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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贷款服务的进项税允许抵扣需解决三个问题
发布于 2025-04-12 18:54:04 作者: 柔霞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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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以及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由此可见,新增值税法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已不包括贷款服务,除非将贷款服务在后期又纳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但被纳入的可能性不大。贷款利息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这对存在贷款业务的企业是重大利好,但贷款服务进项税抵扣需要解决几个问题:
一、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相应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另外,取得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一方面不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对借入资金相应利息又允许增值税抵扣,存在税收漏洞。
二、无偿提供贷款服务相应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新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由此可见,“视同应税交易”没有将“无偿提供服务”列入。如果一方面不视同销售,另一方面又对借入的资金允许抵扣,不符合增值税立法本意。在实践中,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比较普遍,利用无偿拆借资金很容易逃避国家税收。
三、投资国债如何进项税转出。根据增值税规定,企业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增值税同时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企业以货币资金投资国债、地方债,如何区分该资金是借入的还是自有资金,如何计算进项税转出等问题值得探讨。
钟燕,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擅长财税咨询,涉税鉴证,税收筹划,税务风险筛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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