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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秀康逝世,曾获中国鞋业大王称号,他生前做出过哪些成就?
发布于 2024-12-20 00:52:09 作者: 完和玉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下面,主页带你了解中国商标第一人 ,希望本文能帮到你。
- 1、郑秀康逝世,曾获中国鞋业大王称号,他生前做出过哪些成就?
- 2、商标注册申请人中的国内申请人与国外申请人
- 3、中国某某第一品牌是什么意思?或说有什么意思?
- 4、现代回眸|时光里的现代之「一个商标的传奇」
本文导航,以下是目录:
一:郑秀康逝世,曾获中国鞋业大王称号,他生前做出过哪些成就?
最佳答案郑秀康生前为浙江省的鞋业摘到了中国鞋业大王的称号,并且使得温州鞋业有第一个真皮鞋王的称号,同时也使得中国的鞋业有了第一个人头像的商标。他也成功成为了第一个引进机械化工艺流水线的人,使得浙江的皮革鞋业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
郑秀康16岁的时候就进了机械厂,33岁的时候开始创业,1987年的时候,温州制鞋业由于质量不好,被市场所排斥,于是他就走向了做品牌、做品质的道路,他将自己的皮鞋厂在那次是全国抵抗温州鞋业的灾难中变更了名字,定名为长城。
之后,他又注册了人头像的商标,意味着将诚信做人,认真做事。1989年,他来到了意大利制鞋之都,使他收获颇多,他慢慢地被意大利的机械化的生产流水线所吸引,同时,他也从意大利订购了一大批世界一流的皮鞋生产线,他这这一举动带动了温州周边的许多鞋厂一起去机械厂订货,但是他也并没有止步于此,在许多机械厂去订货时,他便开始经营他的品牌战略,在电视上打出了康奈的广告。他在全国人民的面前标榜着康奈品牌的皮鞋是有好品质的,是追求品质的人会穿的。
1998年,中国皮鞋协会上再一次扩大会议上,大家都在说需要评选出几个知名的品牌,郑秀康董事长说自己就要当做第一个走出国门的商标。在2001年,他便在法国巴黎开设了第一家专卖店。由于康奈皮鞋质量很好,价格却是中档皮鞋的价格,于是他第一年就获利许多,在17年的时候,他被评为温州市的协会的名誉会长,基本上在中国皮鞋的发展史上,康奈有过皮鞋业所有的荣誉。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中的国内申请人与国外申请人
最佳答案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分为国内申请人与国外申请人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后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范围,赋予了国内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取消了过去对经营范围及药品、烟草、报刊杂志商标所需特殊要求的限制,同时允许共有商标注册申请。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按所属国可以分为两种:国内申请人与国外申请人。
(一)国内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自然人是人在法律上的称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即公民。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利申请商标注册;当然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人《民法通则》中“法人”的定义是这样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外国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视同国内申请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则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有一点需要注意,尽管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同样可以申请。
(三)共同申请人除了单一申请人外,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同申请人中可以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国外申请人,也可以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
实践中,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它相关事项,办理手续的,港澳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是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的。
三:中国某某第一品牌是什么意思?或说有什么意思?
最佳答案中国某某第一品牌往往是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自封的。国家没有这种称谓。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目前国内许多企业还仅仅局限在找国家商标局,但精明的福建泉州的私营企业老板们已经意识到,上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来得既快捷又省事。
从去年开始,仅1年内泉州就有4家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据2005年2月17日《中国青年报》)
其实,驰名商标认定途径共有三个:属于主管部门的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认定。其中人民法院的司法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所不同的是,主管部门的认定是主动认定,而司法认定需要由当事人主动请求认定,不管是哪种认定方式,效果是完全相同的。
对企业来说,由主管部门认定是否驰名商标多少显得被动、耗时,而走司法认定这一条路,主动权往往则握在自己的手中,于是纷纷上法院请法庭来裁决自己拥有驰名商标。于企业,那是无可厚非的举动,但从泉州的企业排着队上法院的潮流中,我还是看到了绕过主管部门求得驰名商标的某些隐忧。
首先,法院认定的程序可能相对简单。驰名商标是国内目前对一个品牌最高程度的认可,含金量极高,主管部门的主动认定程序较为复杂,还会更多地考虑到该商标在社会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它的发展成长历史以及它的广告销售等各个方面因素。因此由主管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往往是由地方名牌、省市名牌、国家名牌一步步发展成熟起来的,基础扎实,名副其实,而且这里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商标总局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层次高,专业精。而司法认定则各地的法院都可进行裁决,其标准其尺度难免不同,其可能的疏漏也就难免了。
