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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司法解释全文——《商标法》第13条

发布于 2024-03-21 05:30:17 作者: 多晴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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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13条

《商标法》第13条

优质回答《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法释(2002)32号 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1.驰名商标分为两类:“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2.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为两种:a.“不予注册”,b.“禁止使用”。

3.受到两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

A.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

B.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4.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给予保护;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则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

5.中国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不注册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以受到商标法律的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专用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可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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