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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树集团申请“国宴饮料”相关商标被驳回,被驳回的理由是什么?
发布于 2024-07-12 16:22:10 作者: 舜芳春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一项任务。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了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下面,跟着主页一起了解下商标法最新2020全文的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你现在所苦恼的问题。
- 1、椰树集团申请“国宴饮料”相关商标被驳回,被驳回的理由是什么?
- 2、《长津湖》被指侵犯商标权,是被碰瓷还是真侵权?
- 3、椰树集团申请“国宴饮料”相关商标被驳回,被驳回的理由是什么?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问题1:椰树集团申请“国宴饮料”相关商标被驳回,被驳回的理由是什么?

答椰树集团申请“国宴饮料”相关商标被驳回,驳回理由是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一.椰树集团申请“国宴饮料”相关商标被驳回
2021年4月5日,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原告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案由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为(2020)京73行初1375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行政判决书中显示,椰树集团作为原告主张:
一、诉争商标属于原告的延伸性商标,可整体翻译为“椰树椰子中国国宴饮料”,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与我国国家名称未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相关公众能够对诉争商标进行有效识别,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不存在欺骗性,故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诉争商标是原告的系列商标之一,经过原告使用和宣传已经在业内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其中,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而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必须考虑该标志或者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一般不予考虑。
在该案件中,诉争商标“椰树YeShu Coconut China State Banquet Beverage”,其中含有我国国家称“China”,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所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题2:《长津湖》被指侵犯商标权,是被碰瓷还是真侵权?
答伴随《长津湖》大热而来的除了荣誉,还有侵权风波。有一个自称为“导演郝平”的网友发视频称电影《长津湖》触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并晒出了印有“长津湖”三个字的商标注册证和名为《冰雪长津湖》的作品证书。
看到这个消息,不少网友直接问号脸:这确定不是碰瓷吗?电影火了,各种告侵权的告抄袭的就都来了!再说,长津湖不是一个地名么?不是一场战役么?怎么还扯到商标权呢?
商标保护要赶早
事实上,现象级电影热映后被人提抄袭、侵权的事件屡见不鲜。早前,电影《西虹市首富》所涉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其不构成侵权。
商标和域名一样都具有唯一性和独占性,别人先申请注册了,你就不能再申请注册,因此保护品牌、注册商标一定要先下手为强,别等到被“碰瓷”才后悔!
《长津湖》并没有侵权
一位资深律师在朋友圈的发文就是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并被广泛引用:“蹭热度也应有底线,拿长津湖商标蹭长津湖伟大战役的热度非常难以接受。商标权利也有适用范围,漫无边际地夸张性放大、扭曲性解读商标将给公众带来不必要困扰和误导,令人担忧。”
“导演郝平”口中的“他人”,是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据了解,其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申请“长津湖”的商标注册,并于2021年7月14日拿到商标注册证,国际分类涉及第41类教育娱乐,包括“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发行”等。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影《长津湖》涉嫌商标侵权。从法律上讲,长津湖现在可以认定为观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没有其他含义的情况下,依商标法第十条二款,不得作为商标。同时,将“长津湖”作为电影的名称使用,是对电影所讲述的故事发生的地点的描述,实际上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也不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电影既不是一种商品,也不是一种服务,而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也就是说电影《长津湖》对“长津湖”三个字的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何况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长津湖”商标,是41类,而41类是与电影有关的服务,不是电影本身。
涉嫌著作权侵权方面,郝平登记的作品名称是“《冰雪长津湖》故事大纲”,并无相同相似于电影内容的任何举证。而且从申请时间角度也排除了著作权与注册商标权侵权嫌疑。
问题3:椰树集团申请“国宴饮料”相关商标被驳回,被驳回的理由是什么?
答椰树集团申请“国宴饮料”相关商标被驳回,驳回理由是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一.椰树集团申请“国宴饮料”相关商标被驳回
2021年4月5日,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原告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案由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为(2020)京73行初1375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行政判决书中显示,椰树集团作为原告主张:
一、诉争商标属于原告的延伸性商标,可整体翻译为“椰树椰子中国国宴饮料”,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与我国国家名称未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相关公众能够对诉争商标进行有效识别,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不存在欺骗性,故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诉争商标是原告的系列商标之一,经过原告使用和宣传已经在业内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其中,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而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必须考虑该标志或者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一般不予考虑。
在该案件中,诉争商标“椰树YeShu Coconut China State Banquet Beverage”,其中含有我国国家称“China”,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所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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