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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于 2024-08-09 01:46:09 作者: 守香巧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主页将带你了解驰名商标保护,希望你可以从中得到收获。
问题1: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最佳答案答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法律意义是使商标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主要看三个方面:该商标的独创性;该商标的驰名程度;欲享受扩大保护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指定商标的关联程度。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不存在含金量或者权威的问题。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驰名商标只在被认定的个案中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其他情况,只具有参考价值。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我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著名商标,一般是由省级工商局(包括部分市级工商局)认定。由地方性法规来规范。不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更倾向于在本省内享受一些特殊政策服务(比如说禁止他人在本省注册与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也更倾向于是一种企业荣誉。什么是著名商标:为了提高地方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相当长时间以来,各地政府都开展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案件明显上升,其中著名商标因其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较高商标附加值等特点,受到的伤害也首当其冲.为此,上海在1996年推出了《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一改以往采用的评选认定,而将对著名商标的认定提升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层面.截止2005年1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认定了九批上海市著名商标.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可以受到下列特殊保护:(一)上海市著名商标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内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二)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商品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行为;2(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下发'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并抄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和执法中对上海市著名商标实施主动干预和强化保护.凡假冒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依据《商标法》和有关工商法规从重处罚;(五)扩大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注册保护.上海市著名商标在申请商标扩大注册保护时,对有困难的,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帮助协调或者出具有关证明;(六)由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利用投诉监督网,反馈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被假冒侵权等信息.凡在异地被假冒侵仅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仅为三年,期满后必须申请重新认定.否则,将会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当然也不可能再继续享有特殊保护.此外,由于著名商标受到的是地方法规的保护,因此,与驰名商标相比,其所受到的特殊保护相对要弱一些.当然,对华东地区著名商标的权利人来说,在2004年6月15日于上海签订的《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办法》无疑是一大福音,其将此类商标的特殊保护得以一定的延伸.
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问题2:中国驰名商标保护都有哪些规定
最佳答案对 驰名商标 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国的《 商标法 》、《 商标法实施条例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此外我国 刑法 及刑事司法解释,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规定。 中国法律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两类 商标 ,一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 按照中国法律,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前题条件为:一是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 注册商标 或使用二是这种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 商标注册 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中国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可以概括为: 1、中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是基于注册原则,因而普通非注册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在商标法保护之列。 2、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为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对方的注册是出于恶意,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对驰名商标既不要求必须已在中国注册,也未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 3、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主管机关则必须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的情形。 4、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也受法律保护。 5、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将禁止使用明确列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从而加重了被禁用者的 侵权责任 。
问题3: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最佳答案答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法律意义是使商标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主要看三个方面:该商标的独创性;该商标的驰名程度;欲享受扩大保护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指定商标的关联程度。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不存在含金量或者权威的问题。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驰名商标只在被认定的个案中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其他情况,只具有参考价值。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我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著名商标,一般是由省级工商局(包括部分市级工商局)认定。由地方性法规来规范。不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更倾向于在本省内享受一些特殊政策服务(比如说禁止他人在本省注册与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也更倾向于是一种企业荣誉。什么是著名商标:为了提高地方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相当长时间以来,各地政府都开展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案件明显上升,其中著名商标因其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较高商标附加值等特点,受到的伤害也首当其冲.为此,上海在1996年推出了《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一改以往采用的评选认定,而将对著名商标的认定提升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层面.截止2005年1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认定了九批上海市著名商标.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可以受到下列特殊保护:(一)上海市著名商标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内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二)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商品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行为;2(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下发'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并抄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和执法中对上海市著名商标实施主动干预和强化保护.凡假冒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依据《商标法》和有关工商法规从重处罚;(五)扩大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注册保护.上海市著名商标在申请商标扩大注册保护时,对有困难的,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帮助协调或者出具有关证明;(六)由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利用投诉监督网,反馈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被假冒侵权等信息.凡在异地被假冒侵仅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仅为三年,期满后必须申请重新认定.否则,将会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当然也不可能再继续享有特殊保护.此外,由于著名商标受到的是地方法规的保护,因此,与驰名商标相比,其所受到的特殊保护相对要弱一些.当然,对华东地区著名商标的权利人来说,在2004年6月15日于上海签订的《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办法》无疑是一大福音,其将此类商标的特殊保护得以一定的延伸.
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问题4:为什么要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
最佳答案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的保护的意义在于: 1、保护驰名商标就是保护生产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企业赖以生存和壮大的市场,维护企业及其国家财产不受损害。 2、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是保护 消费者利益 ,加快我国国际竞争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 商标专用权 ,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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