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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做账报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发布于 2024-06-12 09:24:21 作者: 盍玉轩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 ,相信看完本篇文章,你有不一样的收获。
- 1、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 2、同一市内总分机构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 3、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一、正面回答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企业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二、分析详情
适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三、总分机构如何分步计算分摊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步计算分摊,第一步计算总机构与各分机构之间的分摊金额,第二步计算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分摊金额。
1、分摊总机构与所有满足参与分摊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即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满足条件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总机构根据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相应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款。第二步分摊计算是在所有满足条件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在第一步分摊基础上的再次分摊,第二步分摊的基数金额是第一步计算分摊给各分支机构间的50%部分,各分支机构分摊的比例是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因素依据0.35、0.35、0.30权重分别计算的。
同一市内总分机构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一市内总分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流程如下:
属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结合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市县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含总机构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缴入省级待分配收入,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在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间进行分配。
扩展资料:
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按照川府发〔2014〕9号文件规定,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财政按体制分享60%外,地方40%部分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待遇县)(以下简称"民族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分享。
财政部定期调库划转至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仍继续作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将其作为财政结算的资金来源补助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的通知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答2012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财预〔2012〕40号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主要内容、预算科目、税款预缴、汇总清算、税款缴库程序、财政调库、其他7部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予以废止。主要内容:
1、基本方法。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2、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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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04-20,最新业务变化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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