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红树叶财务财税法一站式服务平台

关于红树叶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1317-2164-214

当前位置: 主页 > 行业资讯 > 综合问答 >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

发布于 2024-03-18 07:30:33 作者: 江安安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一项任务。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了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下面,跟着主页一起了解下商标法第十一条的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你现在所苦恼的问题。

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时,才能宣告商标权无效?

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时,才能宣告商标权无效?

优质回答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三种情形,具体详情如下:

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两个方面:

首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其次,只能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提出宣告无效请求,包括商标局也无权宣告无效。

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3种情形:

1、使用本法第十条的禁止性使用标志的,包括: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包括: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3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

例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了解到,商标注销需要满足的要求高,法律知识多。因此,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小编建议用户最好选择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代理,避免浪费时间的同时还能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八戒知产商标转让网,一家专业靠谱的商标代理机构,比传统线下代办机构相比,八戒知产的知识产权服务更具优势,价格公开透明,更实惠,性价比更高。更多关于商标注册相关事宜若还有疑问,欢迎随时登陆浙江八戒知产商标转让网与我们讨论。相关行业如需商标注册或者商标交易,也可登入浙江八戒知产商标转让网查阅更多精品商标推荐。

注册公司是建立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的基石。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商标法第十一条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主页推荐的方法去处理。

备案号:粤ICP备17121331号 红树叶财务咨询管理

郑重申明: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必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