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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一笔银行贷款业务的相关记账处理
发布于 2025-05-04 19:36:03 作者: 定囡囡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主页带大家认识存入银行的钱做账,如果你们也遇到这种问题,相信看完本文,你们就懂得怎么解决了。
关于《一笔银行贷款业务的相关记账处理》的解答,我在“银行内部记账”环节做了简化处理,或者说“以偏概全”,比如“银行发放贷款”的情形,仅提供了一个简单的会计分录:
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110万元
贷:活期存款 110万元
本意是想用一个“简化了业务场景”的会计分录,在有效解答的同时,也能让非业内读者快速了解银行简单的传统业务模式——“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虽然引申出了银行的业务逻辑,但确实存在“以偏概全”的情形。
“吸收存款”是银行主动负债的行为,是银行开展资产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但银行吸收的存款有多种类型。
按照存入对象可分为个人存款、公司存款、同业存款等;根据存款类型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等。
吸收进来的存款统一存入银行的大资金池,所以,对外发放一笔贷款业务时,根本分不清这笔资金是来自于活期存款还是定期存款,是个人存款还是公司存款。只能说,银行发放贷款使用的资金是尚未使用出去的存款。
“尚未使用出去的存款”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现金头寸”,即资产科目“现金”,其实是我们在《一笔银行贷款业务的相关记账处理》提到的分录“借:现金;贷:存款”。用一句话描述,就是银行吸收进来的各类存款成为账上的现金,可以用来发放贷款。
除了“现金”外,可以发放贷款的“存款”可能还有另一种表现形式,叫超额存款准备金,简称超储。
银行业有一个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银行机构要把吸收的存款,按一定的比例存入央行。
比如目前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6.6%。如果一家银行吸收了1000万元的存款,那么就要把66万元存入央行,这部分资金叫法定存款准备金,类似于风险准备金,是不能拿来放贷的。
如果银行把100万元存入银行,那么超过66万元的34万元就叫超额存款准备金,超储是银行存在中央银行的活期存款,是可以自由支配的资金。
不管是法定存款准金还是超额存款准备金,在银行资产负债表都表现为资产科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要发放一批次贷款,如果当前的现金头寸除了保证日常清算和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不太够了,银行就可以从央行取出一部分“超储”回到自己的账上,成为新的现金头寸,用于发放贷款。
会计分录为“借:现金;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实际上是“现金及存款中央款项”资产科目内部的一增一减。
再看一个角度。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模式,最终体现的逻辑是银行主动负债,然后开展资产业务。
而“吸收存款”仅是银行主动负债的行为之一,银行还可以通过发行各类金融债券获得资金。特别是之前我们提过的各类专项金融债,比如绿色金融债、小微金融债、三农金融债等。
绿色金融债专项用于发放绿色产业项目的贷款。所以,某一笔绿色贷款对应的资金来源还可能是绿色金融债,那么对应的负债科目不是“吸收存款”科目,而是“应付债券”。
即使对应的负债科目是应付债券,但发放贷款的钱最终表现形式也是“现金”,即银行发行债券成功后的会计分录为“借:现金;贷:应付债券”。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形成新的现金头寸,用来发放贷款。
最后总结一下:
用来发放贷款的资金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现金,但现金的来源不同,对应的负债科目就会不同,可能是“吸收存款”,可能是“应付债券”;还有可能是另一个资产科目“超额准备金”转化来的现金。
前述情形是以贷款发放时点往前看,如果从贷款发放时点往后看呢?
一位读者留言,提供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角度“银行不需要用存款放贷,银行可以创造货币,放款时简单的记资产和负债就行。”
我们针对这个角度展开说说。
银行给企业发放一笔贷款,通常会要求企业在该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来接收贷款。那么,贷款发放后,产生的效果是银行向企业支付了一笔贷款资金100万元,同时企业向银行存入了一笔存款100万元。
实务中,并不会出现“银行先给企业信贷资金,企业再把资金存回银行”两个步骤,而是一个同时的过程,所以,此时的结果是银行在资产端和负债端同时记录企业的贷款规模和存款规模,表示贷款发放了,企业存款增加了,会计分录为“借:对公贷款;贷:活期存款”。
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发放一笔贷款,同时生成了一笔存款。这笔企业贷款的资金来源似乎并不是之前某位客户存入的存款,而是借款客户自己的存款。
从业务逻辑来讲,这种说法其实并不准确,严格来说这是银行信用派生的结果和现象。
银行发放一笔贷款,确实会派生出一笔存款;但这笔贷款的资金来源于之前存款或债券形成的现金头寸;这笔贷款派生出来的存款会成为下一笔贷款或投资的现金头寸。下一笔贷款派生的存款会成为下下笔贷款的现金头寸。这是银行信用派生的逻辑。
说到这,可能有点复杂了。如果非业内读者看不太明白,也不用过多纠结。
我国银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虽然主线还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但也逐步拓展出越来越多的创新业务和创新服务,同时成为金融行业中机构数量、种类最多的机构。
之前有看到过一个数据,2023年末银行从业人员数量大概在400万人左右,可以说是金融机构中从业人数最多的一类人群了。
同时,银行机构也是我国最早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要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承担起国家金融管理的重任。在此之后的计划经济时期,央行逐渐沦为财政的出纳,许多职能也逐步并入财政部,央行只保留了一块牌子。
直至1978年,国家分离财政部和央行的职能,央行才从财政部独立出来,成为中国金融领域的主管部门。也是自那时起,银行业开启了正式的行业改革。
多说一点,正是这段时期里央行和财政的分分合合,使得这两个国务院部门渊源极深又关系特殊,在国家的改革发展中扮演着两个重要的角色,有时二者意见相左,一言不合还会公开论战,也是很有意思了。后续有机会专门展开聊聊。
从197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剥离农村金融、外汇业务、基建投资金融服务、工商信贷与储蓄业务,相应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由原来单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向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的专业化经营进行改革。
随后,银行业开始推动市场化进程,相继成立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又从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剥离出政策性业务,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1995年,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整个银行业走向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并逐步形成了今天“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股份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行业格局。
大家有没有关注过自家银行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绝大多数银行都是统一的描述: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实这段话源自于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奠定了我国商业银行最基本的业务规则和业务规范,所有银行从业人员都应该要通读一遍。虽然有些条款随着银行业的发展有了更新和替代,但银行人都应该看看银行最初的“模样”。
好了,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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