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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酒店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12月修订版)

发布于 2026-01-11 16:00:04 作者: 侨初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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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酒店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25年12月修订版)

(2025年修订版,若有修改完善建议,请联系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连锁酒店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提升整体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企业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连锁酒店行业分散运营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核心原则

(一)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税法规、酒店行业监管要求,规范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发票开具、线上结算等全流程工作,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统一管控原则:集团总部统筹财务制度制定、预算编制、资金调度、报表汇总、稽核监督等核心工作,各酒店在统一框架下开展日常财务核算与收支管理。

(三)分级核算原则:各酒店独立核算收支、成本及利润,定期向总部报送财务数据,总部负责合并报表编制与整体财务分析,清晰反映各门店经营成果。

(四)勤俭高效原则:厉行节约,严控客房耗材、能源消耗、非必要开支等经营成本,优化资金使用效率,兼顾财务管控刚性与门店运营灵活性。

(五)真实完整原则: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全面反映集团及各酒店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有直营酒店、控股加盟酒店(持股51%及)的财务活动,各酒店、各部门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违规操作。

第二章 财务职责

第四条 执行董事财务职责

(一)负责股东会财经决策的贯彻落实,并向股东会提出财务工作报告。

(二)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财务发展规划、重大投资方案、年度预算与决算方案。

(三)审批公司重大资金支出、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及对外担保事项。

(四)定期审阅财务报表及专项财务分析报告,全盘把控公司整体财务状况。

(五)签署对外重要经济合同(含线上预订平台合作协议、大额供应商采购协议、担保合同等)、上报印发的各类重要财务文件与资料。

第五条 总经理财务职责

(一)向股东会负责,全面组织实施股东会财务决议,完成股东会下达的财务指标。

(二)组织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酒店行业专项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多门店财务管控体系。

(三)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财务工作,协调总部与门店、各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

(四)审核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批门店超权限资金支出、费用报销及担保相关事宜。

(五)根据市场变化与经营需求,调整公司经营策略与财务资源配置,确保公司财务健康可持续。

第六条 财务职能部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税管理制度,结合酒店行业特点,制定客房成本管理、线上结算、资产管理等专项细则。

(二)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分解预算指标至各酒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差异并提出调整建议。

(三)负责公司整体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各酒店规范开展财务工作,合并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分析报告与决策支持。

(四)加强资金管理,统筹资金调度,监控资金收支情况,保障资金安全与流动性,优化资金使用效率。

(五)规范发票管理(含电子发票),负责发票申领、分发、核销全流程管控,指导门店合规开具发票,防范发票管理风险。

(六)牵头开展成本控制工作,重点监控客房耗材、能源消耗、运营费用等,提出成本优化建议。

(七)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组织资产清查与盘点,规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的购置、使用、处置流程,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八)建立健全财务稽核体系,对各酒店财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与专项审计,查处违规行为,督促整改落实。

(九)加强应收应付款管理,统筹客户回款与供应商付款计划,降低坏账风险与资金占用成本。

(十)负责担保业务的财务审核与风险评估,跟踪担保事项进展,防范担保风险。

(十一)组织财务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提升财务团队专业能力与行业适配性。

(十二)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十三)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经理职责

(一)根据领导授权负责公司财务计划的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以及相关财务文件的起草、修改和落实执行。

(二)负责部门会议并担任记录,根据部门会议研究确定的原则,草拟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部门月度的工作计划编制,草拟公司半年、年度财务工作总结。

(四)审核门店上报的财务报表与专项数据,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与财务分析报告。

(五)负责财务总稽核工作,组织对各酒店的财务检查与专项审计,监督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六)分管银行预留印鉴、网银安全管理,审批门店大额资金支付与费用报销,把控资金支出合规性。

(七)负责担保业务的财务审核,参与担保风险评估,跟踪担保资金回收情况。

(八)负责根据领导授权,加强与有关部门业务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具体负责部门有关业务接待安排等事宜。

(九)负责部门业务学习培训的安排和筹备等工作,组织财务人员技能提升培训。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主管会计职责

(一)熟悉掌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遵守各项收费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专款专用。

(二)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按照会计制度,审核记账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账目健全、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严格票据管理,保管和使用空白发票,收据要合规范,票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

