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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笔记--契税
发布于 2026-05-11 01:42:03 作者: 真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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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在房地产权属转移时的承受方(例如:购买方、受赠方)。房地产转移过程中,主要的税种基本是由转让方(出售方)缴纳,需要由承受方缴纳的税种除了契税之外,还有后面章节会学到的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签订的双方均应缴纳)。
(二)征税范围
1. 土地使用权出让
契税应以土地出让金为计税依据,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售、赠与、互换。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房屋买卖
4. 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契税实行 3% ~ 5% 的幅度比例税率。
*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税率
(三)计税依据
1. 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2.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计税规定
划拨土地
3. 房屋附属设施的计税规定
附属设施
*在上述所有情形中,契税的计税依据均不包括增值税。
三、税收优惠
(一)一般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上述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仅限于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
同时,对具体用途规定如下:
①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②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③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④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⑤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⑥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⑦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4)个人承受住房的契税优惠: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②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③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④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⑤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⑥个人购买其他住房契税优惠税率:(口诀:保障1,经减半,安置90分两段)
个人买其他住房
(5)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和保障性住房房源。
(6)棚户区改造中,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
(7)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8)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
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
权属的,免征契税。
(9)依照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暂时性税收优惠政策
(1)2021 年1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税。
(2)2021 年1 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税。
(3)2019 年6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情形
(1)土地、房屋被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四)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
自2021 年1 月1 日起至2027 年12 月31 日:
改制重组
*(1)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征收契税。
(2)在公司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三)退税
(1)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2)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①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②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③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四)其他征收管理规定
1. 完税凭证的开具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2. 契税的缴纳和权属登记的办理
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3. 信息共享与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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