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红树叶财务财税法一站式服务平台

关于红树叶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1317-2164-214

当前位置: 主页 > 行业资讯 > 代理记账 > 企业还能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吗?

企业还能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吗?

发布于 2025-12-31 19:42:04 作者: 恽文惠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成为合法企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通过完成这个过程,你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让你的企业更加正式和专业。主页带大家认识核定征收企业怎样做账,希望看完本文,你会对这方面的认识能更上一层楼。

企业还能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吗?

看过文章《个体工商户能核定征收吗?》,我们知道了个体工商户达到什么规模需要查账征收,而不能适用核定征收方式。那么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内,还能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下的核定征收:事前核定和事后核定。

事前核定,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不是依据账簿计算得来的,而是通过某种核定方式计算得来的。比如个体户的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双定户,就是事前核定。

事后核定,是指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后,出现需要依法核定应纳税款情形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款的一种方式。事后核定一般适用于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中。

现在税务机关要求,对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内,只允许查账征收,不准适用核定征收,指的是“事前核定”,而不是“事后核定”。税务机关从来没有要求,不准“事后核定”。许多财税人员,包括税务人员很容易把这两种情形下的核定征收搞混淆。我们经常说的“核定征收方式”是指“事前核定”,而不是“事后核定”。简单地说,“事前核定”就是纳税申报期前的核定征收,“事后核定”就是纳税申报期后的核定征收。

现在我们分析一下,要求企业全部适用查账征收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会计法》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修改,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2000年7月1日施行)与2024年修改的《会计法》,在适用主体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从2000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均应当按照《会计法》设置账簿、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以下简称账制健全),没有例外规定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施行)与2002年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施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当账制健全。注意:这里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能考虑到这种“一刀切”的规定,不太符合当时的征管现状。《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给出了例外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实施细则》虽然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授权而制定,“经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的规定,也涉嫌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2013年《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通过比对修改前后的条文可知,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只能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该条修改后,如果税务机关仍同意对某些企业适用核定征收方式,涉嫌违反《会计法》。

有人可能要说了,设置会计账簿与税务机关适用核定征收方式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这样理解就错了。账制健全是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基础,账制不健全只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会计法》要求企业账制健全,如果税务机关仍然同意适用核定征收方式,是不是在为企业不设置账簿提供理由和便利条件。《实施细则》2013年修改之后,消除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会计法》关于企业账制健全规定的冲突。目前除了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无权批准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性纳税人)可以不设置账簿,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具体可参考文章《个体工商户能核定征收吗?》。

三、核定征收范围逐步收紧的过程

税务机关曾经刮过一股滥用核定征收方法之风,不管企业生产规模大小、是否有能力设置账簿,“一刀切”地搞核定征收。这种“一核了之”的做法为纳税人偷逃税款埋下了隐患,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税收管理秩序。为了纠正这种“一核了之”的错误做法,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文件,从中可以看出核定征收范围逐步收紧的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要求: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 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明确“五类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中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政策明确规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行业)外,其他企业(行业)自2013年《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修改生效后,也只能适用查账征收方式。如果税务机关再同意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已经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滥用职权

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内,事前核定征收方式已经不能适用了。但在纳税评估或者税务检查中,账制不健全、不能查账征收的企业,如果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还是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应纳税款的。

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25年10月12日

注册公司是一个重要的决策,它为您的企业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核定征收企业怎样做账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主页的其他内容。

备案号:粤ICP备17121331号 红树叶财务咨询管理

郑重申明: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必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