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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角度分析24版清单计价标准价款争议内容
发布于 2025-08-31 00:30:04 作者: 张兰芝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主页将带你了解合同费如何做账,希望你可以从中得到收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 50500-2024)9月1日就正式执行了,很多地方的配套文件也相对滞后了。做为造价人员,对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内容,是重要的学习方向之一。
【条文】 11.1.3 如发承包双方采用本标准第 11.1.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解决方式处理争议,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调解人(或机构)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选定,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评审成员、调解人(或机构)的调解员均不应与发承包双方存在利益冲突,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和调解人(或机构)应遵循相关规定进行争议处理。
【解析】 明确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调解人(或机构)的确定方式及选定要求,争议评审和调解的处理原则。
1.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调解人(或机构)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选定,具体选定方式详见争议评审和调解相关条文。
2.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评审成员、调解人(或机构)的调解员均不应与发承包双方存在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成员、调解员应当回避,但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不用回避的除外。
(1)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如投资、持股等;
(2)间接利害关系,如亲属、朋友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3)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其他情形。
专家接受委托后,需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书》。
3.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和调解人(或机构)应遵循法律、行业标准及地方细则,核心在于保障程序合法性、人员专业性及结果可行性。实际操作中还需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衔接避免法律冲突。
【条文】 11.2.1 发承包双方采用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确定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选择形式、人员构成与数量。
【解析】 明确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确定方式及时间。
1.采用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可在合同签订时约定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及评审人员,也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确定。
2.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选择形式、人员构成与数量应由合同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可以是具有争议评审能力的专家,也可以是专业的争议评审机构。
【条文】 11.2.2 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评审人员应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造价管理经验、熟悉法律法规的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调解员、律师或相关工程专业人士担任,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解析】 本条属于原则性条文,明确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人员要求及人数要求。
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人员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备与工程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公正、客观地对争议进行评审。通常包括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1人及的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人员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二,由专家组成员共同推荐一名专家担任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首席评审员。
【条文】 11.2.3 发承包双方或任一方提出相关争议的,应在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共同将与争议事项相关的工程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提出相关争议的一方将与争议事项相关的工程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同时提供一份给合同的另一方。
【解析】 明确争议提交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程序。
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款调整的11类调整事项发生争议的,均可以向争议评审委员会(机构)提出相关争议,争议评审委员会(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受理发承包双方提出的争议。当出现质量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质量进行检测,出具的质量修复方案可作为争议评审的证据材料。
当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启动争议评审流程,争议提出方需在争议发生后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提交《争议评审申请书》,列明争议事项、证据清单及诉求,同时提供一份给合同的另一方。
【条文】 11.2.4 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应在收到争议事项文件资料后,全面了解争议事项的发生实情,并在收到争议事项文件资料后的约定时间内将争议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供给发承包双方,包括相关的详细说明和依据。
【解析】 明确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工作要求及流程
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应全面深入了解争议事项的发生实情,分析发承包双方或一方提交的争议评审申请书及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了解纠纷缘由、双方主张,研究双方提供的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考虑实际情况在受理后约定期限内出具《争议评审意见书》,以书面形式将评审依据及评审意见同时提供给发承包双方。
【条文】 11.2.5 如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对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意见提出异议的,提出的一方应在收到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意见后的规定时间内,将不认可理由的函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并同时抄送一份给合同的另一方,包括相关说明、依据及补充提供的支持性资料。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应在收到函件后复查自身的意见,并在收到函件后,在约定时间内将维持原意见或修改意见的理由及决定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供给发承包双方。
【解析】 明确对评审意见有异议时的处理流程。
如发承包双方对《争议评审意见书》提出异议的,应在收到《争议评审意见书》后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馈,列明不认可的理由、相关说明、依据及补充提供的支持性资料,同时抄送一份给合同的另一方,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根据发承包双方提出的书面反馈评估是否需要调整并在收到函件的约定期限内将维持原意见或修改意见的理由及决定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供给发承包双方。
【条文】 11.2.6 如发承包双方对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提出的争议解决意见或修改意见没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作为相关争议的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发承包双方都应遵守执行。
【解析】明确争议评审解决意见的效力,强调发承包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作为相关争议的和解协议。
发承包双方接受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最终意见,应按最终意见签订和解协议。
【条文】 11.2.8 处理争议事项需支付给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费用,可按合同约定或争议评审规则确定,或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分担比例,或依据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争议解决决定,费用应由相关争议责任人承担。
【解析】 本条明确争议评审费用常见的分摊方式。
【条文】 11.3.1 如发承包双方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事项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选择、确定具有调解能力的调解人(或机构),负责双方在合同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事项的调解。
【解析】 明确调解人(或机构)确定方式。如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可在合同签订时约定调解人(或机构),也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确定调解人(或机构)。
【条文】 11.3.3 调解人(或机构)的调解人员应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造价管理经验、熟悉法律法规的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调解员、律师或相
关工程专业人士担任,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解析】 本条属于原则性条文,明确调解人(或机构)的人员要求及人数要求。
调解人员应具有深厚的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造价管理实践经验,具备对工程造价领域内的争议专业判断的能力,以确保调解结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调解小组一般由1人及单数组成,3人及单数时须共同指定1名首席调解员。
【条文】11.3.4 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解决事项时,提出争议合理解决的任一方应将相关争议事项的所有文件、工程指令等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或机构),并书面抄送一份给合同的另一方,委托调解人(或机构)进行调解。
【解析】 明确争议提交调解人(或机构)的流程。
提出争议合理解决的任一方应将相关争议事项的所有文件、工程指令等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或机构),并书面抄送一份给合同的另一方,委托调解人(或机构)进行调解,发承包双方提交《调解陈述书》及证明材料。
【条文】 11.3.6 调解人(或机构)收到争议事项文件资料后,应全面了解争议事项的发生实情,听取发承包双方的意见及协调双方的主张,并在收到争议事项文件资料后的约定时间内将自身的争议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发承包双方,包括相关的详细说明和依据。
【解析】 本条明确调解人(或机构)的工作要求及流程、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或机构)应全面深入了解争议事项的发生实情,分析发承包双方或一方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及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了解纠纷缘由、双方主张,研究双方提供的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考虑实际情况,在受理后约定期限内促成发承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书面形式将调解依据及争议处理意见同时提供给发承包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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