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红树叶财务财税法一站式服务平台

关于红树叶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1317-2164-214

当前位置: 主页 > 行业资讯 > 代理记账 > 购货方已认证的发票销售方没有做账怎么处理。以前月份开的发票未入

购货方已认证的发票销售方没有做账怎么处理。以前月份开的发票未入

发布于 2025-05-31 12:04:09 作者: 阮芳菲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一项任务。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了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下面,跟着主页一起了解下上月认证发票未做账的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你现在所苦恼的问题。

1:购货方已认证的发票销售方没有做账怎么处理

购货方已认证的发票销售方没有做账怎么处理

答: 不能够重开。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

2:以前月份开的发票未入账,本月如何做账

以前月份开的发票未入账,本月要入账的,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尚未跨年的,可以直接补充入账,其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是跨年的,则应该将主营业务收入换成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其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购货方已认证的发票销售方没有做账怎么处理

答: 不能够重开。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

4:已认证未做账发票怎么做分录

企业已经认证但是尚未入账的发票,按正常认证入账即可,确认为企业认证当月的进项税额,比如企业收到了材料发票,已经认证但是尚未入账,就补充入账,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注册公司是建立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的基石。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上月认证发票未做账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主页推荐的方法去处理。

备案号:粤ICP备17121331号 红树叶财务咨询管理

郑重申明: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必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