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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最新一期审核动态:中介机构对收入真实性核查存在四大问题

发布于 2026-02-24 01:48:04 作者: 庄燕舞

注册公司是创业者必须面对的任务之一。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有些复杂,但是只要你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你的企业就可以合法地运营。接下来,主页将介绍测试收入如何做账,希望可以让你在这方面有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近日,北交所下发了最新一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对2025年1-12月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及再融资审核情况等内容作出概括。

沪深交易所2025年1-12月审核概况

IPO审核共受理首发申请176家审议通过50家,注册生效33家;

发行:首发上市26家,总募资额68.19亿元(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共受理14家企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4家企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注册生效5家定向发行股票,2家定向发行可转债;

并购重组审核:共受理2家企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注册生效1家

问题解答节选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参加上市委、并购重组委

审议会议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是关于参会人员数量。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管理细则》要求,到会接受问询的参会代表应当至少包括公司代表、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除上述人员外,为提高审议会议质效,建议根据委员提出的问询问题清单内容,安排熟悉公司业务和财务、深度参与本次项目申报的人员到会接受委员问询,原则上每家中介机构至少安排一名代表参会,参会人员最多不超过9人。

二是关于参会人员身份证明。在项目申报时已在系统内登记为中介机构人员的,或在招股说明书、重组报告书等申请文件声明与承诺中签字的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签字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等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参会。不在上述人员范围内,经所在单位证明与项目相关的人员,可凭所在单位证明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参会。

三是关于参会纪律要求。参会人员应遵守审议会议纪律,不得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进入会场。出入会场请遵守北交所安全管理要求,不得在办公区域拍照、录音、录像等。

中介机构在收入真实性及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核查方面存在哪些典型问题?

近期现场督导工作中发现,部分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的收入真实性及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等方面事项,未依规开展核查。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实际核查情况与问询回复内容不相符。A公司保荐机构在问询回复中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前后一个月截止性测试的核查比例为100%,督导发现,保荐机构对各期的实际核查比例均未超过30%。B公司保荐机构在问询回复中披露,其查阅了发行人销售合同及订单、发票等,但收入细节测试底稿中未见相关发票。C公司披露部分客户的期末库存为零,督导发现,保荐机构的核查底稿中相应客户未回答期末库存相关问题。D公司保荐机构在问询回复中披露,发行人各期设备销售收入前十大合同,以及验收单仅签字合同的客户,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但保荐机构核查底稿显示,部分客户未按合同约定付款。

二是未充分识别并关注异常客户。A公司的前五大贸易商客户中,有三家成立时间较短且实际控制人均为发行人前员工徐某,保荐机构对三家客户的访谈地点为某咖啡店,未查看客户实际经营场所,终端销售真实性方面,未充分关注上述客户提供的终端销售明细合计数远低于向发行人采购额的情况。A公司的境外客户以邮件方式下单采购,存在部分境外客户订单通过个人邮箱发送或下单邮箱后缀与对应客户不一致情形,保荐机构未对上述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C公司保荐机构对于同一收货地址对应多个非关联客户的情形,未获取支持性证据验证真实合理性。

三是对收入确认依据异常情形核查不充分。A公司境内收入的确认时点为收到客户寄回的对账单,督导发现,部分收入确认时点为物流签收日期,无对账单、物流单等收入确认单据。B公司收入确认依据中的部分签收单存在客户未签字、客户注明“数量未清点”字段等异常情形,保荐机构未进一步核查验证。E公司在问询回复中披露已建立完善的收入确认内部控制制度,督导发现,抽查的大部分项目进度单无编制依据文件;针对收入确认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项目,保荐机构未获取补充协议等支持性证据验证合同变更事项的真实性。C公司部分物流单据系手写后补,大部分手写单据无法与物流公司月度对账单匹配,无法在公开快递平台查询轨迹信息,保荐机构未关注上述异常情况。F公司保荐机构对境外业务真实性核查底稿中,未见出库及物流运输相关支持单据。

四是函证程序不合规,对异常情形未予核查关注。A公司保荐机构未充分关注部分客户的发函收件人与回函寄件人不一致、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不一致、不同客户的回函寄件人为同一人、不同客户回函邮箱后缀相同、相同回函人员在不同年份回函签字字迹存在明显差异等异常情形。B公司保荐机构对客户的函证均由申报会计师函证中心统一代发,未对函证保持充分控制、未履行独立发函程序,函证底稿未见对回函人与发函收件人是否一致、回函寄件人身份等的核查记录。G公司保荐机构对客户的函证发函地址为发行人办公地址,且函证底稿中未见保荐机构针对发函地址与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函证对象身份、回函人与发函收件人不一致等的核查记录。C公司个别客户回函未盖章,但保荐机构将其直接认定为回函相符,对于部分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客户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及

风险因素披露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近期,部分申报企业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信息披露中存在风险揭示缺乏针对性,包含可能减轻风险因素的表述等问题。现对前述问题涉及的规则要求梳理如下,提醒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依规做好披露:

一是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性披露风险因素。部分申报企业模板化罗列各类型企业普遍存在的经营风险,未充分披露与自身商业模式、技术路线、客户结构、发展阶段相关的个性化风险。对此,《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第35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发行人应当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披露由于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

二是避免出现包含可能减轻风险因素的表述。部分申报企业在风险因素部分使用“但是”“尽管”“通过……措施”等转折性语句,引出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已具备的竞争优势等。对此,《招股说明书准则》第36条规定,“风险因素中不得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任何可能减轻风险因素的类似表述”。

三是做好招股说明书各章节的衔接。部分申报企业“重大事项提示”部分简单罗列或复制“风险因素”章节内容,具体分析内容中定性描述多、定量分析少。对此,《招股说明书准则》第36条规定,“描述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并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当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但不得采用普遍适用的模糊表述;有关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当作‘重大事项提示’”。

自律监管及现场督导/检查情况

2025年1至12月,北交所针对22家申报项目中存在的信息披露违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采取公开谴责1次、出具警示函3次、口头警示16次、要求提交书面承诺11次。

2025 年1至12月,北交所针对申报项目开展现场督导或配合证监会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8次,涉及7个申报项目。

监管案例

研发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H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一是研发投入金额方面,H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销售研发试制品的情况,各期销售金额在20至500万元之间。对于已经签订销售合同且实现销售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研发试制品,H公司将其确认为存货。H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研发投入包含上述已确认为存货的研发试制品的成本。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2-4研发投入,“发行人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者在对外销售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存货或其他资产的,其成本原则上不得计入研发投入”。H公司关于研发投入的信息披露不符合前述规定。

二是研发人员数量方面,H公司存在将非研发人员统计为研发人员的情况。此外,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还存在其他违规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北交所对H公司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采取了口头警示并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未依规披露第三方回款相关信息

I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形,但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情况。保荐机构未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2-12第三方回款相关要求,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第三方回款相关情况。保荐工作报告中所载的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第三方回款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此外,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还存在其他违规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北交所对I公司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采取了口头警示并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通过注册公司,您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和商业合作机会。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测试收入如何做账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主页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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