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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委托事项是否应返还委托费用?委托方自担主要责任

发布于 2025-12-14 10:12:03 作者: 葛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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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1年5月7日,陈某向王某转账27960元。 除此之外,陈某称2017年7月28日给王某现金42000元、2020年3月11日陈某将2018年1月4日在安邦保险购买5万元的保险取出共计54700元,将其中的5万元现金交给王某、2019年3月28日交给王某现金21000元、2019年8月28日交给王某现金21000元、2019年6月7日交给王某现金42000元、2021年10月5日交给王某现金3万元,共计206000元,均是向王某支付的现金,王某除对转账的27960元外均不予认可。 截至今日,王某退还了陈某16000元。 陈某出具了一张王某书写的条据,该条据没有书写时间,其内容为:大写:壹万壹仟陆百玖拾壹个。

一审诉讼请求

王某向陈某退还投资款194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以19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自2021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陈某主张王某应当返还的款项,其称全部系向王某交付的现金,王某对此不予认可。 陈某为证明自己向王某交付了相应的款项出具了取款凭证,但取款凭证并不能证明陈某将相应的款项交付给了王某,故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陈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情况

二审认为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支付26000元;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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