(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六)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做好财务清查和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七)负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务核算,跟踪资产折旧、摊销情况,确保核算准确。

(八)参与担保业务的财务核查,整理担保相关财务资料,跟踪担保事项财务风险。

(九)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对出纳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十)对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十一)会计调离本岗位时,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预算资料、印章、票据、有关文件、会计档案、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移交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办妥交接手续。

(十二一)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忱服务。

(十三)完成上级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酒店会计主管职责

(一)负责酒店日常账务处理,按规定核算客房收入、餐饮收入、会议收入、费用支出等,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二)严格审核酒店费用报销、资金支付,确保原始凭证合法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符合公司财务制度。

(三)负责酒店成本核算,监控客房耗材、能源消耗等,编制成本分析表,控制成本开支。

(四)合规开具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登记发票台账,妥善保管发票、开票设备及相关印章。

(五)核对接线预订平台订单数据、结算金额与银行到账记录,编制线上收入对账表,及时与总部对接结算事宜。

(六)定期盘点酒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编制盘点表,上报盘盈盘亏情况及处理建议。

(七)按规定时限向总部报送财务报表及专项数据(含营收日报、成本报表、应收应付款明细表等)。

(八)配合总部财务稽核与外部检查,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落实整改要求。

(九)负责酒店财务档案的归集、整理与移交,确保档案完整。

(十)完成上级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出纳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压现金。

(二)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负责酒店现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办理网银支付业务(按审批权限)。

(三)登记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日核对库存现金,定期与总账、银行对账单核对。

(四)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财务印章、网银U盾等,建立印章使用台账,确保资金与资产安全。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及时提供资金收支相关原始凭证与数据,协助完成银行对账与余额调节表编制。

(七)完成财务会计或上级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原则

(一)风险导向原则:聚焦连锁酒店核心风险(资金安全、收入流失、发票合规、资产损耗、担保风险、线上结算),强化重点环节管控。

(二)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发展阶段、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注重实际效果,而不局限于特定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

(四)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措施

(一)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控制:合理设置财务岗位,确保出纳与会计、采购与验收、收银与稽核、订单核对与结算、担保审核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由不同人员担任,并合理划分业务和事项的申请、内部审核审批、业务执行、信息记录、内部监督等方面的责任。因资源限制等原因无法实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应当采取抽查交易文档、定期资产盘点等替代性控制措施。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常规授权是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公司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会计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四)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完整。

(五)单据控制:明确各种业务和事项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并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和保管各类单据(含发票、订单明细、验收单、担保协议等)。

(六)信息沟通控制:在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采用灵活适当的信息沟通方式,以实现公司内部各管理层级、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和供应商等有关方面之间的信息畅通。

第四章 审批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划分原则

建立“分级授权、权责对等”的审批体系,明确各层级审批权限(金额、事项类型),严禁越权审批;审批权限由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报股东会备案,每年修订一次。

所有财务支出(资金支付、费用报销、借款、担保、合同签订等)均须按流程审批,无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核心事项审批流程

(一)资金支付审批(含采购付款、工程款、借款、担保代偿等):

1.单笔5万元以下:业务部门申请→部门经理审核→酒店会计主管复核→酒店负责人审批;

2.单笔5-50万元:业务部门申请→部门经理审核→酒店会计主管复核→酒店负责人审批→总部财务经理审核;

3.单笔50万元及:业务部门申请→部门经理审核→酒店会计主管复核→酒店负责人审批→总部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股东会审批。

(二)费用报销审批(含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等):

1.单笔1000元以下:经办人申请→部门经理审核→酒店会计主管复核→酒店负责人审批;

2.单笔1000-5000元:经办人申请→部门经理审核→酒店会计主管复核→酒店负责人审批→总部财务专员审核;

3.单笔5000元及:经办人申请→部门经理审核→酒店会计主管复核→酒店负责人审批→总部财务经理审核。

(三)合同审批(按金额分级):

1.单笔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业务部门发起→财务审核→酒店负责人审批;

2.单笔合同金额10-100万元:业务部门发起→财务审核→酒店负责人审批→总部财务经理审核;

3.单笔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业务部门发起→财务审核→酒店负责人审批→总部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股东会审批。

(四)担保审批流程:

