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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出现工伤,企业的财税处理?
发布于 2025-09-05 10:48:03 作者: 邶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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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员工在生产中,由于突发事件,工人受伤,经医院治疗抢救后死亡。经与工人家属协商,给予120万元一次性补偿。此项业务如何做财税处理。
一、税务方面
1.涉及的税收。企业支付工人的工伤工亡补偿,可以作为正常的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使用的扣除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应该使用规范的内部凭证扣除。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账务处理方面
支付赔偿金时: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收到工伤保险赔偿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最后,借:营业外支出;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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