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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预付利息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发布于 2024-08-31 10:12:03 作者: 经明钰

注册公司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但是它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如果你想要创造一个成功的企业,你需要了解如何注册公司,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今天主页带你认识预付利息怎么做账以及应该怎么解决它,如果我们能早点知道解决方法,下次遇到的话,就不用太过惊慌了。下面,跟着主页一起了解吧。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薛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同日,薛某在该借条下方标注:一次付息陆仟元。并当场向张某支付第一季度的利息6000元,后薛某又陆续以每季度6000元的标准向张某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4日。因薛某未支付本金及2016年5月4日之后的利息,张某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法院审理

法 院 审 理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利息是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孳息,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该借款本金所创造经济效益转移给出借人的一部分利润,只有出借人出借款项并经借款人占有、使用以后才可能产生。本案中,借款当场薛某即支付张某6000元利息,剥夺了薛某对于部分借款本金的期限利益,对于薛某辩称借款本金为94000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的陈述,本案所涉借款的月利率为2%,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对于已支付的利息共计36000元,未超过年利率36%,且当事人已自愿履行完毕,对此不予处理。故判决薛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要求民间借贷应当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确定本金。民间借贷的利息,实质上是借款人因实际使用贷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预先收取利息的做法,实为变相减少了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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