1.单笔担保金额50万元以下:业务部门申请→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

2.单笔担保金额50万元及:业务部门申请→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核→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流程规范

审批须以书面形式(线下审批单或线上系统)进行,明确审批意见(同意/不同意/补充资料),无明确意见视为“不同意”;审批人员离职或调岗的,其审批权限自动移交指定人员,不得遗留未审批事项。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审批流程执行,对越权审批、审批手续不全的,有权拒绝办理相关财务业务,并上报总部财务部;因违规审批造成损失的,追究审批人和经办人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

(一)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各酒店库存现金限额按规模核定:大型酒店不超过8000元,中型酒店不超过5000元,小型酒店不超过3000元,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二)公司原则上严控库存现金规模,财务部门经理领导要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三)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1.不便以银行代发的工资、津贴、奖金;

2.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6.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9.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四)酒店当日营业款(含现金)须于次日12:00前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严禁坐支现金、白条抵库,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将营业款转借他人或用于非经营用途。

(五)出纳每日盘点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确保账实相符;酒店会计主管每周抽查1次,总部财务部每月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鉴。

(二)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三)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式和权限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账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部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置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四)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五)财务每月终了10日(节假日顺延)内完成《月份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调节表》并按规定逐级签字核实。

(二)线上收款每日核对:收入审核员每日核对接线预订平台订单明细、收款数据与收银系统记录,编制《线上收款日报表》;出纳次日核对银行到账记录与日报表,确保收款金额、订单数据一致。

(三)账务处理:会计主管根据核对无误的线上收款账单、银行回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区分客房收入、餐饮收入、预收款等科目,不得混淆核算。

(四)账户安全管理:线上收款账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由专人保管,定期更换,严禁泄露;绑定的银行账户变更须经总部审批,确保资金流向安全。

第十九条 借垫款审批管理

(一)借垫款审批程序:开支计划(借款)审批表(出差报告审批表、周转金审批表等)按部门经理→财务审核→总经理程序逐级报批后,凭开支计划(借款)审批表到财务办理借款手续。

(二)借垫款管理:

1.出差人员借款,借款金额原则按“往返车费 (住宿费 生活补助)×预计出差天数”测算借款金额。

2.凡职员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还清前,原则上不得再借。

3.试用人员借支旅差费或临时借款,须由正式员工出具担保书或签认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4.借款人员回公司后,原则上七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账,报账后结欠部分金额或三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通知人力资源部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5.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后逐级报至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条 资金预算管控

(一)各酒店每月编制《资金收支预算表》,报总部财务部审批,预算内资金按审批流程支付,超预算支出须提交专项申请,经总部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

(二)总部财务部按季度汇总各酒店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缺口或结余,统筹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收支管理

第一节 报销审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报销基本要求

(一)一切费用报销必须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查审批。

(二)资金预借、费用报销审批权限,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另行拟制相应审批权限。

(三)公司必须依据明细预算确定的项目和开支范围,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经费开支报销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结算报销偿还期限

(一)各项经费预借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理经费结算报销手续,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以请示件专项报批;

(二)车辆定点维修、定期付款,办公用品、打印耗材定点采购,定期付款的,应付款后15日内按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费用报销;

(三)跨年度各类费用结算应在2月底前全部完成,并按会计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报销审核标准

(一)成本、费用结算报销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审核制度,坚持“五不审”:

1.成本、费用开支计划未经审批的,财务人员不得进行结算报销审核;

2.没有成本、费用开支计划;

3.成本、费用开支计划审批时间滞后,即先支出后报计划审批;

4.成本、费用开支计划不清楚,可以列明细支出的,未列明细支出,即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5.会议集训没有会议组织文件、《会议集训费结算单》的不予结算支付;在地方宾馆组织的,住宿费、会场租用费、外餐费均需提供电脑小票后,由按照公司集中支付结算;支付后由承办部门履行结算报销签字手续;

6.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开支计划审批项目、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不符合开支标准的不审;

7.凭证要素不全者不审;

8.跨年度票据时间超过12个月者不审;

9.购入资产未经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审核登记并下达资产增加通知单的不审。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复核制度

严格财务复核制度。结算凭单经财务部门审核逐级报批后,经办人到财务部门出纳处办理报销相关业务。出纳对相关发票要素按会计审核要求进行复核,同时对结算单填写金额进行再次复核。

