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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常见误区

发布于 2026-01-25 19:48:03 作者: 母忆辰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有完成这个过程,你的企业才能够合法地运营。下面,跟着主页一起认识肉类免税销售做账,希望本文能解答你当下的一些困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及配套政策(如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9〕9号、财税〔2011〕137号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诸多误区。以下是政策要点解析及常见误区提醒:

一、核心政策要点

1. 适用主体:农业生产者

包括: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

农业企业(直接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的单位)。

不包括:

单纯从事农产品收购转售的贸易公司、批发商。

委托他人种植/养殖后回收再销售的企业(需视合同实质判断是否属于自产)。

2. 免税对象:自产农产品

“自产”界定:

必须是纳税人自行种植、养殖、捕捞或采集的初级农产品。

例:农场自种蔬菜、果农自产水果、养殖场自产禽蛋。

“农产品”范围:

初级农产品(未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

植物类:粮食、蔬菜、水果、茶叶、林木、花卉等。动物类:活畜禽、禽蛋、奶类、蜂产品、动物皮毛等。农业副产品:麦秸、稻草、玉米芯等。

深加工产品不享受免税:

若对农产品进行改变基本形态或化学性质的加工(如制作罐头、果脯、精炼油、熟肉制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

3. 免税环节:仅限自产销售环节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直接免征增值税。下游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后再销售或加工,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可凭收购发票抵扣进项)。

二、常见误区与注意事项

❌ 误区1:所有农产品销售都免税

正解: 仅限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贸易商销售外购农产品需按9%/13%征税(如水果批发商)。

❌ 误区2:“自产”范围扩大化

案例:

公司委托农户种植,签订“包销协议”并支付种植费,回收农产品后销售,不属于自产关键点: 需证明对农业生产过程(土地、种苗、施肥管理等)有实质性控制权。

❌ 误区3:加工农产品一律免税

正解:

允许的初加工(免税):

清洗、分拣、晾晒、冷冻、简单包装等(如:鲜土豆→清洗分装)。

深加工(不免税):

制成罐头、蜜饯、精油、熟食等(如:土豆→薯片、番茄→番茄酱)。

❌ 误区4: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销售都免税

正解:

✅ 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销售非成员农产品或收购后转售的农产品,需按规定纳税。

❌ 误区5:免税=无需开票或随意开票

开票要求:

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选择 “免税” ,不得开具专票。

购买方为企业的,需提供购买方名称及税号(否则企业无法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不开票或虚开发票(如为非自产农产品开免税发票)涉嫌偷税。

❌ 误区6:免征增值税=无需申报

申报义务:

免税销售额仍需填入增值税申报表 “免税销售额”栏次(如一般纳税人填写附表一第18栏)。

❌ 误区7:所有自产农产品均可开收购发票

收购发票使用主体:

仅限购买免税农产品的企业(如食品厂)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进项。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产品时无需开收购发票

三、税务管理风险提示

留存“自产”证明材料备查:

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生产记录(种植日志、养殖台账)、农资采购凭证等。

区分自产与非自产:

若既有自产又有外购业务,需分别核算;否则全部销售额可能被征税。

关注地方监管要求:

部分地区要求农业生产者办理免税备案或提供自产承诺书。

发票合规性:

严禁为他人代开免税发票,否则构成虚开发票。

四、政策参考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财税字〔1995〕52号(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2011〕137号(蔬菜流通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总结:免税务必满足三要素

建议农业生产者严格对照政策界定自身业务,保存完整的生产及销售记录,确保免税政策精准落地,避免后续税务稽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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