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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做账会罚款吗
发布于 2024-06-11 11:12:41 作者: 骑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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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白条入账会计坐牢吗
- 2、白条入账属于违法行为吗?会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风险?
- 3、会计法中对白条下账是怎么规定的?
- 4、我是个会计,企业老总让我用打白条,打收条入账,虚列支出冲费用,做为我个人来讲以后可能负啥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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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入账会计坐牢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白条入账没有构成偷税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处 刑罚 的,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能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白条入账属于违法行为吗?会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风险?
答白条入账可能很多会计都接触过,但是白条入账属于违法行为吗?在发生白条入账后会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和深空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白条入账属于违法行为吗?
白条入账是违法了《会计法》的,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所有不能作为财务开支凭据的,不论是收据、单证、字据,还是所谓的白条,都可以视为白条,都是无效的,发票的作用不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同样也适用于其它一切单位。
白条入账会计需要承担什么风险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白条入账无法证明支出的合理性,导致不能税前扣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白条入账违反了上述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企业以“白条”入账首先不符合会计法规的规定,也不符合发票管理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违法行为,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法中对白条下账是怎么规定的?
答二、《会计法》
违反第四十二条(三)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我是个会计,企业老总让我用打白条,打收条入账,虚列支出冲费用,做为我个人来讲以后可能负啥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并且数额在一万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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