其二,法院认定可能带来更多的地方保护。企业选择的大多是所在地的法院,而能够提请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所在地的影响力应该是不容怀疑的。再考虑到一个驰名商标的授予,意味着能增加当地的知名度,改善投资环境,增多居民就业机会等一大堆的好处。事实上,驰名商标在现代中国永远是个不可多得的稀缺资源,国内很多地区在驰名商标上目前还是一片空白。这样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各个方面的电话、批条、授意都会朝法院纷至沓来,法院要想不受其影响都难。
第三,企业为了获得驰名商标,可能钻法律的空子,自己“设局”告自己。比如某企业在网络上登记与自己商标名相同的域名,然后再到法院去要求本企业的驰名商标认定。这一点,国外有先例,国内的行政认定程序也提供了这种可能性。
这三种担忧的存在,都告诉我们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能绕过了主管部门,这个近路抄不得。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在裁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前,一定要告知国家商标局等主管部门,多方咨询他们的意见,获得尽可能全面的材料。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商标管理部门重新出台一个新的操作性更强、误差更小的司法解释,以免出现“注水”的驰名商标,老百姓最终不认你的帐。
四:现代回眸|时光里的现代之「一个商标的传奇」
最佳答案 编者按:
回观 历史 长河,数不尽的风云变幻,跌宕起伏。一代代“现代人”用“锲而不舍,敢为人先” 的企业精神,书写着32年的非凡长卷。时至今日,现代集团勇立潮头御风行,大步迈向新时代!“现代人”紧跟时代步伐,乘势而上。
让我们在踏浪前行的同时特推出《时光里的现代》系列专栏,与大家一起回望“初心”,重温现代的故事。以史为鉴,守护现代精神。
大事记 : 2003年,中国现代与韩国 汽车 巨头——韩国现代签订了“制造以及销售类别”的“现代”商标转让协议,开创了中外商标合作的先例,影响颇深,并记入史册。
一个商标的传奇
——开创中外商标合作的先例
三十年来现代流传的故事很多,但能称得上是传奇的,莫过于那场与韩国现代之间的商标合作了。那是 第一场国内民营企业与国际品牌的合作,第一次由知识产权带来的双方巨大共赢,是现代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2003年3月,中国现代和国际 汽车 巨头——韩国现代签订关于“ 汽车 制造及销售类别”的“现代”商标转让(合作)协议,约定: 中国现代授权韩国现代在中国使用 汽车 制造及销售类别的“现代”商标 。2003年3月5日,现代联合集团投资成立浙江四通 汽车 有限公司,这是北京现代 汽车 有限公司在浙江省的首家4S店。
这次品牌合作使中国现代获益良多,开创了中外商标合作的先例。后来,该合作案例被编入我国多所院校和韩国一些院校的MBA教科书中。
第一回:北京初会
1992年8月24日,中国与韩国正式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结束了两国长期互不承认和相互隔绝的 历史 。中韩建交之后,当时中央一个重大的举措就是同意两国合资建厂。2002年,时任北京市委书记的贾庆林拍板,将中韩合作建立的北京现代 汽车 有限公司作为一号工程,但在完成基本建设准备投产了之后,发现了商标问题,经过去国家工商局查实,了解到现代集团持有“现代”商标。
了解到章鹏飞是农工民主党杭州市副主委,也是杭州市政协委员,已任国家政协主席的贾庆林找到当时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农工党中央主席蒋正华,通过他找到了农工党杭州市常务副主委方治平。
那时,方治平恰好在北京参加农工党全国代表大会,得知具体情形后,他马上打电话给章鹏飞。
他们是通过国家商标总局查到了当时“现代”商标的持有者章鹏飞,然后又查到章鹏飞是农工党民主党员,于是,通过农工党中央这条线找到我,让我和章鹏飞联系一下。
“我就打电话给章总,让他马上到北京来。他到了以后,我就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他,让他尽快去见领导。”
事实上,到北京去之前,章鹏飞已经跟北京现代有了一段时间的交往了。北京现代要求现代集团转让商标,但对现代集团开出的条件——参股或为每一辆售出的车辆交商标管理费——无法接受,因此,一次次谈判都没有结果。
这次,领导出面告知,与韩国现代合作是当时北京的一个 汽车 发展战略。章鹏飞才知道现代商标转让事件,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国家政府行为。得知这件事情的重大意义,他马上表态:
“我可以全部交出去,一分钱都不要。我愿意将这个商标奉献给国家,没关系。”
章鹏飞没有趁机开出高价,也没有提出其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他什么都没有提,干脆利落地表示愿意将“现代”商标奉献给国家,这一点深深感动了将他召到北京的方治平。
当然,在对外合作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的品牌进行必要的保护,也是领导层面所考虑的问题。在现代 汽车 商标的转让中,一方面既要体现一个中国企业应有的支持态度,另一方面,在转让过程中也要遵守市场规律,遵守公平交易的规则,达成双方共赢。这是一个基本的态度。
第二回:非常会议
2002年的10月,杭州桂花飘香的季节,现代集团召开了一次非同寻常的会议。参会人员有章鹏飞董事长、徐一宁书记、现代广告公司赵挺总经理、董事长助理王源。除了他们之外,还有一名法律顾问。他们要谈的,就是现代 汽车 商标转让的问题。
看来,必须转让。
但另一个讨论的重点,是关于这次非诉讼的法律谈判。此次“现代”的知识产权的问题,主要是民法和经济类的交流与沟通。在这方面,应该如何应对?怎么才能既转让商标,又合理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经过深入讨论,章鹏飞想到可以从品牌提升出发,给现代一个走向国际的机会:
“当初他们“现代”来找我们协商的时候,有人提议让我们出价两亿人民币,但我们做了很大的让步,我们是这样考虑的:一方面要支持我们国家 汽车 工业的发展,另外还要考虑我们企业今后和国际品牌的合作,最后得到了我们集团所有员工的支持。通过和国际品牌的嫁接,把我们的品牌从中国走向国际,这也是一种比较好的渠道。所以我们的让步也是值得的。这件事在我们的发展史上,应该也是比较值得自豪的。”
第三回:章徐会晤
2002年的12月份的一天,杭州下起了大雪。雪花纷纷扬扬落下,或飞翔,或盘旋,或直直地快速坠落,隐没了种种物体的外表,使天地溶成了白色的一体。章鹏飞望着白茫茫的天地间,独自伫立沉思。北京现代 汽车 公司董事长徐和谊,此时正飞到杭州来,拜访现代集团,并将与他进行一次当面交流。
这会是一次怎样的见面呢?