第二节 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核算范围

差旅费包括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限额标准,具体标准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交通费标准:

1.集团高管(总经理及):可乘坐飞机头等舱、高铁商务座、火车软卧、轮船一等舱;

2.部门经理:可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一等座、火车硬卧、轮船二等舱;

3.普通员工:可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二等座、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

4.因紧急公务需升级交通方式的,须经总经理审批。

(二)住宿费标准:

1.集团高管: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不超过800元/晚,二线城市不超过600元/晚,三线及以下城市不超过400元/晚;

2.部门经理:一线城市不超过600元/晚,二线城市不超过400元/晚,三线及以下城市不超过300元/晚;

3.普通员工:一线城市不超过400元/晚,二线城市不超过300元/晚,三线及以下城市不超过200元/晚;

4.两人同行可合住一间,住宿费按标准的1.5倍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标准:

按出差自然天数计发,一线城市50元/天,二线及以下城市40元/天,不再报销餐费发票。

(四)市内交通费标准:

按出差自然天数计发,30元/天,不再报销市内交通发票;特殊情况(如紧急公务、偏远地区)需报销打车费的,须注明事由并经部门经理审批。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流程

(一)出差前,员工需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事由、地点、天数、交通方式,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二)出差返回后7日内,员工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按报销审批流程报批。

(三)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对报销金额与标准的一致性,审核通过后办理支付。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特殊规定

(一)差旅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不得合并不同出差任务报销,过期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除外)。

(二)出差期间的宴请费用不在差旅费中报销,单独列在业务招待费中审批报销。

(三)员工趁出差之便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探亲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自理,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三节业务招待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要求

(一)业务招待费依据《招待费用开支审批表》,实行一事一报结算报销管理制度。

(二)业务招待费计划审批程序、招待宴请标准、工作餐标准由财务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三)会议费、培训费计划审批、结算报销程序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四)招待客户的接待费用列成本费用——招待费科目开支;股东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及其他管理部门招待非客户的费用,列管理费用——招待费科目开支。

第四节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无票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无票支出界定与原则

(一)小额费用无票支出指公司员工因公发生的、单笔金额500元(含)以下,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含电子发票)的零星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小额办公用品采购、零星劳务报酬、小额维修服务费、应急交通通讯费等。

(二)无票支出管理遵循“真实发生、限额管控、手续完备、据实核算”原则,严禁虚构无票支出套取资金,严禁将大额支出拆分规避发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无票支出适用范围与限额

(一)适用范围:

1.向自然人采购的小额零星办公用品(如文具、清洁用品),无法取得发票的;

2.支付给自然人的小额劳务报酬(如临时维修、搬运服务),对方无法开具发票的;

3.紧急情况下的小额交通、通讯、餐饮等支出,未能取得发票的;

4.其他经总部财务部批准的小额零星支出。

(二)限额标准:

1.单人单次无票支出不得超过500元,同一事项累计无票支出不得超过1000元;

2.各酒店每月无票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月营业总收入的1%,超过部分须专项上报总部财务部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无票支出报销流程

(二)报销单须经部门经理审核(核实支出真实性)、酒店会计主管复核(核实限额与手续)、酒店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办理报销。

(三)单笔无票支出300元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收款方签署的《无票支出确认书》(注明收款金额、事由、无法提供发票的声明);涉及劳务报酬的,须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无票支出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财务部门对无票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单独登记《小额无票支出台账》,详细记录日期、事由、金额、支付方式、审批情况等信息,以备核查。

(二)税务处理:

无票支出在会计核算时据实列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须补缴企业所得税;

总部财务部每年年末对各酒店无票支出进行汇总分析,优化采购渠道与支出管理,减少无票支出占比。

第三十四条 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酒店会计主管每月对无票支出进行抽查,核查支出真实性与手续完备性;总部财务部每季度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限额、虚构无票支出等情况。

(二)发现以下情形的,不予报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虚构无票支出、拆分大额支出规避发票要求的;

2.无票支出手续不全、事由虚假的;

3.超限额、超范围报销无票支出的;

4.已取得发票但故意隐瞒,以无票支出名义报销的。

5.对违规报销无票支出的,责令退回款项,并处以报销金额1-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调整岗位;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采购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管理原则

