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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设备的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布于 2025-07-12 21:18:03 作者: 祝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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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检察
近日,吕常运速裁团队审理了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基本案情
原告A建设公司与被告B能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签订了《甲醇制氢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规模为厂区内甲醇制氢项目的工程设备安装施工。约定原告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项目范围内的施工辅材及本工程钢结构制作安装、设备、工艺管道、电气、仪表安装、防腐保温、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单机试车等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安装工程施工。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实际开工,同年9月26日完成交工,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2023年11月20日双方通过《企业询证函》核对了总工程款数额。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77万元,并确认该笔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被告B能源公司欠原告A建设公司工程款677万元,有双方签订的《甲醇制氢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交工证书、结算审核报告书、企业询证函等在卷为凭,欠款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工程2021年9月26日完成交工,验收合格。2022年7月28日经结算审核,2023年11月20日经核对往来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77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77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涉案工程系甲醇制氢项目工程安装施工,从性质上看,属于设备安装工程,因此,本案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本案原告将人工、辅材、机械、资金等全部投入并物化到安装工程中,已经形成民法上物的“添附”。涉案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应限于因安装工程而增加价值的范围之内,即验收合格的工程内容。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B能源公司支付原告A建设公司工程款677万元;
二、依法确认原告A建设公司对被告B新能源有限公司欠付的677万元工程款,在其承建安装的“甲醇制氢装置、外廊管、导热油炉房、甲醇罐区、配电室、中控室设计范围内钢结构制作安装、设备、工艺管道、电气、仪表安装、防腐保温、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单机试车等全部安装工作”工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设备安装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确定?
设备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法定权利,其立法目的包含着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为解决长期以来建筑市场上存在的拖欠建设工程价款问题而提出的,对于矫正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地位失衡,解决建筑实践中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原告将人工、辅材、机械、资金等全部投入并物化到安装工程中,已经形成民法上物的“添附”。涉案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应限于因安装工程而增加价值的范围之内,该价值的认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具体增加价值的范围可通过司法鉴定或成本核算等方式加以区分界定。而本案原告所有的土地、厂房等其他设施则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来源:菏泽巨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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