下午,徐董事长的团队到了。章鹏飞极尽地主之谊,北京来客亦诚意满满,双方谈了很长时间。整个沟通过程,各自给彼此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即便商标转让事件结束几年后,章鹏飞到韩国回访,得到了最高规格接待,但是,他仍然时不时地想起那个大雪纷飞的下午。
“徐和谊董事长的思维方式以及工作状态,让我们都非常感动。”
第四回:拉锯谈判
2003年1月下旬,韩方来了两位工作人员:王秀福,北京现代 汽车 公关策划部部长,是一个有国际视野的经营人员;张佳西,北京现代的法律顾问,专业的民法律师。当时,作为现代集团董事长助理的王源,代表章董出面与他们谈判,前后共三天。
谈判最终归结于一点:双方是否能够考虑北京现代不以现金的方式来支付对价,而以运营经销 汽车 来使现代集团获得利润。
那时,正是国内 汽车 销售的一个爆发期,一家 汽车 公司一年正常的利润应该在300到500万之间。北京现代希望给现代集团一定量的 汽车 品牌旗舰店资源,让现代集团通过 汽车 整车的销售服务来获得利润,变相支付商标对价。
现代集团内部就此展开激烈讨论,一般认为这个提议对现代而言,有些为难之处,因为现代对 汽车 行业产生利润的模式与环节都还不了解,怕做不好。但章鹏飞认为,如果按照北京现代的提议,双方展开良好合作,能够使集团的产业获得进一步扩张,在现金流方面也会有良好的弥补,还能培养出一个营销方面的队伍,倒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最终,在这场持续三天的拉锯战谈判之后,章鹏飞做了适当让步。双方达成共识:现代集团无偿转让 汽车 商标给韩国现代,韩国现代在 汽车 业务经营上给予现代集团一定的支持与帮助。
第五回:结局圆满
时任浙江省工商联合会副会长郑明治,依稀记得徐和谊董事长又来杭州时,正是大雪初晴:
我记得那时是下雪的,雪还比较大。北京现代的徐和谊董事长来到这里,我代表省工商联参加接待,就在西子宾馆。整个过程中,我一直想着如何化干戈为玉帛。那天下午,大雪过后,天气微晴,阳光很好。借着这种景致,我对他们说:
你看,天公作美,雪都在融化,我们的矛盾难道不可以化解?我们双方难道不可以合作共赢?
不知是不是郑明治会长的一番言辞打动了北京现代,那段时间,谈判事态逐渐明朗,双方的意愿得到尊重。终于,这一艰辛的商标合作谈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经过一系列繁琐反复的操作,两年半后,现代集团终于顺利将“ 汽车 ”及“ 汽车 零部件”的商标品牌转让给韩国现代。相关负责人何杭生说:
2003年,我就开始处理这个事情。在转让商标的过程中,我印象最深的是,有时在一个星期里,我们飞北京就要两三趟。比如,协议签订需要马上盖章,我人在北京来不及回杭州,就打电话叫我们管公章的同事坐飞机到北京来盖章。
幸好,在漫长的商标转让手续办理的同时,现代的四通 汽车 4S店也开得红红火火。
对现代而言,通过这次商标转让合作,一方面提高了企业声誉,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现代”商标的价值,在国内首创了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国内自主品牌全球价值的新模式,也在 社会 上引起了一股商标注册的热潮。
小结: 现代的商标注册与转让合作,不仅是现代对外的一次重大尝试,更是中国史上的第一次合作尝试,不仅提高了企业声誉,更为国内自主品牌提高了“商标”的意识与价值,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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