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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索赔注意事项

发布于 2026-04-30 10:42:04 作者: 窦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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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索赔注意事项

一、法律法规

(1) 《民法典》第79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 《民法典》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 《民法典》第80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4) 《民法典》第805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5) 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文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

二、实务提醒

1. 虽然依据《民法典》第803、804条规定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放弃窝工索赔的,那承包人就不能再依据上述条款另行主张窝工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申字第1004号)

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1)民提字第292号)

3. 合同就索赔程序有明确约定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程序提出窝工索赔。(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4. 承包人提交的单方窝工损失数据不能作为损失数据证据,但经监理确认的则可以直接认定而不必通过鉴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

5.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索赔程序提出索赔,也未提交窝工损失证据的,属于承包人怠于主张自身权利,窝工损失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07)民一终字第74号)

6. 施工合同中涉及总分包关系时,分包方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主张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民申字第1557号)

7. 双方未对停工进行约定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于承包人的损失,即使无法举证,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申字第708号)

8. 案涉工程多次停工,已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则以竣工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也应相应的顺延。(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

9. 如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时即已认定承包人超过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显然与优先保障承包人基本利益(即工程款)这一立法目的相悖,故此情形下可以起诉之日计算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申字第1004号)

10. 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只限于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停工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申字第2198号)

11. 窝工期间承包人可计取的费用包含:现场管理人员看护的费用、现场工人窝工费用(这部分费用需提供相应的工资支付证明,如无确切资料,则无法支持)、周转材料租赁闲置费用、大型机械的租赁闲置费用,各方面的费用索赔需相应的支撑资料。如承包人退场,还可以要求临时设施费用补偿、已进场材料(含半成品)费用。相关费用的补偿补偿标准可参考豫建设标(2003)89号文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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