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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的账税处理

发布于 2026-01-30 23:12:03 作者: 光南露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将重点带大家了解代理销售做账分录,希望可以帮到你。

委托代销的账税处理

委托方: 拥有商品所有权,委托他人销售商品的一方。受托方: 接受委托,代委托方销售商品的一方。代销清单: 受托方定期向委托方提供的、列明已售商品详细情况(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的书面文件。这是委托方确认收入和成本、受托方确认佣金收入的关键依据。

会计处理:

1、委托方 (委託方)

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并未转移,风险报酬也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库存商品转入专门的会计科目,表示委托代销状态。会计分录:借:发出商品 - 委托代销商品 (按成本价)贷:库存商品 (按成本价)收到代销清单时 (确认收入的时点):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最终购买方,委托方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力。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应收受托方)。同时结转与已售商品对应的成本(从“发出商品”转出)。确认应付给受托方的代销手续费(销售费用)。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 - 受托方 (按协议售价)委托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协议售价)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按协议售价计算)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按发出商品的成本价)贷:发出商品 - 委托代销商品 (按发出商品的成本价)确认手续费:借:销售费用 - 代销手续费贷:应收账款 - 受托方 (或单独计入“应付账款 - 受托方”)实际收到受托方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净额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 受托方 (余额,即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

2、受托方 (受託方)

收到代销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仍属委托方,受托方不能确认为自己的存货或资产。设置备查簿登记代销商品的收、发、存情况。会计分录: 不做正式的会计科目分录,仅在备查簿登记。实际售出商品时:向最终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发票抬头为最终购买方)。确认对最终购买方的应收账款或收到货款。确认对委托方的负债(应付委托方货款)。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 购买方 (按实际售价)贷:应付账款 - 委托方 (按协议售价)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按实际售价计算)注:受托方按实际售价向购买方计算销项税额。向委托方报送代销清单并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收到委托方按协议售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受托方),作为受托方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按委托方发票税额)贷:应付账款 - 委托方 (按委托方发票税额)注:受托方按委托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增加对委托方的应付账款(包含税额部分)。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 (佣金收入):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应收取的佣金。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 - 委托方 (佣金金额)贷: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代销手续费收入 (佣金金额)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按佣金计算销项税额)注:受托方提供代销服务,按佣金金额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适用现代服务业税率)。支付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净额给委托方时: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 - 委托方 (扣除佣金后的净额)贷:银行存款 (扣除佣金后的净额)

税务处理要点:

1、增值税 (核心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委托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的当天。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计税依据 = 向受托方收取的协议售价必须在收到代销清单后,及时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延迟纳税。受托方:销售环节: 向最终购买方销售商品时,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商品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通常是开具发票或收款时)。佣金环节: 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时,按收取的佣金金额计算销项税额(适用现代服务业税率,通常为6%)。进项抵扣: 凭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协议售价),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

委托方: 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一致,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并相应结转成本。手续费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受托方: 代销手续费收入应在提供劳务完成(即完成代销服务)并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通常与开票或合同约定时点一致)。佣金收入对应的合理支出可税前扣除。重要提示: 委托方发出商品至收到代销清单期间,商品仍在委托方企业所得税的“存货”范围内(体现在“发出商品”科目)。受托方收到的代销商品不属于其企业所得税的“存货”。

3、发票管理 (至关重要):

委托方 -> 受托方: 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后,必须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通常是专用发票),品名、数量、单价按协议售价开具。这是委托方确认销项、受托方抵扣进项的依据。受托方 -> 最终购买方: 受托方在销售商品时,以自己的名义向最终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品名、数量、单价按实际售价开具。受托方 -> 委托方 (可选): 受托方收取手续费时,应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通常是专用发票),品名为“经纪代理服务”或“代销手续费”等,按佣金金额开具。这是受托方确认佣金收入销项、委托方抵扣手续费进项(如果委托方是一般纳税人且用于应税项目)的依据。

关键风险点与注意事项:

1、代销清单的及时性与完备性: 这是委托方确认收入、成本的唯一合法依据。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提供清单的时间、频率和内容要求。委托方应建立严格的清单审核机制。

2、发票开具的合规性: 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的发票必须与协议售价和代销清单内容一致。受托方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必须与实际销售情况一致。混淆开票主体或价格会导致严重的税务风险。

3、纳税义务时间准确把握: 委托方最容易出现的错误是延迟确认收入(以收到款项为准,而非收到清单),这将导致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受托方需同时关注商品销售和佣金收入两个环节的纳税义务。

4、合同约定清晰: 委托代销合同必须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商品明细、协议售价范围、实际售价决定权、代销清单要求、手续费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发票开具要求、商品毁损风险承担、未售出商品处理等。

5、业务真实性: 税务机关会关注委托代销业务的真实性,防止利用此模式虚开发票、转移利润或延迟纳税。完整的合同、物流单据、资金流、代销清单、发票流必须一致且可验证。

6、会计科目使用: 委托方必须使用“发出商品”或类似科目核算发出的代销商品,不能直接在“库存商品”减少。受托方不能将代销商品计入自己的存货或资产。

总结:

委托代销的账税处理核心在于商品所有权与风险报酬的转移时点(收到代销清单) 以及由此决定的收入确认、成本结转、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发票开具规则。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必须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会计记录和税务申报,尤其要确保代销清单、发票流、资金流、物流(单据)的“四流合一”,以防范税务风险。清晰的合同约定和规范的内控流程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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