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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视同销售做账

发布于 2024-06-17 14:51:15 作者: 段念真

每一个创业者都有着创造一个独一无二的企业的梦想。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注册公司。注册公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是它是必须的,因为它将为你的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和信誉。今天主页给大家带来有关出库视同销售做账的内容,以下关于出库视同销售做账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视同销售如何做账的?

视同销售如何做账的?

最佳答案例:某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假设企业仅此业务),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第一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十三行"视同销售收入"填列金额100万元。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十二行“视同销售成本”填列金额80万元。

第二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100万元,同时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第三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按上述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视同销售业务没有调增或调减所得额。

拓展资料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会计分录怎么做

最佳答案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时,其具体做账方式如下:

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怎么做账

最佳答案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和一般销售在做账的时候差别不大,都需要确认税费和成本,具体做账方式如下:

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最佳答案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企业不需纳税调整,管理费用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纳税调增46.8元(117×0.4)。

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必须填写扣除,符合税法配比原则的要求。而管理费用的扣除是企业费用支出,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两种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为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如果将自制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企业视同销售收入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例如企业赠送的礼品市价是120元,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

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20.4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120×0.1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按此规定,增值税应按市价计算。

按账务处理,第一,企业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2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调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内。第三,比较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140.4元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20元,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20.4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20.4元。实际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业已按视同销售处理:

借:管理费用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企业视同销售利润20元,管理费用140.4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20.4元(140.4-20),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没有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较麻烦,而且容易出现调整错误的情况。

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是什么?

最佳答案视同销售,可以通俗理解为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行为,视作销售货物的行为。对于视同销售业务,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如何做账?

视同销售和一般销售在做账的时候差别不大,都需要确认税费和成本,具体做账方式如下:

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简而言之,库存商品指一切闲置的,用于未来的,有经济价值的商品。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有哪些区别?

1、概念不同

视同销售是指将一些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法中销售条件的行为看做是销售货物。

这些货物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在税法上由于要保持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中断,避免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根据正常销售缴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是由于货物的用途改变,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造成上一环节的增值税无法在下一环节中抵扣,而选择将进项税进行转出处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适用的情形不一样

比如,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是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最佳答案视同销售,又称视同货物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在税收的角度为计税需要将其“视同销售”。对于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的业务,应如何做账?

视同销售如何做账?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实际工作中,该类视同销售业务是比较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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