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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

发布于 2023-12-23 09:21:38 作者: 犁寻琴

每一个创业者都有着创造一个独一无二的企业的梦想。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注册公司。注册公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是它是必须的,因为它将为你的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和信誉。今天主页给大家带来有关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内容,以下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现在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什么保护?

现在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什么保护?

最佳答案答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第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九条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第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第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第十五条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商标法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其他因素有哪些?

最佳答案跨类保护是指国家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跨类别保护,那么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其他因素有哪些?八戒知产网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一)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

商标的显著性不仅是决定商标能够获得保护的依据,也是确定商标保护范围的基础。“全友”商标异议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应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其保护范围也就越大。因此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是否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标准,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

法律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主要因为驰名商标因其商品或者服务所特有的质量、品味等获得了较高的商誉,且二者之间建立起了一一对应的联系。如果商标的显著性较弱,那么相关公众很难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建立起联系,也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如果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很强,其识别作用和区别作用越大,更容易建立一一对应的联系,它所影响的范围相对而言也会更大。如果要证明误导的产生,则需要更大的相关公众的范围来进行判断。因此,跨类保护的范围也就越大。

在此,应该注意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之间的关系。独创性和显著性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独创性已经包含在显著性中考虑,可以影响商标的显著程度,但不能因为商标缺乏独创性就认定其缺乏显著性或者显著性较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仅来自于商标本身的设计,更多来自于在市场中的适用。在“杏花村”商标异议案中,“杏花村”一词来自于杜牧的诗句,是以存在于公共领域的词汇,但是经过商标权人的经营,以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当然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此时,商标是否为商标权人所独创并不会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产生太大的影响。

(二)利益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界定中,不仅要考虑关联性、显著性、驰名程度等因素,还要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在一般思维里,个人利益要服从于社会公众利益。个人利益,主要是指商标权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主要包括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者的利益两部分。如果为了市场竞争,牺牲驰名商标的权利人的利益,会让商标权人产生消极的态度,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过于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则很容易造成垄断。因此驰名商标保护应该对商标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平衡。

因此,在驰名商标保护中,应当实施跨类保护以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以激励其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优质的产品,同时也防止他人借该驰名商标商誉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但是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不是全类保护,否则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驰名商标权人借此恶意打压竞争对手以获得垄断地位,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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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最佳答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指什么呢特殊保护包括了什么内容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包括什么

一、我国的特殊保护

1.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

3.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满、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二、国际范围内的特殊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受《巴黎公约》以及WTO规则中TRIPS协议的特殊保护。如果中国驰名商标在公约成员境内被抢注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可援引公约请求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予以制止。

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当某一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时,该公约各成员国均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者取消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保护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三)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维权效果。

(四)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下列证据:1、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2、销售合同及凭证;3、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4、其他有关证据。

(五)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

(六)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下列资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等;

3、侵权证据:包括侵权的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照片等。

委托投诉的,需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七)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海关总署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备案,加强进出口环节的商标保护。

(八)企业可通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提升商标保护强度。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司法两种途径。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包括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和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机关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九)企业应实施风险控制,根据企业特点建立商标专用权预警机制,制定应对商标专用权纠纷方案。

(十)企业可依托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或相关行业协会的法律优势,整合资源,增强保护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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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的方式有哪些

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注册,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人受到保护。

商标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另一种是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或由相关商标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

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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