(一)集中管控与分级执行相结合:总部负责核心物资(客房耗材、餐饮原料、大型设备)的集中采购、供应商准入与价格管控;各酒店负责零星物资、应急物资的本地化采购,严格遵守总部采购标准与流程。

(二)合规透明原则:采购活动须签订正式合同,遵循“货比三家、公开比价”要求,严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确保采购过程合规、价格公允。

(三)成本最优原则:在保证质量与供应稳定性的前提下,优化采购渠道,控制采购成本,降低库存积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财务全程参与原则:财务部门参与采购预算编制、供应商资质审核、合同财务条款审核、付款审核等全流程,强化采购财务管控。

第三十六条 采购分类与权限

(一)集中采购(总部负责):

1.范围:客房核心耗材(洗漱用品、床上用品、一次性用品)、餐饮主原料(粮油米面、肉类、调料)、大型设备(空调、电梯、客房家具)、长期服务(布草洗涤、安保服务);

2.权限:单笔采购金额5万元及,或年度框架采购协议,由总部采购部牵头,财务部门审核,按审批流程报总经理/股东会审批。

(二)本地化采购(酒店负责):

1.范围:零星办公用品、应急维修配件、本地特色餐饮原料、小额服务采购;

2.权限:单笔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由酒店提交采购申请,经酒店负责人审批、总部财务专员备案后执行;单笔1万元需报总部采购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采购流程规范

(一)采购申请:

1.集中采购:各酒店根据月度/季度需求,填写《集中采购申请表》,注明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预算金额、交货时限,经酒店负责人签字后报总部采购部;

2.本地化采购:酒店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填写《本地化采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审核、酒店会计主管复核预算、酒店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二)供应商选择:

1.总部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通过招标、比价等方式准入,定期评估供应商资质、价格、质量与服务;

2.本地化采购需从总部推荐供应商名录中选择,无推荐供应商的,需选择3家资质齐全的供应商比价,留存比价记录。

(三)合同签订:

1.采购金额1万元必须签订采购合同,明确物资质量标准、价格、付款方式、发票要求、违约责任等条款;

2.合同签订前须经财务部门审核,重点核查价格公允性、付款进度与发票开具要求,未经财务审核不得签订正式合同。

(四)验收与入库:

1.物资到货后,实行“三方验收”(采购人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库管员),填写《采购验收单》,注明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验收合格后入库,库管员登记《存货收发存台账》;

2.客房耗材、餐饮原料需重点核查保质期、包装完整性,不合格物资一律拒收并及时联系供应商退换。

(五)付款审核:

1.财务部门付款时,需核对“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闭环,确保资料齐全、条款一致;

2.集中采购按合同约定付款(预付款不超过30%,尾款凭验收单与发票支付);本地化采购原则上凭发票与验收单一次性付款,严禁无票预付。

第三十八条 采购财务管控

(一)预算管控:各酒店采购预算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超预算采购需提交专项申请,经总部财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价格管控:财务部门定期核对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分析价格波动原因;对长期合作供应商,每季度核查价格公允性,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二)发票管控:采购发票需为合法有效凭证,发票抬头、物资名称、金额与采购合同、验收单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抵扣,确保进项税额抵扣合规。

(三)库存管控:财务部门监督库存周转,要求酒店每月盘点采购物资,对积压超3个月的物资,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避免资金占用。

第三十九条 采购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总部采购部每季度对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财务部门每半年开展采购专项稽核,重点核查采购流程合规性、价格公允性、付款准确性。

(二)发现以下情形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无采购申请或超权限采购的;

2.未按规定比价、虚构比价记录的;

3.收受供应商回扣、虚报采购价格的;

4.验收流于形式、导致不合格物资入库的;

5.无合同、无验收单违规付款的。

(三)违规处理:责令整改,没收违规所得,并处以采购金额10%-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职工薪酬福利与加班费管理

第四十条 薪酬福利核算标准

(一)职工福利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职工教育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总额8%。

(二)社招人员薪酬体系基本工资主要包括岗位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

(三)福利费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福利费和公司规定的福利补助两部分,具体按照福利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福利费包括:生活补助费、取暖费等项目。

