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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钱没开收条,房东将租客告上法院讨租金被法官驳回
发布于 2025-12-20 08:00:04 作者: 刚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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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3月12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东成)房屋租赁产生纠纷,房东将租客告上法院,称其未交房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房租。因为交房租时没出具收条,房东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房客未交房租,房客也没有证据证实自己交过房租。近日,硚口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却都是口说无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进行了一系列的推理,最终驳回房东诉求。
2015年10月,家住硚口区的郑先生将自己的门面出租给苏女士使用,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三年,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租金为每月6000元,半年一付。时间转眼到了2017年9月,门面房所在地段纳入了城市征收拆迁的调查范围,周边路段也开始进行封闭改造。当年10月底,郑先生来找苏女士收取房租,双方进行口头约定,将房租的支付方式由半年一付改为一季度一付,按照口头约定,苏女士向郑先生支付11月至第二年1月的租金,共计18000元。2018年1月底,又到了交房租的时间,苏女士向郑先生表示,由于周边封路,生意不好,周边门面的租金都降了价,希望郑先生的房租能够降一些,后来,经过周边商户说和,郑先生与苏女士口头上重新约定,按照一个季度110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这样一来,每季度租金就少了7000元。在旁人的见证下,苏女士将11000元现金交给了郑先生。
过了一个多月,郑先生突然要求苏女士按照之前合同约定的每月6000元的房租标准补齐房租,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之后,在社区居委会的主持下,二人进行协商,郑先生称自己仅收取了11000万元房租,要求苏女士补齐7000元。经过一番调解,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苏女士同意在接下来最后半年的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缴纳房租,郑先生也放弃补齐7000元的要求。
谁知道过了几天,郑先生却将苏女士起诉到硚口法院,称苏女士未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的房租18000元,另外2018年2月至4月的房租还有7000元没交。接到法院的传票,苏女士来到法院。在法院的调解室里,苏女士声泪俱下,觉得自己十分委屈。她表示,自己只是拖欠水电费、垃圾费约2300元的费用,但是自己已经付过18000元房租,后来的7000元则是口头约定减少的。
近日,硚口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郑先生与苏女士围绕否支付房租的事实,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郑先生表示,苏女士未支付租金25000元,苏女士辩称自己已经支付过18000元。因为是现金支付,没有出具收条,所以双方所陈述的观点都得不到证实。苏女士当庭请来了证人作证,也只能证明自己支付了2018年2月至4月的11000万元房租,以及双方协商降低了7000元房租的事实。苏女士到底付了房租没有呢?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除了陈述之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法官陷入了沉思。
法官经过认真梳理整个事情的脉络,结合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进行了研判。法官认为,按照常理,房租都是提前收取的,如果苏女士未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份的租金,在2018年1月底双方协商时,就不会是仅仅三个月房租的支付问题,而应该把之前三个月的房租,也就是一共半年的房租一并提出来协商。并且在社区参与的调解过程中,郑先生仅要求苏女士支付2018年2月至4月的房租7000却并未提及要求苏女士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的18000元租金,因此,上述事实表明苏女士已支付18000元的盖然性较高,故法院认定苏女士已于2018年10月底支付了18000元。至于郑先生主张的另外7000房租,鉴于双方当时在旁人见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苏女士支付拖欠的垃圾费、水费2300元,驳回郑先生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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