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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投资入股后,要求返还出资款?安乡法院这样判

发布于 2025-10-04 09:54:03 作者: 南乐容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下面,跟着主页一起认识向公司入股怎么做账,希望本文能解答你当下的一些困惑。

「法官说法」投资入股后,要求返还出资款?安乡法院这样判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股东出资纠纷案件。股东投资入股后,又以其与公司发起人之间成立资金保管关系为由要求退还出资款,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聊天记录、打款凭证以及钟某的陈述能够确认双方就入股公司一事达成了协议。张某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筹建期间收取钟某的投资款,其行为并不违法。公司成立后,该公司认可钟某是该公司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之规定,该公司已于2018年5月17日成立,钟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并存续期间,主张返还35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违背法律规定,其主张与发起人张某之间成立资金保管合同关系的事实不能成立,法院据此驳回了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讯员 熊斌

法官说法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投资人具有出资入股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认可其为股东。投资人即不能再以出资系民间借贷或者资金保管等事由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但投资人可以股东身份依法维护自己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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