(四)津贴是指企业社会化保障改革业务性补贴,主要包括车改油汽交通补助、通信补助、职工培训教育津贴,按照公司制订的津贴标准执行。其中:通信补助、交通补助、午餐补助单独编制发放。

第四十一条 薪酬管理职责

(一)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步骤的开展佣金提成制薪酬方案体系,与各部门协调,设计公司切实可行的基本法等配套的薪酬管理体系。

(二)工资、社保计提、发放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薪酬管理考核职能部门负责薪酬体系的修订、工资福利政策的修改,工资标准制度的设计。

(三)财务职能部门负责薪酬发放标准的审核、标准制度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加班费核算标准

(一)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国庆节、劳动节)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本人工资/21.75×300%)×加班天数

(二)法定假日以外平时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本人月工资-浮动工资)/21.75×200%×加班天数

(三)员工加班小时数累计满8小时按1天计算,不足8小时按实际加班小时数折算。

第四十三条 加班管理要求

(一)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事前由部门经理报公司领导批准,但月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超过48小时报总经理批准。

(二)属工作职责要求,当日或当月未完成工作自行加班的,不计发加班费。

(三)酒店一线运营岗位(如前台、客房服务)可实行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备案。

(四)加班费按月核算,随当月工资一并发放,财务部门负责加班费的审核与核算,确保发放准确合规。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低值易耗品四大类:

(一)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1.使用期限在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如客房家具、电器设备、厨房设备、车辆等);

2.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二)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软件著作权等。

(三)存货:包括客房耗材(洗漱用品、床上用品等)、餐饮食材、酒水饮料、办公用品等。

(四)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50-1000元、使用年限1年以下的用具(如清洁工具、餐具、办公文具等)。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按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另行制订:

1.房屋及建筑物:营业用房30年,非营业用房35年;

2.机器设备:厨房设备5年,电器设备3年,客房家具5年;

3.运输工具:车辆5年;

4.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等3年。

(二)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投资协议价格需经有关资产评估资质单位的评估报告。

(四)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会同行政职能部门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六)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七)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八)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九)酒店需购置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经酒店负责人审核、总部财务部审批后,由总部统一采购或授权酒店采购;购置金额单笔5000元及的,须报总经理审批。

(十)固定资产到货后,酒店组织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粘贴资产标签(注明资产名称、编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总部财务部同步更新固定资产总账。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作为入账成本。

(二)无形资产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采用直线法摊销,按月计入当期损益。

(三)无形资产的转让、出租、报废须经总部财务部审批,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报废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财务部每年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发现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五)建立无形资产台账,详细记录无形资产的名称、编号、入账成本、摊销年限、摊销金额、使用部门、变更情况等信息,定期与业务部门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七条 存货管理

(一)存货采购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到货后经“三方验收”(采购员、库管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验收单》,登记《存货收发存台账》。

(二)存货分类存放,明确保管责任人,做好防潮、防损、防变质、防盗措施;客房耗材、餐饮食材按“先进先出”原则领用,避免积压变质。

(三)门店各部门领用存货须填写《领料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库管员审核后发放;客房耗材领用与客房出租率挂钩,按需领用。

(四)酒店每月全面盘点存货,编制《存货盘点表》,盘盈盘亏须查明原因,上报总部财务部审批后处理;客房耗材损耗率控制在总部核定标准内,超损耗部分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五)过期、变质、破损的存货,由酒店填写《存货处置申请单》,经酒店负责人审核、总部财务部审批后处置,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由总部统一采购或授权酒店采购,采购计划经酒店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二)酒店领用低值易耗品需填写《领用单》,登记台账;采用分期摊销法核算,摊销期限:清洁工具1年,餐具1年,办公文具6个月。

(三)酒店每月盘点低值易耗品,编制《低值易耗品盘点表》,确保账实相符;报废时填写《低值易耗品报废申请单》,经酒店负责人审批后处置,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资产处置与调拨

(一)酒店之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调拨的,须填写《资产调拨单》,经调出方、调入方负责人签字,总部财务部审批后,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账账相符。

(二)固定资产报废、无形资产注销的,须经技术部门鉴定、财务部门核算残值后,按审批权限报总部财务部或股东会审批,报废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章 税务管理

第五十条 税务管理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杜绝偷税、漏税、逃税行为。

(二)财务部门为税务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收优惠备案、税务风险防控等工作,各酒店配合落实属地税务要求。

