着等八大类支出建立一个扩展的线性支出系统模型,推导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以此确定贫困标准。
四种方法在理论上和操作上各有所长,又均有一定的局限性。
市政府为解决低收入户的困难,制定了社会保障线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273元/月;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286元/月;失业保险金291-374元/月;从1999年9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400元/月。
计算人均工资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时为什么要扣除价格因素?用什么方法扣除?
人均工资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反映职工和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重要指标。在分析两者增长状况时,如果只是简单地用报告期与基期进行对比,只能是反映货币收入数量的增长,不能体现收入水平增长的真实情况。这是由于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物价上涨的因素,使得相同的货币所能购买到的生活消费品和社会服务的数量与基期相比相应减少,造成货币的购买力下降,货币贬值。因此,计算人均工资和人均生活费收入的实际增长时,必须要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在目前国家统计部门所编制的各种价格指数当中,最能反映物价对人民生活影响程度的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计算人均工资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时,都是扣除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具体的扣除方法,用公式表示为:
人均工资(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 报告期人均工资(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工资(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城乡居民收支情况是怎样调查出来的?
目前,在我国对城乡居民收支状况的调查,采用的是国际上通用的抽样调查方法。在进行城乡居民收支状况调查之前,首先要进行经常性记帐户的抽选工作。在调查样本的抽选上,城市和农村均是采用多阶段抽样的方式。所不同的是,城市在一次性调查样本抽选前先将样本的街道、居委会的居民家庭底册即总体单位按无关标识排队,用等距抽样的方式抽选出调查户,然后对抽中户进行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为内容的一次性调查,然后将抽中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标识排队,再用等距抽样方式抽选出经常性记帐户。而农村是采用按收入标识排队,对称等距抽样的方式分阶段抽选出记帐户。
在完成了经常性记帐户的抽选工作后,要取得完整的居民收支调查资料,城市和农村均需经过以下几个相同的步骤:
第一步:布置任务(或称开户)。向记帐户布置记帐任务,一般是以政府的名义召开记帐户和有关领导参加的动员会。阐明意义,要求记帐户记好收、支帐,向政府提供决策所必需的真实可靠的家庭生活状况变化的资料
第二步:试记帐。记帐户在正式记帐之前要进行试记帐。目的是通过辅导和纠正差错,把记帐错误消灭在正式记帐之前。
第三步:访户调查。就是调查员深入调查户实地调查,访户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调查初期尤为重要。它可以了解和帮助记帐户解决记帐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逐步加深与记帐户的联系,取得进一步的支持配合。
第四步:辅导记帐。调查员具体指导被调查户记帐,这是提高调查工作质量的重要的环节。针对有些记帐户,特别是农村记帐户中负责记帐的人员,文化程度可能较差等情况其提高记帐能力,以保证基础资料的可靠性。
第五步:集中记帐。由专职或兼职调查员直接入户收取记帐资料。每月分两次收帐,月中和月底各一次。
第六步:审查帐本。调查员收回记帐资料后要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访户查证落实或电话查询。审查记帐资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基本要领主要有:
(1) 就业人口和收入的对应关系。
(2) 记帐分类是否准确无误。
(3) 支出项目中单位、数量、金额及购买来源是否分清。
(4) 进行逻辑关系检查。
(5) 平衡关系检查。
第七步:编写代码。由于各地城乡住户调查报表基本上实现了微机汇总,在上机录入汇总前,应将记帐户记帐的每个项目按规定要求进行编码,以便汇总。
在实施了步骤以后,就基本上取得了城市居民收支状况的调查资料。但是,在进行农村居民收支状况调查时,在经常性调查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年末的一次性调查作为补充。因为经常性调查项目较少,不能反映农村居民收支状况的全貌。例如,根据农村的生活特点,经常性性调查资料只能反映农民纯收入中的现金部分,而不能反映农民的实物(指自留粮油等)情况。因此,必须通过年末的一次性调查来补充经常性调查资料,以全面了解农村居民收支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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