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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2021
发布于 2024-04-10 19:36:24 作者: 衣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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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椰树集团申请“国宴饮料”相关商标被驳回,被驳回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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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树集团申请“国宴饮料”相关商标被驳回,被驳回的理由是什么?

最佳答案椰树集团申请“国宴饮料”相关商标被驳回,驳回理由是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一.椰树集团申请“国宴饮料”相关商标被驳回
2021年4月5日,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原告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案由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为(2020)京73行初1375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行政判决书中显示,椰树集团作为原告主张:
一、诉争商标属于原告的延伸性商标,可整体翻译为“椰树椰子中国国宴饮料”,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与我国国家名称未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相关公众能够对诉争商标进行有效识别,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不存在欺骗性,故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诉争商标是原告的系列商标之一,经过原告使用和宣传已经在业内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其中,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而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必须考虑该标志或者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一般不予考虑。
在该案件中,诉争商标“椰树YeShu Coconut China State Banquet Beverage”,其中含有我国国家称“China”,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所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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