第五十一条 税种管理细则

(一)增值税管理:

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规范核算,区分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简易计税方法,确保进项税额抵扣合规(如采购食材、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线上预订平台收入、客房收入、餐饮收入、会议收入等按对应税率计税,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如符合条件的住宿服务免税政策),不得混淆计税基数。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1.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如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按比例扣除),留存扣除凭证(发票、合同、付款证明等)。

2.每年年末开展税务自查,做好纳税调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

(三)地方税种管理:

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自有房产或承租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有土地)、印花税(合同、账簿等),财务部门建立地方税种台账,按时申报缴纳,避免逾期罚款。

第五十二条 税收优惠与风险防控

(一)财务部门跟踪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税收减免、酒店行业扶持政策),及时办理备案或申请手续,合法降低税负。

(二)建立税务风险自查机制,每季度核查发票开具与取得、纳税申报、进项抵扣等环节的合规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税务事项(如税务稽查、政策变更)须及时上报管理层。

(三)加强与属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反馈涉税疑问,配合税务检查,如实提供财务资料。

第十一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合同管理原则

(一)公司所有经济合同(含线上预订平台合作协议、供应商采购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均纳入财务管控,确保合同条款与财务支付、税务处理、风险防控一致。

(二)合同签订前须经财务部门审核,重点核查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发票开具要求、违约责任等财务相关条款,未经财务审核不得签订正式合同。

第五十四条 合同财务审核流程

业务部门发起合同审批时,须提交合同草案、对方资质证明、报价单等资料,财务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价款条款:金额计算准确,结算方式合规(如预付款比例、尾款支付条件);

2.发票条款:明确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率、开具时限及交付要求;

3.付款条款:付款进度与合同履行节点匹配,避免提前付款或超额付款;

4.税务条款: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明确税负承担方(如房产税、印花税);

5.风险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需具备财务可执行性(如违约金可抵扣、赔偿款可追偿)。

财务审核通过后,合同按审批权限报总经理或股东会审批;单笔合同金额100万元及的,财务部门须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第五十五条 合同履行与台账管理

(一)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留存合同副本,建立《合同财务台账》,详细记录合同编号、名称、对方单位、金额、付款进度、发票收取、税务处理等信息。

(二)付款时须核对合同条款与付款申请的一致性,确保“合同约定→履行证明→发票→付款”闭环,无合同或未按合同履行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三)合同变更或终止时,业务部门须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同步调整台账,处理已发生的财务收支、税务申报等事宜。

第十二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 资本金管理

(一)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二)经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应据实调整实收资本明细,做好账务处理。

(四)资本金不得抽逃、挪用,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资本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本金用于公司经营发展相关业务。

第五十七条 负债管理

(一)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建立往来款项台账,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凡一年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总经理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

(三)银行借款管理:

1.银行借款需经股东会或总经理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2.财务部门应建立借款台账,跟踪借款使用情况和还款进度,按时计提利息,确保按期还款,防范逾期风险。

3.借款用途需与合同约定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借款资金使用。

(四)预收账款管理:

1.预收账款(如客房预订押金、会员卡充值)单独核算,按实际消费情况结转收入,不得提前确认收入。

2.建立预收账款台账,定期与客户核对余额,对长期未消费的预收款项,及时联系客户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关联交易资金管理

(一)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如借款、采购、销售),须签订正式合同,按市场公允价格结算,财务部门单独核算关联交易收支,定期向股东会披露关联交易资金流向。

(二)严禁关联方无偿占用公司资金,借款给关联方的,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逾期未还的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章 担保管理

第五十九条 担保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遵循合法、审慎、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不得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超额担保。

(二)担保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股东会或总经理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十条 担保审批流程

(一)担保申请人提出担保申请,需提交担保协议草案、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财务报表、还款能力分析等资料。

(二)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评估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及担保风险,出具财务审核意见。

(三)担保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总经理或股东会审批;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的,必须经股东会审批。

(四)担保协议签订后,财务部门留存协议副本,做好担保台账登记,跟踪担保事项进展。

第六十一条 担保风险管控

(一)财务部门应建立担保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还款进度等信息,定期跟踪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

(二)担保期间,如发现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逾期未还款等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上报管理层,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如督促还款、追加担保物等)。

