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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这样处理才规范

发布于 2025-10-13 15:18:03 作者: 计以彤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接下来,主页将给大家介绍退货折扣如何做账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你解决一些烦恼。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优惠条件。按照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和开具发票,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方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折扣,一般是由于促销发生的,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确定销售收入和征收增值税。否则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和征收增值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销售折让: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物满赠:属于“折扣销售”,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开具发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满赠商品售价在满赠商品上100%折扣,另一种是将满赠商品售价按主商品和满赠商品售价比例分摊折扣到主商品和满赠商品上。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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