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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诉讼主体确定的辨析与运用

发布于 2025-03-14 17:12:04 作者: 支妍妍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注册公司,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下面,跟着主页一起了解下深圳公司注销劳动纠纷律师的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你现在所苦恼的问题。

案例引入

甲因乙公司拖欠工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提起仲裁前乙公司注销,甲遂以乙公司的出资人为仲裁主体,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认为将乙公司出资人作为仲裁主体,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注销后,如何确定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已注销的用人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可将其出资人或清算组列为被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按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乙公司是否属于依法清算后被注销,应当进入实体审理。劳动者甲将注销的乙公司的出资人及股东起诉列为被告,主体适格。

类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 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春雷与孙继林、张旭劳动争议二审|(2020)辽01民终9762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峻与陈刚、田春贵劳动争议二审|(2021)黔01民终7628号|贵州省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已注销的用人单位为个体经营户,可将经营者列为被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据此,按照前述规定,劳动者将注销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者为被告起诉,主体适格。

类案裁判:刘禹彤与赵美华劳动合同纠纷案|(2022)粤2071民初10017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赵孝兰、市北区名流汇养生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鲁02民终106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全国各地典型的仲裁与诉讼衔接相关规定

①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5)34号第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期间注销的,由其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原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责任。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劳动者的申请,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用人单位注销、当事人申请仲裁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已注销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用人单位注销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三、劳动关系的主体和认定:17.在仲裁或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的,由其出资人承担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应桜前条规定申请变更主体,仲裁委、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第十九条:企业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以该企业为当事人。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以清算组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没有清算组的,以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用人单位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以清算组成员或清算义务人或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为当事人。

上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裁判指引、指导意见,其目的是调整用人单位注销后,衔接仲裁与诉讼责任主体承担的特别规定。

类案裁判:张永卿与施龙、西安倍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云龙劳动争议一审、二审、再审【雁塔法院(2019)陕0113民初21582号、西安中院(2021)陕01民终381号、陕西高院(2021)陕民申4266号】

在起诉前公司或个体经营户即已注销的,应当以劳动争议还是以清算责任纠纷进行审理?

(一)起诉案由不当,是否应当被驳回?

对于前述是以劳动争议还是以清算责任纠纷案由审理,各地法院在裁判实践中颇具争议,笔者就曾代理过一起案件,因案由争议,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笔者认为,就该问题而言,应当谨慎对待,对于是否属于依法清算后注销,应在审理的实体程序中予以审查。

所以,当一个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个条件时,当事人就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应予以立案,而不应额外将起诉时没有写明案由或认为案由错误就将一部分当事人拒之门外,更不应在审理阶段认为案由与其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从而驳回当事人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第2条: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现改为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第5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二)劳动争议与清算责任纠纷的辨析与运用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两者诉讼的程序区别在于两点:一是是否需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二是管辖的问题。首先,若以劳动争议进行诉讼,则必须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若以清算责任纠纷进行诉讼,则无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其次,劳动争议可以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清算责任纠纷则以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原则,即以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就诉讼过程而言,基础的劳动法律关系与是否依法清算存在密切联系。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进行主张权利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责任,其前提是查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来确定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该事实的审理需以劳动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再来区分是否进行了依法清算,最终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责任的承担。

作者:杨志红 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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