(三)担保责任解除后,财务部门应及时更新担保台账,办理相关注销手续;若发生担保代偿,财务部门应及时核算代偿金额,向被担保人追偿,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每年年末,财务部门应对所有未到期担保进行风险评估,计提预计负债,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反映担保风险。

第十四章 利润分配

第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

(一)取得的利润总额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如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调整等),然后按照税法缴纳所得税。

(二)利润分配要严格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股东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

(三)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提出,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部根据方案进行分配。

第六十三条 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一)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公司税后抵扣的年度亏损(注:与税前抵扣亏损年度在于年限要求不一样)。

(三)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四条 利润分配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财务部按方案规定的时间、金额、方式执行分配,做好账务处理。

(二)向股东分配利润时,按国家税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

(三)利润分配完成后,财务部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分配情况,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保管。

第十五章 会计工作基础规范

第六十五条 会计基础工作要求

(一)公司财务部要严格落实财务部《企业会计工作基础规范》。

(二)会计科目(含出纳账)设置变动要根据公司《会计科目设置管理规范》的要求逐级审批,由财务总监批准后执行。

(三)记账摘要、会计账开支摘要要求忠实反映经济活动事实,按照语言要素齐全、简洁明了。

(四)财务出纳还要认真核对资金的流向流量是否与银行一致;日常报销发票要审核发票抬头与银行签购单是否一致。

(五)发生资金收付业务的,出纳人员应该在审批表单上,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印鉴和出纳人名章(扁章)。

第六十六条 财务培训管理

(一)根据公司员工年度学习计划安排,财务人员授课教案和多媒体课件内容(纸质)提前一个月,报经财务总监审查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通用岗位财务培训授课教案和多媒体电子备份统一存档,并作为财务人员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第十六章 财务离职交接管理

第六十七条 离职申请要求

(一)财务人员主动离职申请要求:财务经理、主管会计提前2个月向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提出口头申请预告,提前1个月提出正式辞职申请;出纳会计提前1月向财务总监提出辞职申请。

(二)财务人员主动离职申请按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规定要求,逐级审批后明确离职时限后开始办理离职工作交接。

第六十八条 交接管理要求

(一)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二)财务人员离职交接具体办法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各类人员交接的工作内容和项目。

(三)财务人员离职后根据《入职财务保密守则》的有关规定,切实保守公司的财务秘密。违反规定,公司保留依法追究离职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专项交接要求

(一)负责合同财务审核、税务申报、资金支付的财务人员离职时,须专项交接以下内容:

(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台账及审核记录;

(三)税务申报密码、报税资料、涉税备案文件;

(四)银行账户、线上收款平台的登录权限及操作记录;

(五)未了事项(如未收回发票、未结清借款、未申报税务)的书面说明。

(六)监交人须对专项交接内容进行核实,确保无遗漏或隐瞒,交接完毕后在《专项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档案范围与保管要求

(一)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软件、会计账目数据备份盘、财务各类统计报表、请示报告、财务通知规定、财务内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二)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三)年度终了后,要对上一年度的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归档,装订成册。财务资料整理结束后,要按《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由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并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登记存档。

(四)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章 财务监督与稽核

第七十一条 财务监督

(一)日常监督:酒店会计主管对酒店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重点检查资金收支、成本核算、发票开具、资产保管等业务的合规性。

(二)总部监督:总部财务部定期对酒店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包括财务制度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账务处理规范性等,每年覆盖所有酒店。

(三)外部监督:配合财政、税务、审计等外部机构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财务资料,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七十二条 财务稽核

(一)稽核范围:涵盖资金管理、会计核算、收入确认、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发票管理、应收应付款管理、税务处理、合同履行、担保业务、采购管理等全流程。

(二)稽核频率:总部对各酒店常规稽核每年不少于2次,专项稽核根据需要随时开展(如收入专项稽核、成本专项稽核、无票支出专项稽核、采购专项稽核)。

(三)稽核结果处理:对稽核发现的违规问题,按公司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依法追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根据国家财税政策变化、行业发展需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可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修订,修订后以总部正式通知为准。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通报批评、岗位调整等处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依法追偿;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处罚标准另行制定《财务违规处罚细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专项管理细则(如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违规处罚细则等)由总部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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